梅河口市紀委監委信訪舉報須知

梅河口 法律 憲法 交通 政治 梅河口發佈 2019-06-20
梅河口市紀委監委信訪舉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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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信訪舉報的範圍是什麼?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利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和職務違法犯罪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反映下列事項的信訪舉報,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

1.依法已經、正在、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

2.依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單位職責範圍的。

3.僅列舉出違紀、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名稱,無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

02

梅河口市紀委監委信訪舉報渠道有哪些?

主要有來信、來訪、網絡和電話舉報4種渠道

來信地址:梅河口市人民大街2008號梅河口市紀委監委信訪室收 郵編:135000

來訪接待地址:梅河口市人民大街2008號政務中心112室(每週五下午集中學習,不接待來訪舉報)

舉報網址:www.12388.gov.cn

舉報電話:12388

提倡採用信函、網絡、電話等方式反映問題,鼓勵實名舉報。

03

如何書寫舉報材料?

總體要求:實事求是、內容具體、簡明扼要、字跡清晰。格式上,舉報材料一般分為開頭、正文結尾三部分。開頭應寫明被舉報人的姓名、性別、單位、職務和政治面貌。正文要儘可能寫明被舉報人違紀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如問題發生時間、地點、知情人姓名和聯繫方式,列明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對於被舉報人涉及多項違紀違法行為的要分項逐條敘述;結尾要寫出向其他部門的反映過程和調查處理情況,此次舉報的具體要求,提倡簽署真實姓名並留下具體聯繫方式。

有多個被反映人且問題不交叉的,應分別反映,舉報材料一人一件。

04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信訪舉報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一般要經過舉報受理、線索處置、問題核實、結果回覆等多個環節,即群眾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網絡舉報等渠道提出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後,接收舉報的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被反映人的級別(職級)及相應的幹部管理權限,確定由本級受理或者轉其他紀檢監察機關辦理。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採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處置線索,經過初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對檢舉控告反映的問題作出處理後,有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聽取其意見。

05

檢舉、控告、申訴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檢舉、控告、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有以下權利:

1.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2.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有權提出申訴,要求複議、複查;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要求複審、複核。

3.提出檢舉、控告、申訴後,在一定期限內得不到答覆,有權向承辦機關提出詢問,要求給予負責的答覆。

4.有權要求與檢舉、控告、申訴案情有關或有牽連的承辦人員迴避。

5.對承辦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6.檢舉、控告、申訴人因進行檢舉、控告、申訴其合法權益受到威脅或侵害時,有權要求承辦機關給予保護。

06

檢舉、控告、申訴人承擔哪些義務?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檢舉、控告、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對所檢舉、控告、申訴問題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詢問、配合調查時,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如有誣陷、製造假證行為,須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

2.檢舉、控告、申訴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違紀,必須接受教育、勸告,直至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

3.檢舉、控告、申訴人必須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07

哪些屬於信訪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務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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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梅河口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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