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反饋:山西省呂梁市檢察院積極對待姚醒龍申訴案

《法律與生活》記者 董閻禮

輿情反饋:山西省呂梁市檢察院積極對待姚醒龍申訴案

2019年5月24日,對於山西省呂梁市交口縣姚池一家來說,真是喜從天降。

這一天,苦於申訴無門的姚家突然接到呂梁市人民檢察院一位女檢察官打來的電話說,“媒體發來的情況通報,我們已經收到了,我們很重視,趕緊讓姚醒龍(因侵佔、詐騙、敲詐勒索三罪被判刑6年零6個月)的代理律師向本院遞交申訴狀吧。”

姚家人立即給此申訴案代理律師王淑臣(天津)、戴穎周(北京)打電話。數日後,律師向呂梁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申訴狀。

此申訴材料目前在呂梁市人民檢察院刑四庭研究中·······

原來,2019年全國“兩會”前夕,本社收到山西省呂梁市交口縣姚池、楊虎英夫婦的投訴,反映其兒子姚醒龍曾與交口縣某投資有限公司、交口縣某煤業有限公司(系一家單位),索要被遭受毆打、砸毀車輛、強拆民房、挖掘祖墳、佔用耕地等侵權賠償款,因數額達不成一致,遂與上述兩單位矛盾越來越深。後來,上述兩單位報案。

結果,姚醒龍分別以敲詐勒索、詐騙、職務侵佔被判刑6年零6個月。

但就在呂梁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後的幾日內,上述曾經報案的兩個單位分別出具了兩份和解書與和解協議書。不僅放棄追究姚醒龍的刑事責任,而且賠償姚醒龍580萬元,現已經付清。為此,姚池、楊虎英夫婦向本刊寄來投訴信的同時,還寄來了上述涉案一系列證據,其目的,就是根據法律規定對“已經和解的刑事案件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社遂向中共呂梁市政委、呂梁市人民檢察院等單位致以公函,希望審慎對待姚醒龍申訴案,嚴格區分輕罪與重罪、有罪與無罪,既不放縱犯罪,也不冤枉無辜。

姚醒龍祖墳被暴屍荒野、老宅被強挖

在山西交口縣康城,姚氏家族屬於大姓,祖墳墳頭有數十座。2013年,某礦業在姚氏家族的祖墳附近採礦,隨著礦界擴大,該礦業未經與姚氏後人達成一致意見,就強行動用挖掘機,將姚氏祖先上百具屍骨不分男女老少被暴於荒野。

這種行徑,引起了姚氏家族的強烈不滿,經多次催要、上訪,最後當地政府出面,某礦業給付240萬元修建祖墳。

雖然此問題解決了,但某礦業因此誤認為姚醒龍是維權的領頭人,心懷不滿。

而且,不久之後,某礦業又強挖姚醒龍家祖宅,使姚醒龍與某礦業矛盾愈加升級。

2015年5月27日,姚醒龍家族住了百年以上的12孔窯洞,在其家人剛剛離開兩個小時,12孔窯洞被某礦業數臺挖掘機夷為平地,窯洞裡的現金、衣服、鍋碗瓢盆等生活用品,古書、字畫、根雕藝術品原料等器物全部被黃土掩埋,姚醒龍聞訊後立即報案,並給轄區的所長李某發短信,要求其保護好非法強拆現場。但長達數月未能解決。但也由此看出,姚醒龍寄希望於文明的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姚醒龍也是刑事受害人

2015年9月14日交口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報告顯示:姚醒龍等7人於2015年8月26日上午在上科莊某礦區被毆打,姚醒龍致傷(左手第五掌骨被打斷,至今沒有恢復功能;體表皮膚挫傷及右腳外裸損傷,司法鑑定輕傷二級),同時,姚醒龍妻子鄭彩雲和妹夫李斌也被毆打,李斌的右手被打出血,深見骨頭,一輛價值5萬元左右面包車被砸毀;

此外,在2015年8月28日凌晨3時,正在交口縣人民醫院正在住院治療的姚醒龍再次遭三個蒙面人毆打得渾身淤青,正在陪護的妻子鄭彩雲也受到衝擊,11歲的女兒姚佳懿受到了嚴重驚嚇,留下了後遺症至今。

其實,早在2011年,姚醒龍和一個村幹部的妻子張紅珍同時被打,姚醒龍頭部被打了2寸長的口子,張某眼角被鐵鍬打了個口子,鮮血直流,某礦業對此起毆打行為共賠償50萬元,姚醒龍獲賠20萬,張某獲賠30萬元。

本案報案人是侵權方

由於某礦業過錯在先,準確地說,是姚醒龍的加害、侵權方,所以,才使姚醒龍索要1000萬元賠償,並請北京律師代理此案。而且,姚醒龍本人也說過一些情緒過激的話,但即便如此,作為一審的交口縣人民法院,並沒有支持交口縣人民檢察院的關於姚醒龍犯有敲詐勒索罪的指控,只是認定了姚醒龍職務侵佔罪(姚醒龍擔任村小組報賬員)判刑11個月,詐騙罪4年零6個月,合併執行5年。

一審判決下達後,姚醒龍不服,上訴到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交口縣人民檢察院對一審法院未支持其敲詐勒索罪的指控提出抗訴意見,獲得了呂梁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

故此,在二審時,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姚醒龍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與原來的兩項犯罪合併執行6年零6個月。

2018年10月24日,在二審判決下達後的6天后,當年狀告姚醒龍的某礦業不僅賠償姚家580萬元,並表示“不追究姚醒龍的刑事責任。”二審法官馮秀梅在接到姚醒龍代理律師急匆匆送來的和解書、和解協議書時感慨地說,“你們早點送來就好了,現在判決已經做出了,你們申訴吧。”

不久,姚醒龍的申訴也被駁回了,送到太原第一監獄服刑。

呂梁市檢察院積極履行監督職責

姚醒龍的父母已年過七旬,思子心切,憂鬱成疾,住進醫院。而且,姚醒龍三個未成年孩子嗷嗷待哺,姚醒龍的妻子鄭彩雲每天帶著孩子,侍奉公婆,以淚洗面。

由於本社記者曾到案發地交口瞭解過此案,姚家所反映的情況有警方立案通知書、立案回執等證據,完全屬實,但由於交口縣委宣傳部答應協調解決,本社隨即未做報道。

但令記者沒有想到的是,姚醒龍被判刑6年零6個月。

本社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姚家與某礦業的和解書和和解協議書均是交口縣人民政府信訪局、康城鎮人民政府、縣公安局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是彼此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另外,交口縣人民法院已經做出了〔2018〕晉1130刑初96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當年毆打姚醒龍的程某罪犯被判處7個月,賠償姚醒龍80萬元。

該調解書真實性沒有異議。

同時,《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何況,此案,當年正是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而且,目前正在呂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啟動刑事監督程序,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有法定義務與責任綜合本案前因後果、來龍去脈做出檢察監督,公正裁決。

令人欣喜的是呂梁市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新聞單位反映的情況後,積極主動給姚醒龍家屬打電話,讓其代理律師遞交申訴狀,這種對工作高度負責的態度,是以實際行動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提出的“全程監督,實現公平正義。”

此案的加害方、侵權方是某礦業公司,姚醒龍屬於民刑受害人,即使後來索要賠償額度高,也屬於事出有因,至少是雙方都有過錯,混合責任,不能僅僅追究姚醒龍一個人的責任。

記者手記:

一個案件的處理,既要考量法律效果,也要考慮社會效果。姚醒龍現在是上有老下有小,老的是終日望眼欲穿,小的的是嗷嗷待哺,妻子年紀輕輕守著活寡……而且此案在當地影響惡劣,如將錯就錯,法律的尊嚴何在?法律不外乎人情,曾與姚醒龍水火不相容的某礦業公司都原諒了姚醒龍,法律為何不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呢?

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規定:如果達成刑事和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此案的引起,涉案公司有嚴重過錯,否則,怎麼能賠償580萬元?怎麼能寫和解書?

《刑事訴訟法》的首要任務是“保障人權”,其次才是“打擊犯罪。”而且,姚醒龍的行為和目的,就是維護自家的財產權、生存權、生命健康權,只是,在維權中說了些情緒的話,但也不要斷章取義,更不能就此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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