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駱馬湖新沂水域實施“退養還湖”的通告'

""關於在駱馬湖新沂水域實施“退養還湖”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駱馬湖生態環境,保障周邊地區飲用水和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擬組織實施駱馬湖“退養還湖”,現就駱馬湖新沂水域實施“退養還湖”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

1.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清退無證養殖網箱、網圍。

2.結合退圩還湖,全面清退有證(駱馬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養殖證或收費票據)養殖網箱、網圍。

二、相關法律依據

1.《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本省沿海“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長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駱馬湖、高寶邵伯湖、洪澤湖等湖泊的漁業,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2.《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證經營水產苗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在國有的湖泊、灘塗等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未依法取得水產養殖證的、或者擅自變更養殖證許可的生產範圍和場所的,責令限期十五天內拆除養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2)塗改、買賣、出租水產養殖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水產養殖證,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我市駱馬湖由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二大隊監督管理;依據《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範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4.《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湖泊保護範圍內圈圩養殖。禁止在湖泊保護範圍內圍湖造地,不得將湖灘、湖蕩作為耕地總量佔補平衡用地。已經圍墾或者圈圩養殖的,批准湖泊保護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和恢復湖泊生態條件的需要,制定實施退田(漁)還湖、退圩還湖方案的計劃,確定補償標準,明確有關部門和沿湖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任和分工。實施還湖計劃所需的安置補償資金應當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對經濟欠發達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在還湖計劃實施前,沿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排澇的要求,建設圩區的進水設施或者分段平毀圩堤。已圈圩從事水產養殖的,不得在現有的基礎上加高加寬圩堤,不得轉作他用。

三、實施步驟

(一)實施階段(2019年9月1日至11月15日)。完成現場清查登記、丈量核實面積及公示工作,簽訂拆圍協議書;簽約拆圍戶自行完成圍欄、圍網、網箱拆除、棧樁拔除、清運;組織拆圍質量驗收,撥付補償金。

(二)強制拆除階段(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對在10月15日前未簽訂拆圍協議書的養殖業主,由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二大隊依法啟動強制拆除程序。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鞏固驗收階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嚴格控制駱馬湖湖區不再新增養殖。

四、補償標準

本次補償僅針對網圍養殖,網箱養殖不予補償。本次補償標準參照宿遷市湖濱新區駱馬湖圍網拆除補償標準、新沂市駱馬湖水源地補償標準執行。

(一)養殖設施補償費:包括養殖使用的毛竹、木樁、網片等相關養殖配套設施的補償費,該項補償費適用於協議拆圍面積養殖設施所有人。補償標準為:300元/畝。

(二)養殖苗種補償費:包括養殖水面內投放的主養、套養所有苗種補償費,該項補償費適用於協議拆圍養殖面積所有人,補償標準為300 元/畝。

五、補償方案

(一)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在10月1日前簽訂拆除補償協議的,簽訂協議後,30日內自行清理網圍設施的,全額補償。

(二)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在10月1日至10月15日簽訂拆除補償協議的,簽訂協議後,30日內自行清理網圍設施的,補償50%。

(三)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在簽訂拆除補償協議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清理網圍設施的,相關部門將代為拆除。所涉及的拆除、清理費用在其補償費中扣除。對在10月15日前未簽訂拆圍協議書的養殖業主,由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二大隊依法啟動強制拆除程序。

六、其他事項

(一)養殖戶在清理魚貨期間,使用毒、電等漁業法律法規明文禁止使用的漁具、漁法進行捕撈的,除扣除所有補償外,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因使用禁用漁具造成漁業汙染事故、漁業糾紛等損害其他漁業生產者利益,還將追究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二)拆圍期間嚴禁採取弄虛作假的方式,謀取個人私利,所有人員應遵守湖區管理秩序,對擾亂秩序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新沂市農業農村局

新沂市水務局

新沂河道管理局

2019年9月1日

編輯:糖果

"關於在駱馬湖新沂水域實施“退養還湖”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駱馬湖生態環境,保障周邊地區飲用水和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擬組織實施駱馬湖“退養還湖”,現就駱馬湖新沂水域實施“退養還湖”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

1.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清退無證養殖網箱、網圍。

2.結合退圩還湖,全面清退有證(駱馬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養殖證或收費票據)養殖網箱、網圍。

二、相關法律依據

1.《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本省沿海“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長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駱馬湖、高寶邵伯湖、洪澤湖等湖泊的漁業,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2.《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證經營水產苗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在國有的湖泊、灘塗等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未依法取得水產養殖證的、或者擅自變更養殖證許可的生產範圍和場所的,責令限期十五天內拆除養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2)塗改、買賣、出租水產養殖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水產養殖證,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我市駱馬湖由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二大隊監督管理;依據《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範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4.《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湖泊保護範圍內圈圩養殖。禁止在湖泊保護範圍內圍湖造地,不得將湖灘、湖蕩作為耕地總量佔補平衡用地。已經圍墾或者圈圩養殖的,批准湖泊保護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和恢復湖泊生態條件的需要,制定實施退田(漁)還湖、退圩還湖方案的計劃,確定補償標準,明確有關部門和沿湖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任和分工。實施還湖計劃所需的安置補償資金應當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對經濟欠發達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在還湖計劃實施前,沿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排澇的要求,建設圩區的進水設施或者分段平毀圩堤。已圈圩從事水產養殖的,不得在現有的基礎上加高加寬圩堤,不得轉作他用。

三、實施步驟

(一)實施階段(2019年9月1日至11月15日)。完成現場清查登記、丈量核實面積及公示工作,簽訂拆圍協議書;簽約拆圍戶自行完成圍欄、圍網、網箱拆除、棧樁拔除、清運;組織拆圍質量驗收,撥付補償金。

(二)強制拆除階段(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對在10月15日前未簽訂拆圍協議書的養殖業主,由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二大隊依法啟動強制拆除程序。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鞏固驗收階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嚴格控制駱馬湖湖區不再新增養殖。

四、補償標準

本次補償僅針對網圍養殖,網箱養殖不予補償。本次補償標準參照宿遷市湖濱新區駱馬湖圍網拆除補償標準、新沂市駱馬湖水源地補償標準執行。

(一)養殖設施補償費:包括養殖使用的毛竹、木樁、網片等相關養殖配套設施的補償費,該項補償費適用於協議拆圍面積養殖設施所有人。補償標準為:300元/畝。

(二)養殖苗種補償費:包括養殖水面內投放的主養、套養所有苗種補償費,該項補償費適用於協議拆圍養殖面積所有人,補償標準為300 元/畝。

五、補償方案

(一)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在10月1日前簽訂拆除補償協議的,簽訂協議後,30日內自行清理網圍設施的,全額補償。

(二)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在10月1日至10月15日簽訂拆除補償協議的,簽訂協議後,30日內自行清理網圍設施的,補償50%。

(三)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在簽訂拆除補償協議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清理網圍設施的,相關部門將代為拆除。所涉及的拆除、清理費用在其補償費中扣除。對在10月15日前未簽訂拆圍協議書的養殖業主,由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二大隊依法啟動強制拆除程序。

六、其他事項

(一)養殖戶在清理魚貨期間,使用毒、電等漁業法律法規明文禁止使用的漁具、漁法進行捕撈的,除扣除所有補償外,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因使用禁用漁具造成漁業汙染事故、漁業糾紛等損害其他漁業生產者利益,還將追究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二)拆圍期間嚴禁採取弄虛作假的方式,謀取個人私利,所有人員應遵守湖區管理秩序,對擾亂秩序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新沂市農業農村局

新沂市水務局

新沂河道管理局

2019年9月1日

編輯: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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