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法院依法審結全市首例單位犯罪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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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隆昌法院審結了我市首例單位犯罪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這也是我市第二起公益訴訟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四川省隆昌縣鴻發鐵鏈製品有限公司於1996年成立,由被告人唐某作為實際控制人,主要從事生產製造鐵鏈和金屬件電鍍鋅加工生產。2015年11月,被告公司與成都達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進購併安裝了熱、電鍍鋅廢水處理一體化設備,用於處理電鍍鋅產生廢水。成都達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專門為其設計安裝和培訓,同時,成都達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技術員均告知了作為四川省隆昌縣鴻發鐵鏈製品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管人唐某,該套設備只能對鍍鋅生產廢水中的鋅、化學需有量、懸浮物具有處理功能。被告人唐某有時應客戶要求進行彩鋅電鍍,使用的彩鋅電鍍鈍化液是自行配置的六價鉻鈍化液(其中含有重金屬六價鉻)。對生產廢水中含有的六價鉻,被告人唐某明知該套熱、電鍍鋅廢水處理一體化設備並無處理功能卻仍然僅使用該設備處理,致使向外排放的生產廢水中六價鉻和總鉻嚴重超標。2018年4月20日,隆昌市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正在排放的生產廢水進行了採樣,同年4月23日,經隆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公司2018年4月20日排放的生產廢水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六價鉻、總鉻、總鋅監測值均超出《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排放標準,其中重金屬六價鉻和總鉻分別超出《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新建企業水汙染排放濃度限值的21倍和3.78倍。

在訴訟過程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隆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四川省隆昌縣鴻發鐵鏈製品有限公司違規排汙,造成環境損害,需自然修復且進行自然衰減監測,要求判令被告人唐某賠償監測自然衰減技術監測費用62400元、委託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用57000元,共計119400元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公訴機關針對被告單位四川省隆昌縣鴻發鐵鏈製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非法採礦對社會公共環境造成的損害及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辯論,並向法庭全方位還原了案發後現場勘驗照片。

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對被告人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對被告單位四川省隆昌縣鴻發鐵鏈製品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判決被告單位賠償因自然修復生態監測自然衰減所產生的技術監測費用62400元及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用57000元,並在四川省級報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隆昌法院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能,通過判處被告人唐某及被告單位四川省隆昌縣鴻發鐵鏈製品有限公司的刑事責任及判處其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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