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邦在秦朝時擔任的“亭長”真的只是派出所所長嗎?

過往討論劉邦在秦朝時擔任的亭長職務,其認識的基礎都是《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的這處記載: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

在這之後,又有不少東漢的注家,對亭長這個職務的治安權限進行渲染,比如亭父、求盜、亭卒等,所以,劉邦的職務職責是“派出所”,幾乎成為了“定論”。

然而,一個非常弔詭的現象,出現在大批的秦簡和漢簡出土之後,如裡耶秦簡中的《遷陵吏志》記錄了秦朝一個基層縣域的官吏編制,卻沒有“亭長”之名,職能與漢朝人理解類似的,則是“校長”。

劉邦在秦朝時擔任的“亭長”真的只是派出所所長嗎?

而在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之中,卻明顯可以看到“都亭”與“校長”並存,也就是說,存在幾種可能:

1,亭長和校長是同事異名;

2,亭長和校長是包含關係;

3,亭長和校長完全是倆事兒。

學術界對此,其實也是眾說紛紜,上述三種可能都有人相信並展開論述。

比如,不少解釋囿於舊說,認為亭長即校長,都亭嗇夫是校長的上級管理部門,即將“都”解釋為總管的意思。

對此,三解先提出自己的觀點,亭長和校長,完全是兩種東西,只是由於西漢初年社會和政治組織環境的劇烈變動,在省並縣級以下基層管理組織的過程中,二者逐步趨同合併,最後形成了西漢中後期到東漢的那種文獻記載的形態。

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還是要看材料,見《二年律令·賊律》: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

這裡,城、邑、亭、障實為四種有牆的,有防守功能的據點,所以才要求堅守。

《二年律令·郵律》:

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

也就是“郵”本身是專門的一個設置,而不是我們理解的綜合功能的驛站,如果在邊境或者危險地方不方便設置“郵室”,那就讓“門亭卒、捕盜”來做郵人,什麼意思?

因為這個時候的郵人行書,是靠人力走的,所以,讓亭卒去跑腿,這裡還特別強調了“門亭”,也就是說,兼任這個活兒的“亭卒”所在的亭,應該是在城門、塞門之類的交通要道中的要道。

另見《二年律令·關津令》,還記錄了在河北由縣置亭的詔令,並特別提及門亭卒可以憑藉符傳出入關津,這些都說明在西漢初年,“亭”的設置,必於交通要道。

其與分佈於縣境內各鄉要點的“校長”,雖然都承擔軍事治安的功能,屬吏也類似,但位置卻並不一樣。

而都亭嗇夫的存在,本身就是整個轄區中最重要的“交通要道”,也就是縣治所在城邑,或是郡城所在城邑的交通要道所設,而這個位置,往往又設有“市”,也就是官方指定的交易市場。

這個東西的存在,參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黔首賣奴卑(婢)、馬牛及買者,各處廿二錢以質市亭。(金布律)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元年十二月癸亥,亭慶以書言雍廷,曰:毛買(賣)牛一,質,疑盜,謁論。

整理者認為這個元年是秦王政元年,也就是漢簡記錄了秦朝的舊案例,裡面的亭慶,就是一個名叫慶的亭長,他在毛這個人賣牛,交了質錢之後,懷疑他的牛是偷來的,所以向上舉報。

由此可見,市亭,本身承擔著處理商業糾紛和監督交易違法行為職責,類似於今天的“工商局”,而朱德貴在《嶽麓秦簡奏讞文書商業問題新證》一文中,則更細緻地指出亭對市場的管理職責還包括管理市列店鋪的承租和受太守領導,對此,三解並不認可,就不展開了。

而在秦朝都邑中的“市”,因為處於交通要道和政治中心的雙重地位,所以,除了亭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官方機構設置,比如:

郵(郵人的站點,野外的也可居住)、客舍(官營旅館),以及候館(官員居住的官舍)。

而剛才我們提到的關塞之門,其實在戰國時代,一樣有“關市”和“客舍”,比如《史記·商君列傳》:

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

也就是說,亭長——都亭嗇夫,本質上是一個崗位,都是與“交通樞紐”和“市場”相關聯的管理單位,而劉邦擔任的“亭長”的“泗水亭”,極有可能是泗水郡城所在的都邑的亭長,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劉邦的創始團隊有那麼多的市井之徒,甚至小商小販。

反之,如果劉邦只是一個偏僻小亭的治安官,其與蕭何、曹參等縣之豪吏的交情,就“太不秦漢”了,而有些《水滸傳》的意味,而這完全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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