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表演《綻放》背後:替身演員是否有署名權

林志玲表演《綻放》背後:替身演員是否有署名權

林志玲。來自網絡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向青平 報道

2019央視春晚水上芭蕾節目《綻放》在獲得好評的同時,臺灣明星林志玲也由此引出“替身爭議”。該事件再一次引發社會對替身演員權益的思考。

影視內容生產中,替身演員被行業人士稱為“影子”,也被稱為“無名之輩”。替身演員主要是在影視作品中代替主演出演無法親自完成或不能親自完成戲份的人員。《新龍門客棧》中“林青霞”在亂劍飛射中用替身演員來打鬥,這叫“武替”。與武替相對立的是“文替”,如《漂亮媽媽》中橋上尋覓的“鞏俐”是替身。

除了“文替”“武替”外,還有一種替身叫“裸替”。知名演員章子怡在影片《夜宴》拍攝過程中,聘用了演員邵小珊作為背部全祼替身,影片公映後,邵小珊以該劇片頭、片尾沒有給她署名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她認為,在《夜宴》中享有署名權。

替身演員主張署名權而打官司的情形不多。那麼,替身演員是否具有署名權?應該怎麼署名?民主與法制社記者採訪了北京偉博律所李偉民律師。

替身演員享有署名權

“獲得署名權是替身演員的夢想。”萬達影視的一位製片人告訴記者。

“按照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演員從事創造性的勞動,應當享有在電影中的署名權,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認定替身演員是否具有署名權需要首先確認的是,替身演員是不是‘表演者’。”李偉民律師告訴記者。

據李偉民介紹,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演員不屬於“視聽作品”的作者,不適用“著作權”予以保護,而適用“鄰接權”予以保護,享有“署名”“形象不受歪曲”“獲得報酬”等權利,按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替身演員都是表演者,應該給予署名。

按照李偉民的說法,所有的替身演員都有署名權,但在現實中,影視行業替身演員的署名權卻一直是個問題。一位影視公司的製片人告訴記者,大部分影視作品中,替身演員沒有被署名,一些署名作品要看替身演員的創造性有多大;有的則看公司,影視公司對替身演員的勞動尊重,就會給替身演員署名。

記者瞭解到,影視劇製作中用替身演員的狀況大量存在,一些當紅明星僅僅露臉,在“不露臉”的鏡頭中大量使用替身,而“沉默”被認為替身演員的“職業道德”。也就是說,在充當某明星的替身後,就不該站出來要求署名權。有的甚至還簽訂了保密協議,讓觀眾以為所看到的表演不是替身完成。

對於簽訂保密協議的替身演員,李偉民告訴記者,製片方要求替身演員保守“替身事宜”的合同和保密事項,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有違反,違約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該如何署名?

“替身演員有署名權,但是具體如何署名,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李偉民稱。

與國內影視圈要求替身演員“沉默”相反,美國對待替身演員有較為成熟的經驗。美國影視行業為了表示對替身演員的尊重,儘量給所有參與者署名,但是不註明具體身份,或者具體的角色等細節。

李偉民告訴記者,在國內如果替身演員與製片方簽署的合同中,對於署名權有明確約定的,則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按國際慣例或行業慣例,應該將替身演員署名列出。

實踐中,通過私下的合約對部分特殊演員的署名權進行約定,一般由製片方來決定。製片方在劇組與替身演員簽訂的合約中,一般都有演員同意製片方或者拍攝方全權安排演員署名的特殊條款。

保護替身演員的署名權,要將替身演員、群眾演員的名字在片尾一一羅列,這顯然違背了在現實影視製作中的規律,讓觀眾感到冗長乏味。對此,貴州大學法學院史季群撰文指出,我國製片方可以借鑑國外為替身演員署名的經驗,如專門設一欄打上替身演員名字或替身演員公司團隊名稱等,或在聯合出演裡署上替身演員的姓名。

李偉民也認為,一般演職員各有不同,如果據實署名替身的情況,會對“視聽作品”的價值造成影響,也會產生似乎“欺騙消費者”的不良影響。與一般演職員署名作以區分,可以“特殊演員”或者“替身演員”列明,但不註明與被替者有對應關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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