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懲處一例惡意討薪行為 多名涉案人員被刑拘

2019-05-23 06:43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吳夢夢 通訊員 鄭麗丹

工人的工資不可拖欠,但惡意討薪的行為也要嚴厲打擊。近日,樂清日報全媒體記者從我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獲悉,在處理一起工人討薪案件時,發現項目分包人管某夥同楊某等人編造虛假工資表惡意討薪,相關涉案人員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樂清懲處一例惡意討薪行為 多名涉案人員被刑拘

圖片來源於羊城晚報

案情簡介

2月21日,管某和楊某帶著程某等幾名工人到樂清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稱溫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拖欠程某等22名工人工資合計52.6萬元,管某和楊某作為項目分包人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工程承建單位溫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雖然懷疑工資表的真實性,但因平時沒有參與具體用工管理,都是和管某結算工程款,由其自行支付工人工資,所以對程某等22名工人工資被拖欠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但溫州市某塗料有限公司合計先後已支付楊某工程款總金額達140餘萬元,超過合同約定現階段需支付的114萬元工程款,在工程款已經遠遠超付的情況下,管某和楊某仍聲稱無法解決工人工資拖欠問題,要求公司繼續支付工人剩餘工資款。

經樂清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調查,發現所謂的共同合夥承包人楊某及工資被拖欠的工人,都不是在這個工地做工的,而是管某許以好處費僱他們過來以討工資的名義幫忙討要工程款的。樂清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即就此案與樂清市公安部門對接,後管某、楊某及僱請過來作偽證的工人們全部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解讀

市人社局公職律師吳朋理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即“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刑法並未規定“惡意討薪罪”。遇到類似情況,受害人(如承建單位)可以整理提供考勤表、工資表、承包合同、工程款結算證明等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根據具體情節以“敲詐勒索”或“詐騙罪”等罪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敲詐勒索或詐騙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建築領域中惡意討薪的方式基本為以下兩種:一是包工頭不計成本地承攬工程,然後在施工過程中通過組織工人罷工等形式發難,要挾施工方提高價款;二是包工頭利用國家對農民工工資的利好政策,在施工過程中或工程完工時,以合同約定的進度款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資為由,虛構考勤表、工資拖欠表,帶著工人“討薪”,以達到迫使施工方提前支付剩餘工程款或支付超出合同約定價款的目的。

在這裡也提醒廣大農民工朋友要提高法律意識,切記討薪要合法,維權要理性。

部門舉措

近年來, 我市緊緊圍繞“無欠薪”縣(市、區)創建工作,對勞資糾紛突發性事件實施兩手抓制度:一手抓真實欠薪事件,對真實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屬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召集各部門共同處置,盡力將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另一手抓非法討薪事件,對惡意欠薪和採用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等行為,由公安部門予以嚴厲打擊。去年,我市對4起涉嫌惡意欠薪案件進行移送,對2起聚眾鬧薪事件依法予以打擊。

除了嚴厲打擊惡意討薪行為外,我市還注重在服務引導上下功夫,認真落實工資款和工程款兩條線撥付、實名制管理、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工資銀行代發、工資保證金及維權信息公示等“六項制度”,有效推動建設領域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規範,努力從源頭預防和化解各類欠薪隱患,有效地規範並推進全市建築業和諧勞動關係的深化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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