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回覆深交所:大股東佔用逾175億 律師詳細解讀

康得新回覆深交所:大股東佔用逾175億 律師詳細解讀

6月26日晚間,上市公司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康得 002450,下稱“康得新”)披露對深交所於6月21日下發關注函的回覆。

康得新公告顯示,經公司自查,康得投資集團(注:康得新控股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關聯交易等方式共佔用公司17,556,384,727.27元,並列出了具體資金數據,共涉及16條明細,如下圖。

康得新回覆深交所:大股東佔用逾175億 律師詳細解讀

截圖自康得新6月26日晚間披露的公告

6月18日,康得新披露公告顯示,大股東康得投資集團提出議案,提請股東大會罷免康得新董事長肖鵬、董事侯向京。6月26日,康得投資集團在公眾號“康得之光”發表文章表示,康得新現任董事會和管理層履職已超過五個月,投資人既未依約注資,且董事會和管理層也未勤勉盡責,反而轉移資金,肢解核心業務,導致康得新經營瀕臨崩潰。

6月20日,康得新披露公告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於2019年6月20日以現場及通訊方式在公司召開,本次董事會會議以贊成4票,反對1票,棄權0票,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限制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議案》。

公告稱,鑑於公司控股股東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第39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決定依法凍結康得投資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關權利,同時責成公司管理層依法提起司法凍結程序。

對此,董事餘瑤反對,並提出原因,包括董事會無權自行決定是否凍結實際控制人股份。根據康得新《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議案相關部分表述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否則該議案不合法;董事會提出的議案中關於限制實際控制人提案權及表決權的內容既於法無據,《公司章程》中也沒相關規定,同時這也不是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董事會無權做出相關表決等。

6月21日,深交所向康得新下發關注函,要求其就“董事會審議通過上述議案的法律依據,是否超越董事會職權,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權利的情形,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等問題作出說明。

康得新在此次回覆中表示,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上述議案,同意公司董事會對康得投資集團所持公司股份申請司法凍結後相應限制其權利是具備法律依據的,未超越董事會職權。

其表示,根據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驗資報告》,康得投資集團的出資金額為3,540,900,282.00元人民幣。由於康得投資集團佔用公司款項遠遠大於其實際出資額,康得投資集團已實質構成了股東抽逃出資。

其進一步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第12條規定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關聯交易將其出資轉出且損害公司權益的構成股東抽逃出資、第16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康得新回覆深交所:大股東佔用逾175億 律師詳細解讀

此外,康得新在回函中舉例表示,根據(2013)蘇執復字第0060號大和光學(蘇州)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及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凍結股權是一種固化措施,不僅僅在於限制財產權利,還在於限制股東行使涉及其股權價值變化的表決權、解散請求權、訴訟權等非財產性權利。《康得新公司章程》明確賦予了公司董事會對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大股東所持股份申請司法凍結的權力,也即明確了公司董事會在依法申請凍結佔款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後相應限制其非財產性權利的權力。

6月21日,針對康得新董事會於6月20日通過的《關於公司限制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議案》,康得投資集團於公眾號“康得之光”發表聲明稱,公司股東是否存在非法佔用資金或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應由國家司法或相關行政主管機關予以認定,包括董事會在內的任何機構或個人均無權單方面宣佈股東行為的所謂“違規”。

康得投資集團表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權益,並享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包括董事會在內的管理者的權利。上述權利是公司股東的根本性權利,未經正當的程序以及相關的司法行政機關的判決或決定,任何人或者組織(包括公司的董事會)均無權進行非法的限制與剝奪。該《決議》的內容違法,屬無效。

今年1月22日,接江蘇證監局通知,康得新於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送達的《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截至5月31日,康得新公告顯示,證券監管部門仍在進行調查,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調查事項的結論性意見或決定。

對於康得新此次回函,京師上海國際總部金融證券領域律師陳雷博解讀稱,康得新董事會主張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提出具體事實依據,應當考慮披露大股東的具體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現金管理協議”、協議/合同簽署審批單、轉賬記錄等全部蓋章的文件,依法建議公司、股東且/或債權人提起訴訟,依法申請保全措施;董事會在法院或仲裁等有權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之前,董事會主張侵權是否恰當存疑。

陳雷博認為,至於“現金管理協議”是否有效,從目前公告揭示內容,無法得出確定性的結論。原則上銀行合同簽署都是“面籤”的,新董事會否認合同效力,主張惡意串通等需要提出具體的事實依據,否則未來法院並不支持所謂的“惡意串通”等主張,恐怕還會面臨北京銀行的侵權主張。

“法院執行裁定書、江蘇高院及蘇州中院依據執行裁定書,凍結股權的相關主張,只有在法院依法做出凍結大股東股權的裁定之後,法院依據法律法規和裁定限制股東權利。除此之外,康得新董事會無權直接行使所謂的“權力”作出決議限制股東權利,從而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正常行使的權利。”陳雷博向新京報記者解釋道。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王德怡律師則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康得新這次的回函倒是解釋了董事會決定凍結大股東股份的依據,其核心依據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當於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協議。如果發生爭議,公司章程是對各方都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公司章程當中確實有這樣的規定,董事會做出這種決議,就師出有名了。

王德怡稱,但是最終能否完成,應該提起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凍結被告的股份,必須提交正式的申請,提出法律上的事實和理由,還必須向法院提供擔保(不動產、現金、保函、保險單等),人民法院履行相應的司法手續之後,才能完成凍結。另外,其回函中提到的江蘇法院其他案件的裁定,僅是個案當中的法律說理,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執行裁判當中的說理未必再在其他民事案件審理當中被採信。

新京報記者 肖瑋 編輯 劉曉陽 校對 劉軍

記者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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