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酒店內與人爭吵竟然抄起滅火器噴乾粉'

酒店 環境汙染 大連 法律 壁畫 半島晨報 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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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高檔酒店參加活動時,與他人發生爭吵,女孩一時衝動竟拿起滅火器噴射干粉,結果汙染了酒店壁畫、水晶燈等物品,法院判決女孩賠償近3萬元。

女孩與他人口角用滅火器噴乾粉

2018年4月26日18時許,女孩小桃(化名)在大連一家高檔酒店二樓宴會廳參加活動時,與萬某發生口角,小桃氣憤之下,竟然拿起滅火器噴射干粉,結果造成酒店二樓大宴會廳外走廊、大廳及水晶燈、壁畫等多處粉塵汙染。

事發後,酒店工作人員撥打110報警,星海灣分局到達現場後將小桃等人帶走。事後,酒店申請對水晶燈和壁畫的清潔損失情況進行司法鑑定,經鑑定,酒店對汙染處進行清潔所需要的費用為24800元,鑑定費5000元。

酒店將小桃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清潔費24800元,鑑定費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小桃對其實施的侵權行為並無異議,但對酒店的損失金額以及是否應當減輕其責任有異議,因此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為酒店的損失數額,以及是否應當減輕小桃的賠償責任。

女孩被判賠償近3萬元

法院認為鑑定程序合法,鑑定內容具體,結論明確,因此酒店要求小桃賠償清潔費24800元及鑑定費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小桃認為該評估報告為虛假報告,應為無效,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推翻該份報告,因本次鑑定機構是由原、被告雙方到場共同選定並簽字同意,鑑定範圍也由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因此本次鑑定程序合法;同時小桃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內繳納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相關費用,因此小桃的該節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酒店所產生的清潔費用是由於小桃使用滅火器噴射干粉所造成,即小桃是實施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主體。雖然小桃使用滅火器是因為其與萬某發生口角,但萬某並不存在指使、教唆或者幫助小桃使用滅火器,因此萬某不需對酒店的損失承擔責任。酒店作為公共場所,在公共區域放置滅火器並無不當,亦不存在過錯。所以法院認為不應當減輕小桃的賠償責任。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桃賠償酒店清潔費24800元,鑑定費5000元,共計29800元。

小桃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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