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將在地圖上修正“維也納酒店”,律師:政策不應違反常理

當建築物成為人們口中代表具體地點的地名,使用多年的酒店商標是否作為不規範地名進行整治,一時間成為熱議的話題。

據海南日報報道,6月19日下午,海南省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情況通氣會在海口召開。海南省民政廳副廳長石清理就近日關注度較高的維也納酒店發表聲明一事進行說明。石清理表示,“維也納酒店”是商家註冊的商標,此次清理整治的內容是地名標識,而非商標,同時,商標也不能延伸為地名標識。也就是說,商家使用這個商標沒有問題,但是不能把地圖上的地理位置寫成維也納,這是需要清理整治的內容。”石清理說,在清理整治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將擔負責任,在地圖上進行修正。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認為,政府判定不規範地名需要參照法律、政策和事實依據等各方因素。

從政策層面上看,六部門《關於進一步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的通知》在列入清理整治範圍的不規範地名認定原則和標準中指出,用外語詞漢字譯寫形式命名的地名,“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除外”。該“有關部門”應該包括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而“維也納酒店”是持有商標註冊證、符合商標使用許可制度的合法品牌名稱。

從法律層面上看,關於合法的品牌名稱能不能用作地名,要看此前地名命名行為有無獲得政府核准或認可。維也納酒店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連鎖店,這個名稱也已經用了很多年了,顯然此前是被有關政府部門認可的,現在突然要清理整頓,違背了行政法領域裡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更關鍵的是,商標和地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地名的命名一般要分級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設置指路牌也需經交管部門批准,企業或公民個人沒有對地點或路段的命名權,就維也納酒店而言,其本身沒有能力把自己的名稱命為地名。海南省民政廳混淆了地名與酒店名稱的概念。國務院頒發的《地名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顯然酒店名稱不在此列。

從事實及情理的層面上看,維也納酒店既是商標又是名稱,當酒店把酒店名稱作為招牌掛出來後,公眾自然而然地就對應其為“地名”了。

張新年律師請記者想象一個場景,“有人問‘你在哪’,你回答‘我在維也納酒店呢’,而不是回答在某某街某某路某某號。這個對話很常見,通過這種方式來定位自己,別人更方便找到”。

他認為,即便維也納酒店被視為“地名”了,這“地名”也是被公眾叫出來的,既而被網絡或紙質地圖採集、標示,進一步被社會認可而已。從這個意義上看,酒店名稱(商標)被用作“地名”是一種公眾習慣和常態性社會行為,政策不應該違反社會常理。如果該“地名”被認定有問題,應該找地圖公司改過來,而不是認為名稱有問題。

另外,維也納酒店經營多年,積累了口碑,形成無形資產,如果強行予以清理整頓,不管是以什麼政策理由,都不太尊重實際情況。相反,政策性文件乃至規章的法律效力較低,如果與法律法規等上位法相牴觸,應屬無效。

張新年律師表示,政府部門運用行政手段規範和治理地名無可非議,但要尊重基本事實並符合法律程序,政府在執法過程中應注意是否有擴大執法之嫌。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