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醉酒駕車觸刑罰,同行車主成共犯'

莆田 交通 仙遊縣 法律 東南網莆田站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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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莆田9月12日訊(通訊員 方芳 陳琦)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樣的道理早已耳熟能詳,但偏偏有人鋌而走險,把酒言歡後不顧危險把車開。這不,一車主喝酒後將車交由另一名喝酒的朋友來駕駛,近日二人均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仙遊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日,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2500元。

今年6月30日18時許,王某、陳某及其他好友一同在鯉南鎮霞苑村一燒烤店聚會吃飯,其間,王某、陳某均喝了酒。當晚11時許,王某主動提出要駕駛陳某的小車一同回去,儘管陳某知道王某飲酒,但最終還是把車鑰匙給了王某並乘車同行。當王某駕駛小車行經鯉南鎮溫泉東路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鑑定,王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達122.16毫克/100毫升,屬醉駕。

仙遊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侵犯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陳某明知王某喝酒,仍提供車輛給王某駕駛,其行為侵犯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系共同犯罪。最終,根據王某、陳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後語:

親朋好友聚會飲酒在所難免,但酒後駕車的行為堅決不可取。本案中,車主明知朋友喝酒但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其駕駛,最終因構成共同犯罪,二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我們要提醒廣大市民,飲酒後可選擇代駕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酒後駕車不僅威脅自身生命,也隨時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切勿心存僥倖而釀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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