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率不等於高利貸 監管應慎對現金貸

金融 經濟 法律 投資 財新網 2017-04-29

【財新網】(專欄作家 嵇少峰)社會各界一般把高利率與高利貸劃上等號,包括監管部門與專家學者在內,一聽超過24%或36%的年化利率就迅速舉起道德與法律的旗幟予以痛擊,有的人甚至聽到百分之十以上的年化利率就訴之以“高利貸”的惡名。銀監會、中國網貸協會最近在對現金貸的清理整頓中,也明確對超利率上限的平臺要進行清理的態度。究其原因,仍在於大家未搞清“高利率”與“高利貸”的區別,片面理解了市場利率。

一、高利率貸款≠“高利貸”

高利率貸款一般是指超過一般貸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在利率市場化環境下,高利率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的信貸市場,並無一個固定的標準。法律層面為了保證裁判的可執行性一般會設定一個絕對值,但這個絕對值從未有任何科學依據。但現實上,很少有法律能夠對高利率進行有效直接打擊,大都對高利率不予保護而已,如果出借方不涉及強迫、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基本不會在刑事上予以懲罰。

高利貸如果僅從字面上講,就是高利率的貸款,兩者並無什麼不同,前者更不直接代表罪惡。但由於宗教、社會習慣等歷史原因,社會公眾普遍給高利貸這個詞賦予了道德與法律層面的負能,將其與掠奪、欺詐、暴力、罪惡相捆綁,導致這個詞出現異化。

如果不涉及到延伸出來的負面因素,高利率是借、貸雙方在完全公平、你情我願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而且如果在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下,貸款人仍是通過合法手段來予以清收,則完全符合利率市場化的規律,可以充分實現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增加借款人選擇空間的作用。

但是,有一點不容忽視,即過高利率必然會增加借貸雙方交易失敗的機率,從而激發社會矛盾,容易催生社會軟、硬暴力行為的發生,過分放縱超高利率從概率上講是有害社會的,因此從法律與監管層面對利率作一定的上限規制是符合社會需求的,要是必然的選擇。

國際社會在對高利率貸款方面的管控也明顯分兩大陣營,一是直接限制高利率貸款,課以高利放貸等相關罪責;二是給出法律保護的利率區間,對超過利率的交易行為區別對待,一般只打擊由此產生的欺詐、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不在主動打擊高利率放貸。事實上,就是第一種做法在實際執行中也大都只起到威懾作用。

綜上所述,高利率貸款與高利貸在事實上仍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定義。前者僅僅是利率很高,但借者、貸者之間兩相情願,訴求對等,一旦產生違約,並不必然引發暴力等違法問題;後者大都出於獲取暴利的目的,一旦不達目的就採取各種軟、硬暴力催收,甚至初始就採用了欺騙、掠奪等手段。後者才是真正意義上應該譴責與打擊的“高利貸”。

二、衡量利率的高低,要視不同信貸產品、不同借貸環境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用年化利率來衡量;評價高利率信貸產品的負面影響大小,還要考量“利息絕對值”這一概念。

從信貸機構的成本分析,一般包括資金成本、效率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等方面。機構的資金成本相對穩定,風險成本、效率成本、管理成本差異較大。簡單地說,發放一筆1000萬元的的貸款,與發放100筆10萬元的貸款,其管理成本、風險成本、效率成本完全是不同的;同樣發放一年期的貸款與發放一個月甚至幾天的貸款其管理成本、風險成本、效率成本更是不同。

對大中型企業發放大額貸款,一般信貸機構的人員數量少、人力成本相對較低、機構貸款投放效率高、風險成本小(這類企業大多財務透明、歷史數據齊全、抵押率高、信息容易對稱)。同時,借款人對信貸機構審批效率的要求較低,信貸機構也有充足的時間來識別風險,因此利率水平一般較低,遠不可能觸及年化24%-36%的控制線。

對小微企業、小微商戶的中小額借款,特別是單筆10萬元以下的借款,一般機構的人員需要量大,人力成本高,人均單產一個信貸員很少能保持500萬元餘額一年,機構發放效率低,風險成本大(財務不透明、歷史數據不全、抵押率低,甚至純信用)。相對而言,借款者對機構的效率要求較高,借款要快,信貸機構沒有足夠的時間來識別風險,因此利率水平一般較高,大部分會在16%-36%的控制線左右徘徊。部分金額不足2萬元的小微商戶、農戶貸款,金融不發達地區的銀行投放利率一般都會達到年化16-24%(一般用等額本息的方式計算,實際複合利率接近標稱的近一倍),非銀行類信貸機構一般都在24%-36%以上,因為低於這個收益,機構去掉運營成本與不良率,基本都無法盈利。這類貸款顯然大部分也是良性的。

對特別小額或特別應急等信貸需求來說,很多成本更容易產生極端變化的。以現金貸為例,無須抵押的小額超短期貸款一般單筆投放在3000元左右,目標客戶均是次級信貸人群,其依賴的授信依據是借款人的簡單徵信、網絡能收集到的信息及薪資記錄等非常有限的資料,具有簡單易操作、申請門檻低、快速到賬、風控簡單化等特點,主要依靠風險模型的有效性及概率取勝。這種貸款平臺未成規模前的運營成本高、後期純技術操作、機構發放效率會提高,但因是貸款週期極短,金額極小,其實際計息積數及機構投放效率與銀行大額貸款不可相比。同時,因為這些借款人往往需要當天到帳,純線上的有限風控導致不良率大幅度上升,又容易被未來突發的系統性風險特別是同行惡性競爭、過度供給所摧毀。在運營成本高、風險過大、機構放款效率低(指規模效應)、借款人速度要快的情況下,利率不超過年化36%機構基本覆蓋不了成本。如果剛性規定用年化36%進行約束,這個信貸產品基本不能成活,因為這是典型的要依靠超高收益來覆蓋超高風險的產品。

與此類似的還有民間的三天至十天的過橋類融資,同樣是效率、風險成本與常規一年期信貸產品存在巨大差異的另一類產品。對這類借款人而言,這是特殊情況下的便捷、應急之舉,時間、效率被借款人視為整個信貸成本中的最有價值的地方,完全可以對衝短期高息的代價。在這種需求下,信貸機構的風險成本、投放效率成本都是極其之高,如果不獲取超高的瞬間收益,機構是不可以持續,而這種瞬間收益如果折算成年化利率,顯然是奇高無比,但又的確符合市場規律。因此,如果統一用年化利率來管控所有的信貸機構及所有的信貸產品,顯然容易導致短期與超短期信貸產品供給不足,會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對小額及超小額信貸產品來說,評價其高利率信貸產品的負面影響還有“利息絕對值”的概念。對小額與超小額借款人而言,信貸的獲得性及獲得的效率是第一考量因素,最終付出多少總成本相對於利率標準而言,前者顯然對借款人的影響更大。只要小額借款的利息絕對值不高,在其可控制的範圍內,相對的高利率標準還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對社會有益無害的。就如上公共汽車手中沒有一元零錢一樣,有的乘客寧願選擇投入五元紙幣,也不願意放棄乘車,這是一樣的道理。

三、過份約束利率水平,容易使社會弱勢群體、風險偏高客戶無法獲得貸款。一刀切用年化利率進行限制,將容易讓弱勢群體成為普惠金融的受害者。

應該看到,次級甚至次次級信貸人群是客觀存在的,短期與超短期信貸需求也是合理的,因此,包括次級人群的小額現金貸需求在內,這些市場產生的合理信貸需求同樣應予以滿足。

如果把這些產品的利率統一參照年化標準進行限制,或者純粹從銀行類信貸客戶角度去理解,那麼信貸資金顯然會向優勢人群、優勢企業集中,最終使絕大部分信貸機構遠離小微信貸客戶及弱勢群體。這是由信貸機構成本、盈利管理的本能決定的,不讓機構用高利率來覆蓋低效率與高風險,機構一定放棄對這一人群的服務,信貸供給一定會失衡。在經濟與金融不發達地區的縣、鄉級地區,這種矛盾尤其突出。

在我國銀行業信貸組織結構落後於民間融資需求的狀態下,適度放開利率管制,引導小型、微型的金融組織滿足民營經濟、弱勢群體的融資需求,意義更加重大,它可以部分實現矯正中國失衡的二元制金融體系的目標。中國的銀行業為國有金融主導,部分所謂民營化的城商行、農商行管理權基本也為政府把控,因此這個體系滿足國有、政府主導經濟體的信貸需求是沒有問題的,銀行服務於這類經濟體效率很高,其技術風險、道德風險、職業風險都很低,而服務民營經濟就容易出現本能的體制排斥。中國的民營金融資本服務於民營經濟、小微人群具有天然的優勢,但由於民營金融資本一般很難獲得銀行牌照,導致其獲得資金的成本遠高於銀行,互聯網金融平臺更是如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失衡的二元制金融體制在相當的程度上推高了民營經濟與弱勢群眾的融資成本,如果再在利率上再加以過度約束,雖然是出於善意,但這種善意對於供應短缺、無法獲得信貸服務相比,利率的高低並不在借款人優先考慮之列。

四、當下中國高利貸危害的根源並非只源自高利率。由於法律與監管的缺失,我國包括現金貸在內的無牌放貸機構目前呈現出野蠻生長的趨勢,弊端凸顯。

一方面是無序進入、誘導借款、合同欺詐、超高額利息盤剝,另一方面是暴力催收、侵犯消費者隱私等權益甚至犯罪行為層出不窮。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已經呈現出一種畸形狀態。

國際上一般將放貸機構區分為審慎監管的銀行類信貸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與非審慎監管的非吸收存款類放貸機構(Non- Deposit-Taking- Lenders,簡稱NDTL)兩類,以滿足不同層次群體的信貸需求。對前者進行嚴格的審慎監管無需多說,連後者的設立也都需要經過前置性審查許可與登記註冊的程序。為防止不具備經營金融業務能力及不良動機的主體進入,監管部門一般對申請者的背景及運營團隊進行審查。我國由於缺乏對應的法律與監管設計,因此對大量的民間理財公司、投資公司以及所謂互聯網金融平臺等註冊法人的放貸行為並未進行任何限制,這使得當下銀行業以外的信貸市場極其混亂。

英國是全球對NDTL規制最早、影響最廣泛的國家,目前主要依靠《1927放債者法案》和《1974年消費信用法案》對NDTL進行管理。美國受英國影響最大,涉及NDTL的相關法律比較廣泛,在聯邦和州兩個層級均有涉及,主要有《貸款真實性法》、《平等信貸機會法》《公平信用報告法》、《金融隱私法》等;日本以《放貸業務法》為核心,建立了對放貸機構的約束與管理體系。新加坡以《放貸人法案》為核心,加強對借款人的保護、賦予管理部門更大的查處權,對未獲許可的放貸機構進行處罰等;香港以《放債人條例》為基礎,對放債人業務進行限制並實行完善的牌照管理,禁止高利率等。

現金貸(PaydayLoan)發展初期,英美兩國對此類平臺並沒有專門的監管規則,而是參照非存機構(NDTL)進行統一監管。隨著PaydayLoan的弊端逐漸暴露,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於2014年4月率先頒佈了《消費貸款管理細則》,對高成本短期貸款(包含PaydayLoan)進行監管,包括對發薪日貸款的利率和費用進行封頂,所有貸款的利息和費用不得超過0.8%每天。美國PaydayLoan在初期也是與其他放貸機構一樣接受《聯邦貸款法案》《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貸機會法》《真實借貸法》等約束。2016年6月2日,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發佈了關於發薪日貸款(PaydayLoan)新規徵求意見稿。兩者均將利率的上限與其它一般信貸產品進行了區分,以符合其極短期、高風險的產品特點,同時更加強調了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綜上所述,我國對現金貸及其它民間借貸組織的管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儘快出臺《放貸人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及相關法律條文,明確對非存款類放貸機構、放貸人的監管主體與監管依據,對市場進行有序監管。

二、強調對借貸者(消費者)權益特別是個人信息,隱私權的保護。這是國際上監管NDTL機構的非常重要的內容,更是我國當前最缺少的制度保障。同時強調對借貸者的保護,打擊不良機構,減少暴力盤剝的可能,促使機構合法,合規經營,有效防範不良分子進入市場。

三、可參照英美兩國的監管經驗,將現金貸與其它信貸產品進行區別監管,包容其利率的特殊性。我國的法律對年化36%以上的利息部分規定僅為“不予保護”,並不是打擊,因此監管部門在清理整頓市場時應注意不要越位執法。在市場借貸雙方自願原則的基礎上,不要過度干預,保持現金貸市場的可持續性,以滿足特殊人群合理的、應急性信貸需求。

四、設定清晰的兩大監管目標――機構有能力放貸和放給有能力還款的合格借款人。這兩個目標都是宏觀層面的監管要求,並非是為了提高機構的准入門檻。按照國際慣例,監管當局一方面要放鬆對放貸機構的准入要求,以積極引導民間金融規範化發展,提高對小型、微型、弱勢群體的信貸供給;另一方面要加強制度設計,在強調機構的合法經營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通過年檢、負面清單等方式對進入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與篩查,及時將不合格機構驅逐出去,並在法律層面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懲。

五、限制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包括現金貸平臺的資金來源,嚴格防範資金直接或非法繞道來自社會公眾,以減少金融風險的外溢性。對銀行、保險、券商等有風險識別能力的合格機構以及非公眾合格資金方成為非存類信貸機構的資金提供者,要持相對客觀的態度。經營狀況良好且設定一定風險防護措施的非存機構包括現金貸機構,應允許其從合格機構借入資金,不能一刀切。■

作者曾在人民銀行、銀監會系統從事金融監管工作16年,現為江蘇兀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金東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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