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剖腹產後大出血成植物人,四年後去世…家屬起訴醫院

精神病 懷孕 大連 半島晨報 2019-05-18

史女士剖腹產生下一女後流血不止,一度呼吸心跳驟停,經過搶救雖然保住了性命,卻陷入了持續昏迷,成了植物人。儘管家人精心照料,遺憾的是四年後,史女士終因病去世。家屬認為大連某醫院具有偽造、篡改病歷的行為,於是起訴索賠 220 萬餘元 ……


女子剖腹產後大出血成植物人,四年後去世…家屬起訴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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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剖腹產後大出血成植物人

2014 年 9 月 3 日 11 時 30 分,懷孕數月的史女士到醫院治療。醫院診斷史女士羊水過少,還有妊娠高血壓疾病。

當天下午 1 時 59 分,經剖腹產手術,史女士產下一名女嬰。術後史女士出血不止,至當天下午 4 時 55 分,累計出血量大於 1500ml。

當天下午 5 時 50 分,史女士突然呼吸心跳驟停,醫院立即進行了氣管插管、球囊復甦、腎上腺靜推、持續心臟按壓等搶救措施;

18 時許,史女士心率恢復至 150 次 / 分。隨後醫院專家相繼趕來指導搶救,考慮史女士為羊水栓塞。

經過輸血治療後,史女士被轉至大連市中心醫院治療,同年 10 月 30 日,史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乏氧性腦病、癲癇持續狀態、腦疝 …… 此時史女士仍處於昏迷狀態,完全喪失了生活和行為能力,個人生活完全需要家人照顧,呼吸祛痰需藉助氣管切開插管維持,飲食吃藥依靠鼻飼管注入 ……

2016 年 1 月 22 日,

大連第七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鑑定,

史女士為器質性精神障礙(植物狀態),

無民事行為能力。

四年後去世家屬索賠 220 萬餘元

家人精心照料史女士近四年,遺憾的是,2018 年 8 月 21 日,史女士因病去世。

家屬稱:

史女士是正常待產孕婦,產前檢查一切正常,正是該院的醫護人員對史女士剖腹產手術的不當處置,以及史女士產後大出血又進行剖腹探查手術,造成史女士植物人狀態。史女士長期臥床導致身體各個器官衰竭,肺部容易感染,最終死亡,前後是有因果關係的。

同時家屬認為醫院出具的病歷中有多處塗改,懷疑當年其偽造篡改病歷,於是家屬將該院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 220 萬餘元。

醫院方辯稱:

史女士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規範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鑑定機構退鑑是因為史女士家屬不認可病歷真實性;另外所謂篡改病歷是指偽造病歷,要想確定篡改病歷,前提條件就是有改動之前的真相,史女士家屬主張醫院篡改病歷,那麼原來是什麼樣子?偽造病歷是指對病歷進行捏造、偽造,前提條件也需要有一個真相,家屬想當然的認為醫院篡改捏造沒有道理可言;病歷並非說一旦有了文字記載之後就再不允許發生變化,如果錯了也不讓糾正,後果非常嚴重。院方認為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七成責任賠償 137 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

史女士的住院病歷中輸血護理記錄單、配血報告單中存在多處塗改,醫院的相關人員在書寫病歷時沒有按照該規範正確修改錯字,而是直接塗改,導致原記錄無法辨識清楚。

因為病歷存在爭議、病歷內容較為混亂,鑑定機構不接受鑑定委託或退鑑。本案的病歷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醫院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醫院在對史女士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而認定過錯的病歷又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由於病歷存在如此狀況,才導致了本案無法通過鑑定確定有無過錯以及因果關係,因此醫院具有一定的過錯。綜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為醫院應承擔 70% 的責任為宜。

史女士自從在醫院就診,後經其他醫院的治療,完全喪失了生活和行為能力,由其家人照顧,至其死亡前,身體狀況未見好轉。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現有證據來看,可以認定史女士的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該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院賠償史女士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 137 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

家屬和醫院方均提出上訴。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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