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轉賬記錄”就一定存在借貸關係嗎?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一起“借條糾紛案”作出判決!'

濟南 法律 銀行 津南法院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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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南市歷城區法院 轉自:濟南中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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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有“借條+轉賬記錄”就一定存在借貸關係嗎?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一起“借條糾紛案”作出判決!


曹某、樊某系夫妻關係,孫某與曹某原系同事關係,雙方自2012年至2015年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孫某與曹某在共事期間,雙方因業務需要及維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通過銀行及微信方式存在多筆資金往來轉賬記錄。2012年5月,孫某代曹某存入其個人賬戶30萬元。曹某主張,該款項系雙方聯繫業務客戶所需資金。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曹某分別為孫某出具借條兩份,借款數額共計30萬元。2015年8月,孫某與曹某簽訂轉讓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因曹某無力償還孫某債務,自願將某小區舊村改造安置房屋的抓鬮權、選房權、居住權、所有權給予孫某。曹某主張,上述二份借條及轉讓協議書系在其與孫某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孫某要求曹某與樊某離婚,在二被告遲遲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孫某要求曹某為其出具的,該二份借條中記載的借款並不真實。孫某主張,借款真實且已通過代為存款、零星借款等方式向曹某支付完畢。

【案件焦點】

對於借條中記載的借款數額,孫某是否真實的履行了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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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有“借條+轉賬記錄”就一定存在借貸關係嗎?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一起“借條糾紛案”作出判決!


曹某、樊某系夫妻關係,孫某與曹某原系同事關係,雙方自2012年至2015年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孫某與曹某在共事期間,雙方因業務需要及維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通過銀行及微信方式存在多筆資金往來轉賬記錄。2012年5月,孫某代曹某存入其個人賬戶30萬元。曹某主張,該款項系雙方聯繫業務客戶所需資金。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曹某分別為孫某出具借條兩份,借款數額共計30萬元。2015年8月,孫某與曹某簽訂轉讓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因曹某無力償還孫某債務,自願將某小區舊村改造安置房屋的抓鬮權、選房權、居住權、所有權給予孫某。曹某主張,上述二份借條及轉讓協議書系在其與孫某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孫某要求曹某與樊某離婚,在二被告遲遲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孫某要求曹某為其出具的,該二份借條中記載的借款並不真實。孫某主張,借款真實且已通過代為存款、零星借款等方式向曹某支付完畢。

【案件焦點】

對於借條中記載的借款數額,孫某是否真實的履行了付款義務。



有“借條+轉賬記錄”就一定存在借貸關係嗎?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一起“借條糾紛案”作出判決!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孫某與曹某在共事期間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在維持該關係期間,曹某為孫某出具涉案二份借條。根據雙方陳述及雙方就借貸關係是否真實所提供的證據分析,孫某提供的過付憑證與債權憑證相隔時間較長,大額現金的過付未通過轉賬形式進行支付;零星支付確定大額借款不符合民間借貸的借貸習慣。因此,法院不能認定孫某與曹某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不能查明孫某已將所訴款項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給曹某的事實。故對孫某要求曹某、樊某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雙方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經依法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如何審查民間借貸關係的真實性是該類糾紛中較為關鍵的一點,真實借貸關係的發生要以借款過付為依據。在實際生活中借款發生後,在朋友、親人、戀人甚至該案例中所提及的不正當男女關係的情形中,都存在出借款項後未出具借款憑證或者以借款為手段實現自己的其他目的情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借貸行為是否真實發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在本案中,孫某與曹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有多筆金錢往來交易,孫某就其中的兩筆轉賬記錄主張借貸關係但就借條中記載的借款日期卻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在原告對借款是實際發生不能盡到舉證義務時,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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