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法律 不完美媽媽 信用卡 經濟 銀行 購房 臨沭縣人民法院 2019-07-27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

一直是大家關注和熱議的話題

近年來不少案件中

夫妻一方的父母成為了原告

以其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

主張子女及其配偶

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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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這類案件中

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究竟如何主張

法院又將如何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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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顧

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

媽媽主張兒媳共同還債

高某與張某為母子。張某與沈某系夫妻,於2016年3月18日結婚。

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母親高某出具借條一張:“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萬元。”同日,母親向張某轉賬150000元。張某歸還信用卡賬單2,500元,並轉入另一銀行賬戶總計103500元。

據此,高某起訴請求判令兒子及兒媳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

1

一審法院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張某向高某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某向高某借款是為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項目及金額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判決:張某、沈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1

二審法院

借款前兒子向媽媽大筆轉款

涉案錢款不認定為借款

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二審期間,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張某、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經二審法院調查,張某分別於2015年5月10日轉出400,000元、於2016年1月2日轉出1,000,000元至母親高某名下賬戶。張某稱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該房登記於張某一人名下。

經法院詢問錢款性質,張某既不明確為向高某的贈與,也未主張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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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顧

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

媽媽主張兒媳共同還債

高某與張某為母子。張某與沈某系夫妻,於2016年3月18日結婚。

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母親高某出具借條一張:“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萬元。”同日,母親向張某轉賬150000元。張某歸還信用卡賬單2,500元,並轉入另一銀行賬戶總計103500元。

據此,高某起訴請求判令兒子及兒媳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

1

一審法院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張某向高某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某向高某借款是為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項目及金額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判決:張某、沈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1

二審法院

借款前兒子向媽媽大筆轉款

涉案錢款不認定為借款

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二審期間,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張某、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經二審法院調查,張某分別於2015年5月10日轉出400,000元、於2016年1月2日轉出1,000,000元至母親高某名下賬戶。張某稱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該房登記於張某一人名下。

經法院詢問錢款性質,張某既不明確為向高某的贈與,也未主張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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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高某作為原告,起訴兒子張某與兒媳沈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還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訴標的總額達8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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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高某起訴請求判令兒子及兒媳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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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張某向高某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某向高某借款是為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項目及金額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判決:張某、沈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1

二審法院

借款前兒子向媽媽大筆轉款

涉案錢款不認定為借款

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二審期間,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張某、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經二審法院調查,張某分別於2015年5月10日轉出400,000元、於2016年1月2日轉出1,000,000元至母親高某名下賬戶。張某稱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該房登記於張某一人名下。

經法院詢問錢款性質,張某既不明確為向高某的贈與,也未主張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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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高某作為原告,起訴兒子張某與兒媳沈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還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訴標的總額達8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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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係爭款項是否能被認定為債務,尤其是能否判定錢款轉賬的原因為借款。

涉案借條出具於張某、沈某登記結婚後,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若為明確錢款性質,應當在出具借條時得到沈某的確認,張某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且現張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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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母親高某出具借條一張:“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萬元。”同日,母親向張某轉賬150000元。張某歸還信用卡賬單2,500元,並轉入另一銀行賬戶總計1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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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判決:張某、沈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1

二審法院

借款前兒子向媽媽大筆轉款

涉案錢款不認定為借款

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二審期間,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張某、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經二審法院調查,張某分別於2015年5月10日轉出400,000元、於2016年1月2日轉出1,000,000元至母親高某名下賬戶。張某稱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該房登記於張某一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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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係爭款項是否能被認定為債務,尤其是能否判定錢款轉賬的原因為借款。

涉案借條出具於張某、沈某登記結婚後,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若為明確錢款性質,應當在出具借條時得到沈某的確認,張某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且現張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張某雖陳述其籌備婚事缺乏資金而借款,但賬目明細顯示其婚前有較多資產富餘並能交付高某,其雖主張上述款項的轉賬與案件無關,但不能據此確定上述款項已贈與高某。故高某雖有借條及錢款交付,但不能證明其與張某、沈某存在借款合意。

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高某請求張某、沈某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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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母親高某出具借條一張:“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萬元。”同日,母親向張某轉賬150000元。張某歸還信用卡賬單2,500元,並轉入另一銀行賬戶總計1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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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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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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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借條出具於張某、沈某登記結婚後,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若為明確錢款性質,應當在出具借條時得到沈某的確認,張某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且現張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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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雖陳述其籌備婚事缺乏資金而借款,但賬目明細顯示其婚前有較多資產富餘並能交付高某,其雖主張上述款項的轉賬與案件無關,但不能據此確定上述款項已贈與高某。故高某雖有借條及錢款交付,但不能證明其與張某、沈某存在借款合意。

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高某請求張某、沈某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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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一、子女單方向父母出具借條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出具借條的夫妻一方與借條所載的債權人之間是否有真實的借貸合意,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必備前提。

如經法院審查,已婚子女與父母間確實存有借貸合意,則尚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據此,判定是否應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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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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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與張某為母子。張某與沈某系夫妻,於2016年3月18日結婚。

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母親高某出具借條一張:“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萬元。”同日,母親向張某轉賬150000元。張某歸還信用卡賬單2,500元,並轉入另一銀行賬戶總計103500元。

據此,高某起訴請求判令兒子及兒媳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

1

一審法院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張某向高某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某向高某借款是為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項目及金額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判決:張某、沈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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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

借款前兒子向媽媽大筆轉款

涉案錢款不認定為借款

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二審期間,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張某、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經二審法院調查,張某分別於2015年5月10日轉出400,000元、於2016年1月2日轉出1,000,000元至母親高某名下賬戶。張某稱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該房登記於張某一人名下。

經法院詢問錢款性質,張某既不明確為向高某的贈與,也未主張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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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高某作為原告,起訴兒子張某與兒媳沈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還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訴標的總額達8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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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係爭款項是否能被認定為債務,尤其是能否判定錢款轉賬的原因為借款。

涉案借條出具於張某、沈某登記結婚後,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若為明確錢款性質,應當在出具借條時得到沈某的確認,張某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且現張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張某雖陳述其籌備婚事缺乏資金而借款,但賬目明細顯示其婚前有較多資產富餘並能交付高某,其雖主張上述款項的轉賬與案件無關,但不能據此確定上述款項已贈與高某。故高某雖有借條及錢款交付,但不能證明其與張某、沈某存在借款合意。

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高某請求張某、沈某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案例評析

一、子女單方向父母出具借條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出具借條的夫妻一方與借條所載的債權人之間是否有真實的借貸合意,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必備前提。

如經法院審查,已婚子女與父母間確實存有借貸合意,則尚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據此,判定是否應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高某雖提供了借條,但借條由其兒子一人出具,且兒子與兒媳感情不睦,已經分居;

母親作為債權人起訴兒子及兒媳要求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還有另三案,借款總額達80餘萬元,與高某退休後的收入與經濟狀況不符;

兒子張某工作穩定、收入尚佳,一系列結婚事宜均向母親借款的必要性存疑。因此,不能僅以借條認定高某、張某存在借款的合意。

二、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錢款的性質

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的錢款,可能為借款,可能為贈與子女或其配偶一定數額的錢款以用做購房、婚禮或新家庭生活,也可能為保管款。

無證據證明高某與張某達成過贈與的合意,二人對此也明確予以否認,故難以認定係爭錢款為贈與款。

而經查,張某登記結婚前不足一年內,將其名下140萬元轉賬給母親高某。即可考慮在高某與張某母子之間,形成了一種類似於貨幣保管的關係,即:張某將其個人財產轉賬交於母親保管,母親高某應張某要求,在張某需要錢款時再打款給張某使用。

故在高某與張某是否存有借貸合意真偽不明的情況下,二審合議庭認為應由高某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對其主張的張某向其借款一節事實不予認定。

三、擴展:已婚子女單方向父母補具借條

父母向子女交付了一定數額的錢款,但當時並未出具借條,此後子女單方補具借條,父母能否據此主張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錢款交付於子女登記結婚前,婚後子女單方補具借條,此種情形,無論錢款交付當時的性質系借款或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均是父母與子女在其婚前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並已完成錢款交付行為。

除非債權人可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系基於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則將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錢款交付於子女登記結婚後,離婚前子女單方補具借條的,則主要在於交付錢款當時是否達成借款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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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父母成為了原告

以其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

主張子女及其配偶

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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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這類案件中

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究竟如何主張

法院又將如何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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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顧

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

媽媽主張兒媳共同還債

高某與張某為母子。張某與沈某系夫妻,於2016年3月18日結婚。

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母親高某出具借條一張:“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萬元。”同日,母親向張某轉賬150000元。張某歸還信用卡賬單2,500元,並轉入另一銀行賬戶總計1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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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審法院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張某向高某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某向高某借款是為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項目及金額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判決:張某、沈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1

二審法院

借款前兒子向媽媽大筆轉款

涉案錢款不認定為借款

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二審期間,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張某、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經二審法院調查,張某分別於2015年5月10日轉出400,000元、於2016年1月2日轉出1,000,000元至母親高某名下賬戶。張某稱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該房登記於張某一人名下。

經法院詢問錢款性質,張某既不明確為向高某的贈與,也未主張為借款。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另查,高某作為原告,起訴兒子張某與兒媳沈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還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訴標的總額達80餘萬元。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係爭款項是否能被認定為債務,尤其是能否判定錢款轉賬的原因為借款。

涉案借條出具於張某、沈某登記結婚後,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若為明確錢款性質,應當在出具借條時得到沈某的確認,張某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且現張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張某雖陳述其籌備婚事缺乏資金而借款,但賬目明細顯示其婚前有較多資產富餘並能交付高某,其雖主張上述款項的轉賬與案件無關,但不能據此確定上述款項已贈與高某。故高某雖有借條及錢款交付,但不能證明其與張某、沈某存在借款合意。

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高某請求張某、沈某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案例評析

一、子女單方向父母出具借條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出具借條的夫妻一方與借條所載的債權人之間是否有真實的借貸合意,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必備前提。

如經法院審查,已婚子女與父母間確實存有借貸合意,則尚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據此,判定是否應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高某雖提供了借條,但借條由其兒子一人出具,且兒子與兒媳感情不睦,已經分居;

母親作為債權人起訴兒子及兒媳要求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還有另三案,借款總額達80餘萬元,與高某退休後的收入與經濟狀況不符;

兒子張某工作穩定、收入尚佳,一系列結婚事宜均向母親借款的必要性存疑。因此,不能僅以借條認定高某、張某存在借款的合意。

二、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錢款的性質

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的錢款,可能為借款,可能為贈與子女或其配偶一定數額的錢款以用做購房、婚禮或新家庭生活,也可能為保管款。

無證據證明高某與張某達成過贈與的合意,二人對此也明確予以否認,故難以認定係爭錢款為贈與款。

而經查,張某登記結婚前不足一年內,將其名下140萬元轉賬給母親高某。即可考慮在高某與張某母子之間,形成了一種類似於貨幣保管的關係,即:張某將其個人財產轉賬交於母親保管,母親高某應張某要求,在張某需要錢款時再打款給張某使用。

故在高某與張某是否存有借貸合意真偽不明的情況下,二審合議庭認為應由高某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對其主張的張某向其借款一節事實不予認定。

三、擴展:已婚子女單方向父母補具借條

父母向子女交付了一定數額的錢款,但當時並未出具借條,此後子女單方補具借條,父母能否據此主張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錢款交付於子女登記結婚前,婚後子女單方補具借條,此種情形,無論錢款交付當時的性質系借款或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均是父母與子女在其婚前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並已完成錢款交付行為。

除非債權人可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系基於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則將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錢款交付於子女登記結婚後,離婚前子女單方補具借條的,則主要在於交付錢款當時是否達成借款的合意。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普 法 提 示

雖然父母與子女在血緣上親密無間,但在法律上,父母與子女乃兩方獨立之民事主體。我國法律既尊重父母對成年子女的饋贈,也保護父母多年辛勤所得之財產。

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已婚子女向其父母單方出具借條的情況,為更好的保障作為債權人的父母的權益,同時也可平衡未在借條上簽字的配偶一方在糾紛發生時的被動地位,應儘量要求夫妻雙方均在債權憑證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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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

一直是大家關注和熱議的話題

近年來不少案件中

夫妻一方的父母成為了原告

以其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

主張子女及其配偶

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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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這類案件中

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究竟如何主張

法院又將如何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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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顧

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

媽媽主張兒媳共同還債

高某與張某為母子。張某與沈某系夫妻,於2016年3月18日結婚。

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母親高某出具借條一張:“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萬元。”同日,母親向張某轉賬150000元。張某歸還信用卡賬單2,500元,並轉入另一銀行賬戶總計103500元。

據此,高某起訴請求判令兒子及兒媳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

1

一審法院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屬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張某向高某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某向高某借款是為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項目及金額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判決:張某、沈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1

二審法院

借款前兒子向媽媽大筆轉款

涉案錢款不認定為借款

沈某上訴稱涉訴錢款均非借款,高某、張某之間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張某也無借貸必要,有虛假訴訟之嫌。

二審期間,沈某向法院申請調查張某、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經二審法院調查,張某分別於2015年5月10日轉出400,000元、於2016年1月2日轉出1,000,000元至母親高某名下賬戶。張某稱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該房登記於張某一人名下。

經法院詢問錢款性質,張某既不明確為向高某的贈與,也未主張為借款。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另查,高某作為原告,起訴兒子張某與兒媳沈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還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訴標的總額達80餘萬元。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係爭款項是否能被認定為債務,尤其是能否判定錢款轉賬的原因為借款。

涉案借條出具於張某、沈某登記結婚後,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若為明確錢款性質,應當在出具借條時得到沈某的確認,張某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且現張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張某雖陳述其籌備婚事缺乏資金而借款,但賬目明細顯示其婚前有較多資產富餘並能交付高某,其雖主張上述款項的轉賬與案件無關,但不能據此確定上述款項已贈與高某。故高某雖有借條及錢款交付,但不能證明其與張某、沈某存在借款合意。

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高某請求張某、沈某共同歸還借款1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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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單方向父母出具借條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出具借條的夫妻一方與借條所載的債權人之間是否有真實的借貸合意,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必備前提。

如經法院審查,已婚子女與父母間確實存有借貸合意,則尚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據此,判定是否應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高某雖提供了借條,但借條由其兒子一人出具,且兒子與兒媳感情不睦,已經分居;

母親作為債權人起訴兒子及兒媳要求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還有另三案,借款總額達80餘萬元,與高某退休後的收入與經濟狀況不符;

兒子張某工作穩定、收入尚佳,一系列結婚事宜均向母親借款的必要性存疑。因此,不能僅以借條認定高某、張某存在借款的合意。

二、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錢款的性質

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的錢款,可能為借款,可能為贈與子女或其配偶一定數額的錢款以用做購房、婚禮或新家庭生活,也可能為保管款。

無證據證明高某與張某達成過贈與的合意,二人對此也明確予以否認,故難以認定係爭錢款為贈與款。

而經查,張某登記結婚前不足一年內,將其名下140萬元轉賬給母親高某。即可考慮在高某與張某母子之間,形成了一種類似於貨幣保管的關係,即:張某將其個人財產轉賬交於母親保管,母親高某應張某要求,在張某需要錢款時再打款給張某使用。

故在高某與張某是否存有借貸合意真偽不明的情況下,二審合議庭認為應由高某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對其主張的張某向其借款一節事實不予認定。

三、擴展:已婚子女單方向父母補具借條

父母向子女交付了一定數額的錢款,但當時並未出具借條,此後子女單方補具借條,父母能否據此主張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錢款交付於子女登記結婚前,婚後子女單方補具借條,此種情形,無論錢款交付當時的性質系借款或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均是父母與子女在其婚前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並已完成錢款交付行為。

除非債權人可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系基於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則將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錢款交付於子女登記結婚後,離婚前子女單方補具借條的,則主要在於交付錢款當時是否達成借款的合意。

【沭法小課堂】兒子向媽媽出具借條,兒媳需要一起還嗎?

普 法 提 示

雖然父母與子女在血緣上親密無間,但在法律上,父母與子女乃兩方獨立之民事主體。我國法律既尊重父母對成年子女的饋贈,也保護父母多年辛勤所得之財產。

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已婚子女向其父母單方出具借條的情況,為更好的保障作為債權人的父母的權益,同時也可平衡未在借條上簽字的配偶一方在糾紛發生時的被動地位,應儘量要求夫妻雙方均在債權憑證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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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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