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廣州的哥不允許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交通 廣州 刑法 信息時報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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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記者 劉俊)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駕駛員議價可以不給車費、加大對議價等行為罰款力度、駕駛員發生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企業也要罰……8月23日,廣州市人大頒佈了《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稱"新《條例》"),並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記者從新《條例》中發現了上述新亮點。新《條例》和舊《條例》具體有哪些不同?對此,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了解讀,市民的哥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政府解讀:

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據悉,舊《條例》沒有對交接班作專門規定,但目前,因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井噴式出行對巡遊車需求激增,在部分市民集中出行區域巡遊車供不應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難"問題。

因此,為通過制度設計降低交接班對市民出行的影響,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並由行業協會應指導經營者和駕駛員合理安排交接班時間。

駕駛員議價可以不給車費

市交通運輸部門表示,舊《條例》規定,出租車不使用計價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等五種情形下,乘客可以拒付車費,但近年來,交通違法行為多發,為進一步規範駕駛員營運行為,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新《條例》在舊《條例》基礎上增加了兩種可以拒付車費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規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車費的情形,例如車輛運營時不使用計程與計價設備、在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以外收費、拒絕出具發票、未經乘客同意拼客、因故無法完成服務等。

對拒載等違法行為罰款幅度增加一千元

駕駛員是巡遊車營運的主體,對於拒載、議價等各類違法行為企業負有管理責任,違法駕駛員負有直接責任。舊《條例》是2009年開始實施,對駕駛員違法行為處罰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確定,額度較低,震懾力不足,導致部分駕駛員不怕罰,重複、多次發生違法行為。

因此,為強化對駕駛員違法責任追究,提高駕駛員違法成本和執法震懾力,新《條例》細化了駕駛員客運服務規範,相應設置了警告、罰款、暫扣《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罰則,並提高了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

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載客、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的,責令退還車費,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無正當理由拒載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多次違法將被吊銷從業資格

據介紹,舊《條例》對駕駛員除不滿足許可條件外,基本沒有退出機制,導致少數駕駛員有恃無恐,多次重複發生違法行為,且從日常執法檢查和投訴情況看,發生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和服務投訴主要集中在2-3千臺車輛,嚴重影響了行業的服務質量。因此,新《條例》設置了駕駛員退出條款,規定兩種吊銷從業資格的情形。

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一)因擾亂社會秩序、妨礙正常運營等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自然年內,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以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五次以上的。

投訴處理時間縮短一半

舊《條例》規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為更好地迴應乘客訴求、保障乘客權益,新《條例》將投訴處理時限縮短至十日。

駕駛員拒載、議價 企業也要罰

據統計,2019年以來,通過政府服務熱線12345、"廣州交通"微信公眾號等途徑接到的服務投訴共8178宗,其中,拒載2418宗,議價1157宗、繞道2115宗,分別佔比29.57%、14.15%、25.86%,嚴重影響了行業服務質量。

而舊《條例》對拒載、議價、繞道等違法行為,處罰方式主要停留在駕駛員層面,違法的結果主要是由駕駛員承擔,企業在管理駕駛員方面缺乏主動性。因此,為加強企業管理主體責任的落實,減少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新《條例》規定駕駛員發生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累計達到一定數量後將處罰企業。

新《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駕駛員管理不力,本企業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第八項、第十項和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受到處罰的次數,連續兩個月累計超過五次並超過本企業巡遊出租汽車總數百分之六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推動建設駕駛員綜合服務區

近年來,為緩解駕駛員吃飯難、如廁難和上落客難等"三難"問題,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設置了300多個巡遊車臨時上落客點、82個如廁臨停點和23個就餐臨停路段。但"三難"問題仍然是目前駕駛員營運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主要問題之一,且缺乏能夠同時為駕駛員提供休息、用餐、如廁、車輛清洗和充電等服務的綜合營運配套設施建設。

因此,新《條例》在舊《條例》基礎之上,除了規定由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解決駕駛員"三難"問題外,還增加了人民政府應推動建設駕駛員綜合服務區等規定,為駕駛員提供休息、用餐、如廁、車輛清洗和快修、充電等綜合服務,以更好的滿足駕駛員實際生產、生活需要。

乘客主動議價、毆打、辱罵駕駛員可拒載或中途終止載客

記者瞭解到,舊《條例》規定,當乘客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時、當乘客攜帶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險性物品時,當乘客在巡遊出租汽車內吸菸、吐痰、扔雜物或者損壞車輛設施時、或當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影響乘車安全駕駛時,駕駛員可以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終止載客。

但近年來,乘客主動議價、毆打辱罵駕駛員和搶劫駕駛員財物時有發生,為了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新《條例》在舊《條例》基礎上,又增加了三種可以拒載或者中途終止載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車前主動議價,毆打、辱罵駕駛員或要求前往偏僻地區且不予配合等。

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載或者中途終止載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乘客在上車前明確表示不願意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車費的;乘客毆打、辱罵駕駛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安全駕駛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乘客要求前往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認為有安全隱患的,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通過車載視頻上傳監管平臺或者隨同到就近的派出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等方式驗證乘客身份。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各方聲音:

市民劉女士——“的哥議價可以不用給車費?具體如何實現和監管呢?”

市民謝先生——“企業跟著一起罰是正確的,這樣才能在內部也加強監管,不然有些的哥總是抱著僥倖心理。”

的哥張師傅——“有次著急上廁所,拒絕了一個乘客打車,來不及去解釋,後來就被投訴了,如果能建設更多綜合服務區,解決我們這方面的問題,當然能提供更好的服務。”

的哥李師傅——“有時候交接班,我會告訴乘客我去的方向,順路的話肯定不會拒載,但交接班一般在上下高峰期,打不到車的市民也著急,所以如果可以不在高峰期交接班當然好啊!我們的投訴也少一些,市民打車也更容易些。”

市交通運輸部門——“正根據新《條例》的授權和有關規定,制訂相關配套政策,做好與新《條例》正式實施的銜接,並將做好對企業宣貫和培訓等工作,保障新《條例》能夠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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