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這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除追責駕駛員外,還刑拘3人!

交通 貨車 刑法 法律 日照 保險 日照網 2019-04-11

發生事故後賠償有保險

只追責司機?

然而,這起貨車事故

除追究駕駛人時某刑事責任外

公司法人張某、安全員孫某、車輛實際所有人陳某

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4月4日19時22分,時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市區濱州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棗莊路路口,向北右轉彎時,與陳某駕駛的由東向西順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陳某當場死亡,電動自行車乘車人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日照這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除追責駕駛員外,還刑拘3人!

●事故原因分析

貨車駕駛人時某駕駛車輛行經路口,未注意觀察,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同時,違反禁令標誌通行,並在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導致事故的發生。

●案件調查處理

日照這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除追責駕駛員外,還刑拘3人!

接到報案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迅速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程序,成立專案組,對該起事故展開調查。

日照這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除追責駕駛員外,還刑拘3人!

在調查過程中,民警發現,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民警依法傳喚企業法人、安全員以及實際車主到案接受調查。

日照這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除追責駕駛員外,還刑拘3人!

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貨車駕駛人時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日照這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除追責駕駛員外,還刑拘3人!

4月8日,因存在對車輛駕駛人安全教育流於形式;偽造培訓會議記錄應付檢查;明知所屬公司車輛存在嚴重超載等違法行為,依然上道路行駛而不採取任何管理措施;安全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等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情形,涉案企業法人(安全員)張某、安全員孫某、車輛實際所有人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答疑

問:交通肇事致人身亡,除追究駕駛人法律責任外,為什麼還要追究企業法人、安全員以及車輛實際所有人的法律責任?

答:發生致人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需追究駕駛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又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司法解釋規定情形之一(死亡一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所以本案,除追究駕駛人時某刑事責任外,公司法人張某、安全員孫某作為單位主管人員,涉案車輛實際所有人陳某因明知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然讓車輛上道路行駛,且造成一次致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構成交通肇事罪。

日照這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除追責駕駛員外,還刑拘3人!

日照交警提醒運輸企業及車輛所有人,不要存在“發生事故後賠償有保險,追責有司機”的老想法,依然對所屬車輛的交通安全不管不問。交警支隊將對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集中查辦,重拳打擊,強力震懾,通過對案件的深度調查,溯源追責,對構成犯罪的運輸企業法人、安全員、實際車主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倒逼運輸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安全是離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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