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

交通 經濟 法律 技術 人生第一份工作 石油 專用汽車雜誌 2019-07-14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

交辦運函〔2019〕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8〕91號)等文件關於“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罐車治理工作”的要求,我部組織起草了《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經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協商同意,擬以四部門名義聯合印發實施,在全國啟動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方案》送你單位徵求意見,請組織研究,並於2019年7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意見電子版請同步發送至電子郵[email protected],電話:運輸服務司,010-65293433。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7月5日

抄送:中國石油運輸有限公司,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聯盟,中國石油與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國歐盟商會。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

(徵求意見稿)

近年來,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規模持續擴大,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以下簡稱“罐車”)保有量逐年增長,為支撐我國化工行業及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與此同時,存在大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罐車“帶病運行”等突出問題,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必須堅決予以治理。為規範罐車生產、使用、檢驗和管理,集中整治罐車運營中的各種亂象,提升罐車安全運營水平,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8〕91號)等文件部署安排,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聯合在全國開展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特制訂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車安全運行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標準引領、循序漸進、疏堵結合、協同推進”的原則,綜合採取法律、行政、市場等手段,加強對罐車生產、登記、使用和檢驗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多部門協同綜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車安全隱患、全面提升罐車安全運行水平,引領和帶動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進入規範、有序、健康的發展軌道。

二、主要措施

(一)嚴把新罐車准入關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19)修訂發佈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開展宣貫實施和專題培訓工作,加強對罐車以及罐體生產、檢驗及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指導,確保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全面掌握標準內容和實施要求,在罐車以及罐體的生產、檢驗、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標準。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交通運輸部公告發布的罐車罐體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罐體檢驗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罐體出廠檢驗工作,罐體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GB18564.1-2019及《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檢驗規則》等技術規範對新生產的罐體進行檢驗,並出具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要督促罐車生產企業加強生產管理、保證罐車產品生產一致性,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配合開展對轄區內罐車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罐車生產企業使用不具有罐體檢驗合格證書的罐體,或者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罐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法依規對企業進行處罰,暫停或撤銷相關產品公告,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

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加強罐車檢驗,嚴格執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不具有罐體檢驗合格證書的罐車,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配發道路運輸證。

(二)綜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結合罐車年度審驗工作,督促運輸企業將所屬罐車交由罐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罐體檢驗機構應按照《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檢驗規則》的要求,對在用罐車罐體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書。對於罐體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罐車,運輸企業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及複檢,複檢結論仍然為不合格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註銷罐車道路運輸證,並責令運輸企業將罐車退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對於罐體檢驗結論為合格、但附有風險提示的罐車,交通運輸部門應督促運輸企業按照檢驗報告意見,採取縮短檢驗週期、加強日常安全檢查與監控等措施,消除使用風險。

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加強罐車檢驗,嚴格執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對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罐體超過檢驗有效期或不具有罐體檢驗合格證書的罐車,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通過年審。

(三)優化罐車準運介質管理

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19)等規章、標準的要求,罐車生產企業應在罐車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載明適裝介質,罐體檢驗機構應在罐體檢驗合格證書上載明適裝介質列表。工業和信息化部進一步優化完善罐車公告管理,對於新申報和現存的罐車公告,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21668)標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不再標註具體介質品名或項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車(罐車)登記業務時,不再核對準運介質的一致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為罐車配發道路運輸證時,不再標註準運介質,在備註欄標註“適裝介質見罐體檢驗合格證書”。

運輸企業確需變更在用罐車適裝介質列表的,可以結合本次罐車治理工作,在罐體檢驗前向原罐車生產企業提出變更要求。罐車生產企業應基於罐車和罐體設計和製造過程的技術資料,依據相關標準和規範對運輸企業變更要求進行確認,對符合罐車安全技術和罐體兼容性條件的,向運輸企業出具新的適裝介質列表,並將適裝介質列表變更的依據及相關設計、製造技術資料一併提供給運輸企業。運輸企業應將新的適裝介質列表及相關技術資料交由罐體檢驗機構按照《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檢驗規則》進行檢驗確認。對於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檢驗機構要在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證書中明確新的適裝介質範圍。對於完成風險隱患排查檢驗並且《道路運輸證》上標註準運介質的罐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在年度審驗時換髮道路運輸證件,不再在《道路運輸證》上標註準運介質,在備註欄標註“適裝介質見罐體檢驗合格證書”。

(四)加強執法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罐車以及罐體生產企業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企業按照GB 18564.1-2019要求設計、製造罐車罐體;督促罐體檢驗機構嚴格按照GB18564.1-2019開展出廠檢驗工作,按照《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檢驗規則》開展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並按規定期限保存;建立對罐體檢驗機構目錄的動態調整機制,採用飛行檢查、暗訪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罐體檢驗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對罐體檢驗機構的社會投訴舉報渠道,對未按照規則嚴格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規的罐體檢驗機構進行嚴肅處理,依法吊銷相關資質;對於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罐體的生產企業,及出具虛假報告的檢驗機構及人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罰,並將情況抄告核發相關資質的管理部門,由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路面聯合執法,重點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周邊道路、重點區域路面進行檢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罐車,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過程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超限超載罐車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五)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罐體檢驗機構、相關管理部門及社會公眾可以依法投訴常壓危險貨物罐車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收集彙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並依法啟動缺陷調查。對於經調查確認存在缺陷的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開展召回工作。

(六)強化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罐體檢驗機構按照要求及時將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書、檢驗不合格記錄等信息上傳至罐體檢驗信息共享服務平臺,社會各界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方式查詢相關信息。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將充分應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罐車生產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罐車檢驗機構納入聯合懲戒名單,並將相關信用信息上傳至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懲戒對象可通過完成整改等進行信用修復,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約談,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於發現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罐車製造企業或罐體檢驗機構違規三次以上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於整改期內的罐車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暫停其公告資格;對於整改期內的運輸企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增運力申請;對於整改期內的罐體檢驗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暫停其罐體檢驗資格。

三、進度安排

2020年1月1日起,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罐車按照新的准入要求進行登記、辦理道路運輸證,實現新罐車全面合規;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運輸企業在年審日期前一個月內將罐車罐體交由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根據檢驗意見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

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車整改;

2022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罐車運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部門協作分工。罐車治理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情況複雜,各地相關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力合作、精心準備、協調行動,將罐車治理作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舉措和一項重要工作內容,進行統一部署,共同推進實施。相關行業協會應配合政府管理部門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二)強化規範執法與聯合督查。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執法過程監督,完善聯合執法及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及處理機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執法不嚴、濫用職權等現象予以通報查處。各省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各階段工作落實情況。交通運輸部門將會同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不定期開展聯合督導檢查,公佈督查結果,通報各省治理工作情況;同時將加強對治理工作任務比較重的重點省(區、市)、重點企業、重點路段的督導、檢查。

(三)優化工作環境。加強宣傳動員,優化專項治理工作環境。各級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協會組織,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動員,開展專項治理教育,宣貫罐車專項治理工作目的意義及政策法規,引導企業自覺參入與和執行專項治理工作有關安排部署,使罐車製造企業、檢驗機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管理部門及時掌握專項治理政策和管理執法相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及時曝光嚴重事件。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鼓勵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運輸企業開展公路甩掛運輸,支持創新“掛車池”服務、掛車租賃等新模式,提升罐車管理專業化水平與運營安全水平。

(四)強化行業自律。依託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國石油與化學工業聯合會、全國危險貨物運輸服務聯盟等在全國組織開展“拒絕不合格罐車運輸,淨化危險品物流行業”專項活動,加強與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罐車製造企業,檢驗機構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溝通交流,督促相關方不生產、不使用違規罐車,不向違規罐車中充裝介質,迴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國石油與化學工業聯合會、全國危險貨物運輸服務聯盟等廣泛收集不規範開展檢驗的罐體檢驗機構、不依照標準進行設計製造的罐車生產企業、使用不具備有效罐體檢驗報告的罐車進行運輸的企業、為不具有有效罐體檢驗報告的罐車充裝貨物的化工企業等違規企業名單,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本方案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各地政府報告,爭取政府的支持,確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進,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附件1:

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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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檢驗規則

範圍

1.1 本規則規定了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以下簡稱罐體)檢驗的總論、檢驗前的準備、檢驗內容與要求和檢驗結論。

1.2 本規則中罐體的定義與界定範圍、相關術語及技術要求均以GB 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為準。

1.3 本規則是對GB 18564.1中檢驗內容的細化與補充,罐體檢驗除按GB 18564.1的要求實施外,還應執行本規則的相關要求。

1.4 非金屬罐體的檢驗除按GB18564.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實施外,其它如檢驗週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員、檢驗程序、檢驗項目的設置等可參照本規則實施。

2 總論

2.1 檢驗週期

2.1.1 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使用。根據罐體使用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2.1.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罐體應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停用一年及以上重新使用的;

發生事故造成罐體損壞的;

更換罐體的;

罐體經改造或重大修理的;

罐體裝運介質發生較大變化的;

其他可能造成罐體損壞的情況。

2.1.3 使用單位應在罐體檢驗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委託,並做好檢驗前的相關準備工作。檢驗機構接到檢驗委託後,應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及時進行檢驗。

2.2 檢驗機構與檢驗人員

2.2.1 檢驗機構應當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認可。

2.2.2 檢驗機構應具有與開展罐體檢驗工作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人員等資源條件和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且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固定場所內應設置有相對獨立的辦公區、檢驗區、休息區,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檢驗場所的地址、業務電話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固定場所內應具備罐體清洗及廢液收集或處置能力,並滿足環保管理的相關要求;

檢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應持有相應的檢驗檢測證書,其中從事罐體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持有壓力容器檢驗員或驗船師資質證書;檢驗機構應具有一定數量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無損檢測人員;

檢驗區應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設施,檢驗工位及待檢停車位的數量、固定場所的面積應與檢驗工作量相適應;

檢驗區應配置罐體試驗、呼吸閥校驗、裝卸軟管試驗等所需的設備;

根據罐體檢驗過程可能發生的安全風險,編制針對性的應急救援預案。

2.2.3 檢驗機構應制定罐體檢驗細則,對於有特殊要求的罐體應制定檢驗方案,檢驗細則、方案由檢驗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檢驗細則、方案進行檢驗工作。

2.2.4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基於檢驗時的實際安全狀況,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其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

2.2.5 檢驗報告應當有檢驗、審核、審批三級簽字,審批人為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簽字人。

檢驗前的準備

3.1 安全防護措施

3.1.1 罐車必須在指定的地方停放,並熄火候檢,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汽車及罐體的滑動或移動。

3.1.2 檢驗人員應瞭解罐體所裝運介質的特性,做好檢驗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3.1.3 檢驗照明用電不超過24V,引入罐體內的電纜應當絕緣良好,接地可靠。

3.1.4 需要進入罐體內進行檢驗,必須對罐內氣體取樣分析,確保罐內氣體分析測試結果達到GBZ 2允許的範圍內,罐內氣體含氧量保持在0.195以上。

3.1.5 進入罐體內部檢驗時,應佩帶好必要安全防護用品,確保罐內通風,同時設有專人監護,並且有可靠的聯絡方式。

3.1.6 需現場進行射線檢測時,如無專門的爆光室,則應隔離出透照區,設置警示標誌,並遵守相應安全規定。

3.2 檢驗前使用單位的準備工作

3.2.1 必須將罐體裝運的介質排放乾淨。

3.2.2 需進入罐體內檢驗時,裝運酸性或鹼性介質的罐體,必須進行中和、清洗。

3.2.3 需進入裝運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質的罐體內檢驗的,使用單位必須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取樣分析並出具報告,分析結果必須達到有關規範、標準規定;裝運易燃、易爆、助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3.2.4 根據檢驗機構的要求及實際情況,對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的部位,必須徹底清理乾淨,露出金屬本體;進行無損檢測的表面達到NB/T47013的有關要求。

4 罐體檢驗

4.1 檢驗工作的一般程序

包括檢驗方案制定、檢驗前的準備、檢驗實施、缺陷及問題的處理、檢驗結果彙總、出具檢驗報告等,檢驗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工作。

4.2 檢驗項目

4.2.1 罐體的檢驗項目包括資料審查、外觀檢驗、結構及幾何尺寸檢驗、壁厚測定、附件檢測、無損檢測、罐體試驗等。

4.2.2 檢驗的方法主要以外觀檢驗、結構及幾何尺寸檢驗、壁厚測定、附件檢驗為主,必要可採用無損檢測、罐體試驗等其它方法。

4.2.3 資料審查的4.3.1、4.3.2款在罐體的首次檢驗時應全面審查,在以後的檢驗中可以視需要進行審查。

4.2.4 結構及幾何尺寸檢驗僅在罐體的首次檢驗時進行,對於非首次檢驗的,僅對使用中可能發生變化、需驗證的內容及有問題部位進行復查。

4.2.5 罐體內表面的外觀檢驗及防波板的外觀檢驗,均在進行罐體內部檢驗時實施。

4.3 資料審查

4.3.1 製造單位生產許可證、受檢車輛公告。

4.3.2 審查產品竣工圖、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全附件、裝卸附件及儀表的質量證明文件,以及出廠檢驗報告等。

4.3.3 維修資料。

4.3.4 重點查閱上次檢驗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是否已解決或者有無防範措施。

4.3.5 罐車隨車文件,包括罐車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

4.3.6 罐體裝運的介質及其變化情況的記錄,特別是最後一次裝運介質的情況記錄。

4.4 外觀檢驗

4.4.1 罐體標誌、標識、銘牌等應清晰、完整、齊全,銘牌的內容應與罐體的出廠文件相符。

4.4.2 罐體外表面應無裂紋、局部變形、機械損傷、油漆脫落等情況。

4.4.3 罐體表面及各密封面應無洩漏痕跡。

4.4.4 扶梯、操作平臺、防護裝置等應無缺損等情況。

4.4.5 罐體與底盤(或者行走機構)連接緊固

4.4.6 防波板

罐內防波板與罐體連接應牢固、不易脫落,連接焊縫處不能有裂紋,緊固螺栓不能鬆脫等。

防波板上不能有裂紋、開裂、或其他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

4.5 結構及幾何尺寸檢驗

4.5.1 檢查罐體的焊接接頭設計及焊縫佈置是否合理。

4.5.2 檢查焊縫的錯邊量、稜角度及咬邊是否有超標情況。

4.5.3 檢查封頭、隔倉板、防波板、橫截面、人孔及管路的設計是否合理。

4.5.4 罐體及扶梯的外形尺寸應與罐體竣工圖相符

4.5.5 容積測定及最大充裝質量檢查

4.5.5.1 容積測定

罐體容積的測定採用水容積法或盛水稱重法,根據所盛水的容積確定罐體的容積;

運輸爆炸品車輛的罐體有效容積不得超過20m3,運輸劇毒化學品車輛的罐體有效容積不得超過10m3。

4.5.5.2 罐體允許最大充裝質量應不大於罐車的核定載質量。

4.6 罐體壁厚測定

4.6.1 壁厚測定一般採用超聲測厚方法。測定位置應當有代表性,且有足夠的測點數。測定後標圖記錄,對異常測厚點做詳細標記。

4.6.2 壁厚測定時,如果發現母材存在分層缺陷,應當增加測點或者採用超聲檢測,查明分層分佈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同時作圖記錄。

4.6.3 厚度測點,一般選擇以下位置:

a) 液位經常波動的部位;。

b) 介質進口、流動轉向、截面突變等易受腐蝕、沖蝕的部位;。

c) 製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易產生變形及磨損的部位;。

d) 接管部位;。

e) 宏觀檢驗時發現的可疑部位。

4.6.4 罐體、隔倉板及防波板的實測最小壁厚應滿足罐體設計的最小厚度要求。

4.7 附件檢驗

4.7.1 安全洩放裝置檢驗,包括外觀檢驗和性能校驗:

檢驗銘牌和鉛封,核實型式、型號、喉徑、公稱壓力、製造單位等;

安全閥、呼吸閥和緊急洩放裝置應每年進行校驗;

檢查爆破片裝置,查驗是否按期更換;

檢查呼吸閥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其出氣閥應在罐內壓力高於外界壓力6kPa~12kPa時開啟,進氣閥應在罐內壓力低於外界壓力2kPa~4kPa時開啟。

4.7.2 緊急切斷裝置檢驗,包括外觀檢驗、性能校驗和遠控系統試驗:

核實緊急切斷閥型式、型號、操作方式、公稱壓力、製造單位等;

檢驗緊急切斷閥、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無損傷、鬆脫、洩漏等現象,遠控系統是否操作靈活可靠、到位等;操作靈活可靠、到位等。

檢驗油壓式或者氣壓式緊急切斷閥在工作壓力下是否全開,並且持續放置情況下不致引起

自然閉合,動作是否靈敏可靠,緊急切斷開關是否完好。;

緊急切斷閥是否在5s內閉止。;

檢查緊急切斷閥及其開關外觀是否良好。;

安裝緊急切斷閥的法蘭應直接焊接在筒體或封頭上。

4.7.3 真空減壓閥檢驗,包括外觀檢驗和性能校驗:

a) 檢驗銘牌,核實型式、型號、喉徑、公稱壓力、製造單位等;

b) 真空減壓閥應每年進行校驗。

4.7.4 裝運易燃、易爆類介質的罐體,應進行導靜電裝置檢驗:

導靜電拖地帶外觀應完好並牢固安裝在罐車上,罐體上的導電部件上任意一點到拖地帶末端的電阻值不大於5Ω;

裝卸用管應有導靜電功能,其兩端之間的電阻值應小於等於5Ω;

導靜電接地裝置外觀應完好並牢固安裝在罐車上,接頭的拉伸或收縮應靈活自如。罐車上的導電部件上任意一點到導靜電接地裝置末端的電阻值應不大於5Ω。

4.7.5 裝卸管路系統檢查和性能試驗:

檢查罐體裝卸管路系統的設置是符合要求。;

核實裝卸閥門的型號、公稱壓力及製造單位,檢驗外觀質量是否良好;

檢查裝卸閥門在全開和全閉工作狀態下是否操作自如,有無出現滲漏情況。;

檢查裝卸口是否設置有閥門箱或防碰撞護欄等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外觀是否完好。;

檢查裝卸口的密封蓋或密封式集漏器是否齊全,外觀是否完好。

4.7.6裝卸附件檢驗

檢驗快裝接頭有無鏽蝕、變形、裂紋和其他損壞,密封結構是否可靠;

配備裝卸用管的,在裝卸用管和快裝接頭組裝後,應逐根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耐壓試驗壓力為裝卸軟管公稱壓力的1.5倍,氣密性試驗壓力為裝卸軟管公稱壓力的1.0倍,保壓5min不得洩漏。;

軟管外觀不得有變形、破損、老化及堵塞等現象。

4.7.7 儀表檢驗,包括外觀檢驗和性能校驗:

檢驗銘牌,核實型式、型號等;

真空減壓閥應每年進行校驗。;

溫度計、壓力錶等外觀應完好無損,且有檢定合格證並在檢定有效期內。

5 無損檢測

5.1 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選用射線、磁粉或滲透檢測進行焊縫缺陷的檢查。

5.1.1 使用過程中補焊過的部位。

5.1.2 檢驗時發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部位。

5.1.3 用戶要求或者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5.2 無損檢測應符合JB/T 4730.2、JB/T4730.4、JB/T 4730.5的規定,其合格級別應滿足如下要求:

5.2.1 進行射線檢測的,透照質量不應低於AB級,其合格級別不低於Ⅲ級;

5.2.2 進行磁粉、滲透檢測的,其合格級別不低於Ⅰ級。

6 罐體試驗

6.1 罐體經上述項目檢驗合格後,可進行罐體試驗。罐體試驗包括盛水試驗、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其中耐壓試驗包括液壓試驗和氣壓試驗兩種。

6.2 罐體試驗的方法應依據罐體的實際使用情況及設計圖樣的要求進行選擇,耐壓試驗優先選擇液壓試驗;試驗的程序及要求應符合要求。

6.3 試驗液體一般用水。必要時,也可採用不會導致發生危險的其他液體。對於奧氏體不鏽鋼罐體,用水進行試驗後應將水漬消除乾淨,當無法達到這一要求時,應控制水的氯離子濃度不大於25mg/L。

6.4 有多個獨立倉的罐體,各個獨立倉的試驗應分別進行,以便檢查隔倉板的密封性。

6.5 試驗過程中,檢驗人員與使用單位有關人員到試驗現場進行檢驗。檢驗時不得進行與試驗無關的工作,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6.6 試驗介質為液體時, 試驗完畢後,應立即將液體排淨,並使之乾燥,並保證罐內無積液和雜物。

7 檢驗結論

7.1 對檢驗中發現影響罐體安全使用的缺陷及問題,檢驗人員可參照本規則附錄A出具《罐體檢驗整改通知書》,書面通知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處理完成並經檢驗機構確認後,再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7.2 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人員根據實際檢驗情況,出具檢驗報告,並做出結論。

7.2.1 符合要求:符合要求係指全部檢驗項目合格。結論中應註明罐體使用的核定載質量、介質,及下次檢驗的日期。

7.2.2 基本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罐體雖然發現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但這些缺陷通過監控使用不影響到罐體的正常安全使用。結論中應註明缺陷的情況。

7.2.3 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係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罐體的正常安全使用;或使用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發現的缺陷不進行處理,或處理後經檢驗機構確認後還是不合格。結論中應註明缺陷的情況及不符合要求原因。

8 附則

8.1 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後的檢驗)質量,檢驗時必須有記錄,檢驗後及時出具報告,報告的格式可參照本規則附錄B要求。檢驗記錄應當詳盡、真實、準確,檢驗記錄記載的信息量不得少於檢驗報告的信息量。

8.2 檢驗工作結束後,一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8.3 檢驗結論為允許使用的罐體,檢驗工作結束後,在罐體兩側後部色帶的上方噴塗“罐體下次檢驗日期:××××年××月”,字高不小於200mm,字體為仿宋體,字體顏色為紅色。

8.4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以向當地或者省級的檢驗機構主管部門提請複議。

8.5 罐體的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支付有關檢驗檢測費用。

8.6 鼓勵基於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平臺等互聯網載體實現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罐體的檢驗結論及重大隱患等數據的傳遞和共享,方便用戶企業。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意見的函

來源:中物聯危化品物流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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