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建活動不得委託給旅行社

交通 經濟 時政 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 2017-09-06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9月4日,財政部等三部門對外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對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支出明確了具體標準。

封面新聞從這份文件中瞭解到,《辦法》中提到的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其中伙食費標準規定: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租車費中,25座大巴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25座以下中巴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對於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辦法》要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記者注意到,《辦法》明確提出,開展黨建活動,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對於黨建中的交通需求,《辦法》提出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辦法》還措辭嚴厲地提出了“八個嚴禁”,包括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適用黨的關係隸屬於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包括中央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 “對於事業單位,考慮到事業單位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資金來源較多,《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對於違反《辦法》的行為,將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記者瞭解到,《辦法》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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