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裸車成交價交稅,買車成本降低!車輛購置稅新規7月起正式實施

交通 摩托車 濰坊寒亭檢察院 2019-05-28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公告,明確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而在此之前,根據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要求,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聽著可能有點複雜,這個變化如何理解?消費者買車,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是漲了還是降了?全國乘用車聯合會祕書長崔東樹算了一筆賬:

“過去的計稅價格這樣來算:比如按一個10萬塊錢的車來算,企業會按照這個價格去申報一個計稅價格。10萬塊錢剔除13%的增值稅之後,它的不含稅價格是87000;而消費者買10萬塊錢車可能已經優惠到了9萬塊錢,實際他購買這臺車的時候計稅價格可能就是78000了,應該說中間就出來了計稅價格之間的一個差距。如果按照87000計稅的話,計稅交10%就是8700塊錢;如果按照實際購買價格的話,他可能就是7800塊錢,中間可能就差出來八九千塊錢的一個差距。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一個很好的事情。”

原來過去消費者購買汽車的時候,大部分車輛以低於廠家指導價的實際價格進行交易,但是在繳稅時卻要按照指導價格進行交稅,這無疑讓消費者多花了錢。而按照新的算法,這也就意味著新政執行後,消費者購買車輛應扣稅款將取決於實際支付金額,也就是俗稱的裸車成交價。依據購車的實際價格為準,使過去計稅價格偏高的問題得到有效改善,崔東樹說這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消費者購車的成本進一步降低。在汽車業內人士黃先生看來,車輛購置稅法的出臺還能起到規範經銷商的作用。

一些消費者擔心新法實施後,針對車輛購置稅的短期優惠是不是不會再出現了。例如我國在2009年、2015年曾兩次宣佈排量1.6L以下車輛購置稅減半,但新出臺的《車輛購置稅法》明確規定,所有應稅車輛的稅率都定為10%。對此,全國乘用車聯合會祕書長崔東樹表示:

“我覺得這塊是規範了優惠的政策管理,比如說經過全國人大批准之後,該有的優惠政策可能還能夠去實現,但是可能比原來的管理方式更加複雜了,這樣有些政策的靈活性就降低了。新的購置稅的計稅辦法或者是管理辦法的出臺帶來一個規範化管理的模式,有一些優惠性政策怎麼去落實,既保證國家稅收的合理穩定,又保證消費者的利益。所以我認為稅收政策有很好的約束效果。”

除了明確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法,公告同時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從長期來看,交易的規範有助於汽車行業更好地發展,消費者買車有法可依,經銷商賣車有矩可循,汽車稅制體系也會更加完善。

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就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三、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四、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並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於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製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六、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七、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八、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財政部網站 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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