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下車撞傷路人,的哥也要賠

交通 法律 自行車 經濟 汽車保險 信息時報 2018-12-01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鄧彪)朋友醉酒開車還搭乘,出了事故誰擔責?乘客開門下車撞傷路人,出租車司機要不要賠?11月30日,荔灣區法院發佈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判白皮書》,對2014-2017年該院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白皮書建議,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試行城鄉統一的交通事故賠償金適用標準。

老人孩子要特別注意交通安全

據統計,2017年荔灣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為166件,死亡及經鑑定構成傷殘以上人數為131人。受害人中,行人或自行車使用人的為51件,受害人包括60歲以上老人和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為35件。

很多司機並未養成良好的素養和習慣,“路怒症”、隨意違章變道、搶行搶過、酒後駕駛等現象屢屢發生。城郊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電動車現象突出,外來務工人員成為交通事故受害人主要群體之一。2017年涉及無證、無牌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五類車”的案件35件。此外,肇事車中,貨車、特種車、大客車(包括公共交通車)肇事佔22%。白皮書分析,部分司機尤其是貨車、大客車司機,出於經濟利益考慮和僥倖心理,超載超速、長途疲勞駕駛現象屢禁不止。

建議試行統一的城鄉賠償標準

生命無價。據瞭解,目前我國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是以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依據。因為計算的標準不同,造成了賠償金額上的巨大差異,也造成一些社會公眾對“同命不同價”的質疑。

以2018年廣州市為例,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為40975元/年,適用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15780元/年,兩者每年相差25195元,按法定上限20年計算兩者相差50.39萬元。為獲得更高賠償,一些戶籍登記為農村性質的受害人為證明其在城鎮工作生活滿一年並具有固定收入,甚至向法院提供不實的租賃合同、工作證明或收入證明等。

白皮書也注意到這一問題,認為現行政策要求統籌城鄉發展,城鄉之間的差別正逐漸縮小,可以逐步探索取消城鎮和農村戶籍人員在人身賠償標準方面的差別。考慮到目前全國範圍內區分城鎮和農村標準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可試點逐步取消城鎮和農村戶籍人員在人身損害賠償計賠方面的差別,統一適用該地區人均收入和支出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

此外,現行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自2008年以來一直沒有變化,交強險的損失填補功能不斷削弱。當前各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萬元,相較於受害人醫療費用和傷殘賠償程度遠遠不夠。白皮書建議對此進行合理調整。

【典型案例】

1 明知醉駕還搭車,乘客自己也有責

李某與黃某是同事,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二人與其他同事一道宵夜,其間李某喝了酒。其後李某駕車並搭載黃某。因李某醉酒駕駛,車輛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荔灣區法院判決認為,因事發當晚黃某明知李某喝酒後駕駛車輛仍然搭乘,李某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黃某也應承擔20%過錯責任。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並不必然是民事訴訟劃分責任比例的依據,不能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分擔。法院在交通事故認定書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後,仍應根據查明的事實從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角度確定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事發當晚黃某在明知李某喝了酒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仍然搭乘,黃某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2 乘客開門致人受傷,司機違規停車要擔責

2016年12月的一天,蒙某駕駛出租車乘載吳某行駛到一交通崗遇紅綠燈暫停,坐在後排的吳某表示感覺不適,向蒙某提出下車。經蒙某同意後吳某下車開門,結果將騎自行車經過的簡某撞倒在地,造成簡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與蒙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簡某之後提起訴訟。

荔灣區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但是對事故責任劃分不當。蒙某違規停車下客,且未盡到提醒等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應承擔60%的責任,吳某承擔40%的責任。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出租車司機與乘客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出租車司機作為承運方負有全面適當履約、將乘客安全運送的義務。該案中,吳某提出下車時,車輛暫停在交通崗路口,該地點不屬於上下車的安全地點範圍,存在較多的危險因素,蒙某應當拒絕吳某的下車要求,即使吳某堅持下車,蒙某也應當從車輛後視鏡中觀察車輛周邊情況,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再允許吳某下車,並及時提醒吳某開門注意安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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