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出臺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 實行政府定價

交通 責任保險 民生 社會 中國甘肅網 中國甘肅網 2017-09-17

原標題:《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出臺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實行政府定價

中國甘肅網9月16日訊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 王星明)為加強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住宅小區車位所有權人、機動車停放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價格法》、《甘肅省定價目錄》、《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蘭州市實際,9月15日,蘭州市物價局、蘭州市公安局、蘭州市財政局、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聯合印發了《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同時明確指出,住宅小區停車設施收費,現收費水平低於政府定價,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車經營管理者與業主經協商未能就停車收費標準達成一致的(或未經協商),從2017年10月1日起,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按政府定價執行,業主包月(季、半年)交費暫按現收費標準執行。2017年12月31日前,經協商仍未能就停車收費標準達成一致的,從201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政府定價執行。現收費水平高於政府定價,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車經營管理者與業主經協商未能就停車收費標準達成一致的,從2017年10月1日起,統一按政府定價執行。

1 區別協商議價情況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辦法》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協商議價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含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以下所稱“業主委員會”均含),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多數業主同意,能夠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不能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視為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區別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規劃停車場(位)等不同情況制定。具體標準根據《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並報市、縣(含紅古區)政府批准。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其協商約定的收費標準、協商議價形成的合同、徵求意見書等相關資料(複印件),由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報住宅小區所在地的縣、區級價格主管部門作為資料備查。

2 佔用業主共用地停車收取的車位使用費用歸業主共有

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包含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停車服務費用包括停車場地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所收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中的停車服務費用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

普通車庫、規劃的地下停車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車服務費用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產權人(或投資者)所有。

3 計費方式由停車者自由選擇經營者不得強制

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包月(季、半年)等計費方式。計費方式由機動車停放者自由選擇,經營管理者不得強制機動車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

對非小區業主機動車停放原則上實行計時計費。計時從車輛通過計時系統或登記時間起算。

業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其費用應當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管理者另行約定。

合同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合同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方面權利。

住宅小區內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並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對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有規劃的按照規劃、無規劃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按商業(辦公)、住宅所佔面積的比例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住宅業主停車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本辦法執行,商業(辦公)停車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相應的收費政策執行。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實際佔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

4 特殊區域的住宅小區收費標準可單獨審批

轄區內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應統一執行政府制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單獨審批。對特殊區域的住宅小區,確需單獨審批收費標準的,應當向市、縣(含紅古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的資料。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明確定價形式、核准收費標準。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 三種情形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辦法》明確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進入住宅小區不足30分鐘的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6 停車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

所有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明確告知停車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有效停車時間。

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機動車停放者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

7 佔用共有場地的車位收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對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的車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賃)費用,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補充比例不少於所收車位使用(租賃)費用總額的50%,按月存入維修資金監管銀行;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用於保障小區公益活動、便民服務設施、業主大會籌備、業主自治機構日常辦公及人員津貼等經費開支。

各縣區制定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方案,確保專項維修資金補充工作順利實施。經營管理者每月應公示一次車位使用(租賃)費用的收取、使用情況,以及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情況等。街道和業主自治機構共同對車位使用(租賃)費用進行監管,小區全體業主對徵收、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同時,《辦法》對於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做了具體的規定。

收費標準適用範圍為蘭州市近郊四區住宅小區;主要適用於《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情形;按《蘭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按雙方協商議價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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