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建築 經濟 京師李長東律師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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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湧現。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及早對拆遷的各個環節做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本文主要介紹一下大家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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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湧現。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及早對拆遷的各個環節做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本文主要介紹一下大家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主要是圍繞著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來展開的。

關於徵收決定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實踐中,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出現在徵收決定作出前,是房屋徵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被徵收人要積極行使提出意見的權利。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決定標誌著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被徵收人若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程序進行救濟十分必要。

三、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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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湧現。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及早對拆遷的各個環節做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本文主要介紹一下大家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主要是圍繞著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來展開的。

關於徵收決定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實踐中,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出現在徵收決定作出前,是房屋徵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被徵收人要積極行使提出意見的權利。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決定標誌著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被徵收人若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程序進行救濟十分必要。

三、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關於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的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實踐中,對於經營性用房,會有第(三)項補償存在。補助和獎勵則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所有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徵收人最終所能獲得的全部補償。

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即為法定的評估時點。“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則確立了“市場比較法”這一評估方法在房屋價值評估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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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湧現。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及早對拆遷的各個環節做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本文主要介紹一下大家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主要是圍繞著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來展開的。

關於徵收決定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實踐中,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出現在徵收決定作出前,是房屋徵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被徵收人要積極行使提出意見的權利。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決定標誌著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被徵收人若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程序進行救濟十分必要。

三、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關於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的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實踐中,對於經營性用房,會有第(三)項補償存在。補助和獎勵則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所有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徵收人最終所能獲得的全部補償。

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即為法定的評估時點。“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則確立了“市場比較法”這一評估方法在房屋價值評估中的適用。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三、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兩項重要規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即對評估的兩項直接救濟方式,是申請複核和申請專家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有選擇權,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審查評估環節是否合法的關鍵點。

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必須依法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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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湧現。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及早對拆遷的各個環節做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本文主要介紹一下大家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主要是圍繞著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來展開的。

關於徵收決定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實踐中,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出現在徵收決定作出前,是房屋徵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被徵收人要積極行使提出意見的權利。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決定標誌著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被徵收人若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程序進行救濟十分必要。

三、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關於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的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實踐中,對於經營性用房,會有第(三)項補償存在。補助和獎勵則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所有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徵收人最終所能獲得的全部補償。

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即為法定的評估時點。“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則確立了“市場比較法”這一評估方法在房屋價值評估中的適用。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三、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兩項重要規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即對評估的兩項直接救濟方式,是申請複核和申請專家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有選擇權,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審查評估環節是否合法的關鍵點。

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必須依法得到滿足。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五、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裡面是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六、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這裡提醒一下,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即簽訂了補償協議就不會有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是在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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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湧現。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及早對拆遷的各個環節做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本文主要介紹一下大家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主要是圍繞著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來展開的。

關於徵收決定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實踐中,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出現在徵收決定作出前,是房屋徵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被徵收人要積極行使提出意見的權利。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決定標誌著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被徵收人若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程序進行救濟十分必要。

三、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關於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的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實踐中,對於經營性用房,會有第(三)項補償存在。補助和獎勵則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所有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徵收人最終所能獲得的全部補償。

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即為法定的評估時點。“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則確立了“市場比較法”這一評估方法在房屋價值評估中的適用。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三、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兩項重要規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即對評估的兩項直接救濟方式,是申請複核和申請專家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有選擇權,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審查評估環節是否合法的關鍵點。

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必須依法得到滿足。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五、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裡面是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六、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這裡提醒一下,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即簽訂了補償協議就不會有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是在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七、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八、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即通常所說的“司法強拆”,也是城市房屋拆遷的最後一步。

楊勇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以上梳理的是國務院590號令規定的主幹、核心內容,從中不難看出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和房屋價值評估這3個程序的決定性意義。徵收決定確立項目啟動,價值評估確定補償數額,補償決定指向司法強拆。故此,對這3個點的把握,是廣大被徵收人在實踐中最需關注的。每當被徵收人詢問楊勇律師:我該自己看看哪部和拆遷有關的法律呢?我們都會這樣回答:看國務院5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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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的湧現。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及早對拆遷的各個環節做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本文主要介紹一下大家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主要是圍繞著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來展開的。

關於徵收決定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實踐中,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出現在徵收決定作出前,是房屋徵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被徵收人要積極行使提出意見的權利。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決定標誌著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被徵收人若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程序進行救濟十分必要。

三、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關於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的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實踐中,對於經營性用房,會有第(三)項補償存在。補助和獎勵則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所有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徵收人最終所能獲得的全部補償。

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即為法定的評估時點。“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則確立了“市場比較法”這一評估方法在房屋價值評估中的適用。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三、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兩項重要規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即對評估的兩項直接救濟方式,是申請複核和申請專家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有選擇權,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審查評估環節是否合法的關鍵點。

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必須依法得到滿足。

房屋拆遷補償誰說了算?當然是國務院發佈的590號令

五、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裡面是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六、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這裡提醒一下,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即簽訂了補償協議就不會有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是在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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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八、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即通常所說的“司法強拆”,也是城市房屋拆遷的最後一步。

楊勇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以上梳理的是國務院590號令規定的主幹、核心內容,從中不難看出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和房屋價值評估這3個程序的決定性意義。徵收決定確立項目啟動,價值評估確定補償數額,補償決定指向司法強拆。故此,對這3個點的把握,是廣大被徵收人在實踐中最需關注的。每當被徵收人詢問楊勇律師:我該自己看看哪部和拆遷有關的法律呢?我們都會這樣回答:看國務院5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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