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大、洋、怪、重”,西安151個小區和建築物將更名

建築 西安 體育 歷史 酒店 文化 藝術 政治 人民日報 2019-06-25

根據官方消息,因小區名字“大、洋、怪、重”,西安151個小區和建築物將更名,目前西安各區縣已經將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公示。另據記者瞭解,小區更換名稱以後,群眾關心的身份證和房產證等問題,不會受到實質性的影響。

西安這151個小區和建築物都是哪些,它們又是因為哪些原因需要更改名字呢?華商網記者從民政部門得到一份詳情名單,小區名字因怪誕離奇、刻意誇大、封建色彩、崇洋媚外、用詞不規範都被納入了更改名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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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和小區應該如何取名?記者查詢《西安市建築物命名管理辦法》,發現其中有明確的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建築物命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建築物名稱應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後。專名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現代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建築物的功能類別屬性。不得使用怪誕、虛誇、含義不明的詞語命名,杜絕“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與我市歷史文化風貌協調一致的名稱,為我市建設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服務。

(二)建築物命名不得采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不以宣揚封建權貴、迷信色彩的詞語命名。

(三)除具有歷史文化淵源和外國企業品牌外,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漢譯外語詞語、外文書寫的詞語命名本市建築物。

(四)除紀念類建築物外,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義的標誌性建築物名稱使建築物。

(五)不得使用非申請人擁有的知名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築物;以申請人擁有的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築物的,該名稱中應冠有顯示其方位的詞語,以體現建築物名稱的指位功能。

(六)建築物名稱應與其用途、規模、品質相協調,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名稱。不規範建築物名稱的認定,參照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等部門確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認定原則和標準》執行。

(七)採用本市轄區內區縣以下行政區域名、片區名、路街巷名為專名的,一般應在所轄區域範圍內或道路沿線使用。

(八)市區、縣域範圍內的建築物名稱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條 建築物名稱通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應當與建築物的建設等級、建築規模、功能形態和所處環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類通名重疊使用,如××大廈廣場等。

(三)住宅區及商住類建築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寓、墅、庭、舍、廬、居、邸、軒、築、坊、裡、院、宅、閣、府、榭、廣場、新村、山莊、街區、小區、小鎮”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築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宮、館、閣、廣場、中心”等。

(五)住宅區、建築物不得使用行政區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作通名。

(六)較大規模的住宅區、建築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必須符合通名的技術規範。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應符合其適用範圍:

1.大廈(大樓):指綜合性的高層或大型樓宇。

2.商廈:指全部為商貿用途或以商貿為主,辦公、住宅為輔的高層或大型建築。

3.廣場:一般指有寬闊開敞的室外公共場地,周圍建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築物,可供人們活動、休閒、遊觀的城市用地。以高層建築為主的建築物不允許以廣場命名。以“廣場”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XX商業廣場”等。

4.中心:一般指佔地面積或建築面積較大,以某一專項功能為主的非居住性質的建築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商務中心”等。

5.城:指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具有居住、商業、辦公、娛樂等功能的大型建築群。

6.別墅(墅):一般指規劃部門批准為別墅項目或容積率較低,綠化率較高,有一定的園林景觀、環境優雅的住宅區。對別墅(墅)的命名應從嚴控制。

7.花園、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點和綠地面積、典雅秀麗、綠化率達35%以上的住宅區。

8.山莊:一般指依山而建,綠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園林景觀、環境優雅的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9.街區:一般指開放式、綜合性以商務、居住等服務功能為主的規模較大的建築群。

10.村(新村):一般指佔地面積和建築規模較大的住宅區,適用於城鎮搬遷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層住宅樓或多幢住宅樓群組成的住宅區。

12.小區:一般指佔地面積和建築規模較大,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其主體住宅建築不應少於2幢。

13.館、宮: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藝術、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築物(群)。

14.閣、軒: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辦公、文化、商業、住宅樓。

15.坊、裡、府、榭、邸、廬、築、庭、園、苑、居、宅:一般指佔地面積和建築規模較小的商貿類建築、住宅樓或住宅區。

16.賓館、飯店、酒店:一般指相對獨立,具有一定建築規模的住宿、餐飲、娛樂、購物等功能的樓宇和樓群。

(來源:華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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