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歷史原因未取得用地手續,遇到拆遷能否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建築 法律 歷史 農村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2019-04-15
因歷史原因未取得用地手續,遇到拆遷能否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違章建築拆遷時是不予補償的,但如果是因歷史原因沒有取得用地及建房手續應該作何處理呢?本文,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以一則案例對此進行簡要分析。

案情概述

黃某在南寧市某村建設有一棟四層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該房屋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隨著拆遷的臨近,徵地辦對涉案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進行了登記作價,經測量一二層為鋼架結構共200平方米,三四層為磚混結構共250平方米,沒有附著物。需要說明的是,該地的房屋因歷史原因都沒有用地及建房批准手續。

南寧市政府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載明:沒有或僅有部分建房手續證明的房屋,應從尊重歷史事實,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對房屋的建設情況進行鑑定和審查,符合建設規定的,補辦相關手續證明並給予補償。

另根據該地徵地工作實施方案,涉案房屋確定的補償數額為90萬。2015年1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搬離通知》,告知黃某6日內搬離該房屋,及時轉移相關物品,逾期將對該房屋隨時拆除,隨後,管委會將該通知張貼在涉案房屋上並編號。同年2月,管委會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黃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1、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管委會是否具有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

管委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法享有對該旅遊區保護和管理的職權,具備以自身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兩違辦紀要第二項規定:“管委會為風景名勝旅遊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行政強制執行主體。”

由此可見,市政府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將旅遊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責成給了管委會。因此,管委會具備對旅遊區範圍內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

2、管委會的強拆行為是否合法?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當嚴格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根據該法相關法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經法律授權、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的管委會並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因此強拆行為程序違法。

上文中提到,黃某的房屋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建房手續,屬於違章建築,法律規定大的原則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那麼,黃某能否得到補償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章建築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各地政府一般從規劃、施工許可的角度去認定違章建築,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或者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範圍建設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但是,即便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也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會被拆除,還需綜合各種因素去考量,比如說招商引資,歷史因素等等。本案中,黃某的房屋在徵地預公告發布之前建設於農村集體土地上,雖然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但未能取得規劃許可存在一定的歷史原因,因此,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不宜將其完全按照違法建設來處理,所以管委會違法拆除黃某的房屋應當予以賠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管委會違反法定程序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對於涉案房屋內的物品損失,應予賠償。管委會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應當依法妥善處置並保全證據,以證明其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已盡慎重、妥善之注意義務,對申請人涉案房屋中的合法財產已予清空並妥善處理。但本案中的管委會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未盡到舉證責任。並且由於管委會的違法強制拆除,申請人僅能提供相關現場照片及財產損失清單,已窮盡舉證手段以證明動產損失的存在,基於公平原則,對於案涉動產損失及賠償數額的確定,應適用上述法律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管委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並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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