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由於建築行業具有跨地區經營等特點,隨著稅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築業作為全面營改增的四大行業之一,我們發現營改增後建築業交稅發生了數不過來的大變化!
下面我們就從收款不一定就交稅、增值稅特殊計稅依據、發票開具以及其他新規定這四個方面講述營改增後建築業發生的變化以及一些特殊規定。
一、發票開具
1.分包給集團第三方的由第三方開票
(×)分包款也由總髮包方開票
(√)建築企業授權集團內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2.小規模預交稅款回機構地開票
(×)預交稅款後向建築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月銷售額超3萬的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專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二、收款就交稅?
3.並非預收款就交稅
(×)收到預收款就交稅
(√)先開票的開票當天為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開票的為工程款結算或者取得工程款結算憑據的當天
依據: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財稅[2017]58號
4.“甲材料”可不作為計稅基礎
(×)將甲方提供的材料計入了營業額
(√)“甲供材”不屬於價外費用,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十七條、附件2第一條
5.異地同市跨區不預交
(×)異地同時跨區提供建築服務要預交增值稅
(√)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無需向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
6.簡易計稅也可扣分包款
(×)清包工、甲供材、老項目等採用簡易計稅方式未扣分包款
(√)採用簡易計稅的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餘額為銷售額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
7.收到質保金才交稅
(×)收到工程款時,被扣的質保金也一同開票交稅
(√)未先開發票的,以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依據:國稅總局[2016]第69號公告
特殊計稅基礎
8.預繳增值稅可扣分包款
(×)預繳稅款未扣分包款
(√)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預繳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58號
三、其他新規定
9.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安服務不是混合銷售
(√)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適用不同稅率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10.房屋建築工程服務適用簡易計稅
(√)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依據:財稅[2017]58號
11.銷售電梯的安裝服務可簡易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本文由御財府財稅整理髮布
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