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廣播電視臺原臺長楊玲玲涉嫌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江西 刑法 萍鄉 廣播 法律 中國發展網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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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由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江西廣播電視臺原黨委書記、臺長楊玲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在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系江西省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江西省紀委常委、省監委委員魏曉奎,省紀委省監委第十一審查調查室主任嚴正(副廳級),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到庭旁聽指導;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雪群,萍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燕曉華參加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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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由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江西廣播電視臺原黨委書記、臺長楊玲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在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系江西省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江西省紀委常委、省監委委員魏曉奎,省紀委省監委第十一審查調查室主任嚴正(副廳級),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到庭旁聽指導;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雪群,萍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燕曉華參加旁聽庭審。

江西廣播電視臺原臺長楊玲玲涉嫌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楊玲玲利用擔任江西電視臺副臺長、臺長、江西廣播電視臺臺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購買電視劇播映權、採購廣播電視設備、順利結清購劇款和設備款、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366.85萬元和美元2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萍鄉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高度重視,抽調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檢察官組成辦案組。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楊玲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承辦檢察官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向楊玲玲進行了告知,楊玲玲知悉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後,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萍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克純作為主任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有力指控犯罪,並當庭開展了釋法說理、警示教育。被告人楊玲玲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感到深深的悔意,當庭認罪悔罪,留下了悔恨的淚水。鑑於案情重大複雜,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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