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安某某等十七人 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互助縣 毒品 土族 互助縣公安局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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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下午,互助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安某某等17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被告人安某某等17人因犯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盜竊罪,被分別判處十二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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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師某某利用朋友、同學等關係拉攏、糾集被告人保某某、馬某某、陳某某、麻某某等人,成為相對固定的團伙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組織。自2018年8月至9月間經常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互助土族自治縣威遠鎮及其周邊地區,多次實施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安某某、祁佔某、保某某、師某某、馬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餘某某、李春某、李羊某、祁小某、崔某某、胡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安某某、師某某 、保某某、馬某某、陳某某、麻某某、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43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安某某、保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崔某某、麻某某、祁小某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祁佔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師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按照法定程序,對各被告人的犯罪證據當庭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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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祁佔某、師某某在搶劫共同犯罪中,安某某、師某某在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保某某、馬某某、王某某、餘某某、張某某、李春某、李羊某系從犯,應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保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強拿硬要未成年人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崔某某、麻某某、祁小某、陳某某多次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均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屬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安某某、祁佔某、王某某、李羊某、胡某某、崔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重新犯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充分考慮了各被告人自首、立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互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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