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小三花了2600萬,法官這個判決亮了

做小三有風險

到手的錢財還得退給情人原配

丈夫給小三花了2600萬,法官這個判決亮了

珠海某公司老闆與員工發展成情人關係,瞞著妻子向小三頻繁轉賬鉅額現金,妻子獲悉後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丈夫所贈款項。

近日,記者從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經該院經審理後判決白某(化名)向朱某(化名)返還受贈款項700餘萬元,小三不服判決上訴至珠海中院,近日珠海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原配:丈夫向小三贈與錢款侵害其共同財產利益

朱某與劉某(化名)是夫妻,兩人於1995年登記結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白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並且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頻繁、大額轉賬將鉅額現金無償贈與白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2600餘萬元。

朱某認為,白某與劉某之間贈與合同不僅違反了法律就夫妻對重大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及夫妻間應負相互忠實義務的強制性規定,且建立在婚外情基礎上的財產贈與關係嚴重違揹我國《民法通則》關於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德的規定及立法精神,雙方間惡意串通行為亦損害朱某的財產利益,因此,白某與劉某之間贈與合同關係應依法認定自始無效,白某惡意取得前述財產無法律依據,依法應予全數返還。

小三:銀行轉款行為不能認定為贈與行為

庭審中,白某辯稱,其與劉某之間不存在贈與和被贈與的關係。贈與的前提條件是贈與人有無償給予的意思表示,且受贈人表示接受。朱某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劉某有無償給予的意思表示和白某有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朱某提供的轉款憑證僅僅只能證明劉某與白某之間存在銀行轉款行為,但並不能當然的認定為贈與行為,因為通過大量的手機微信、短信、收入證明、社保記錄及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白某與劉某之間的銀行轉款行為是白某的職務行為,是白某為劉某工作的具體表現。

而劉某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審中承認與白某存在婚外情關係,並承認與白某保持情人關係期間,在妻子朱某不知情下,擅自贈與白某大量錢財,贈與白某的錢財主要用於白某在廣東、湖北購買房產及其他大額個人消費。

法院:贈與行為無效小三應返還錢財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為本質的特徵,雖然白某與劉某之間沒有書面或口頭贈與合同,但劉某通過自己或他人銀行卡向白某的銀行賬戶轉入大額現金,除了白某已轉回劉某的1200餘萬元及白某受劉某委託向案外人支付的600餘萬元外,白某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2600餘萬元中的700餘萬元的款項支付過合理對價,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該款項存在其他債務關係抵銷的事實,也沒有對該款項的性質作出合理解釋。

同時,白某明知劉某有配偶仍與之長期保持婚外情關係,基於其特殊身份,應當認定700餘萬元款項系劉某對白某的贈與。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劉某向白某贈與財產發生在朱某與劉某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贈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劉某基於其與白某的不正當情侶關係而贈與白某款項,顯然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劉某未經其配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白某,侵犯了朱某的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白某應當向朱某返還受贈款項700餘萬元。

因此,香洲法院依法判決白某向朱某返還款項人民幣7424068.94元。一審判決後,白某提出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小三訴求用贈與款抵工資法院不支持

讓小三白某悲憤的是,她認為自己包括工資在內的勞動報酬應當在被返還的款項中被扣除的問題,但法院審理認為首先,白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其2008年就已經在新某公司工作,而庭審陳述其於2011年才與劉某認識,其主張與陳述前後矛盾;

其次,白某為新某公司員工,白某的工資等勞動報酬是與新某公司之間的事宜,而劉某隻是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因此,白某包括工資在內的勞動報酬與劉某個人無關,因此,白某要求在被返還的款項中扣除包括工資在內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白某並沒有對劉某轉賬給其700餘萬的款項支付過合理對價,劉某與白某之間構成贈與合同關係,劉某的行為顯然違反婚姻法的規定,並且侵害了朱某的財產利益。

因此認定贈與行為無效,白某應將700餘萬元返還朱某。法官提醒,夫妻間以忠實忠誠為準則,勿要挑戰公序良俗。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文字陳治家 通訊員毛宇寧、林碧娜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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