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支招:離婚後才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我該怎麼辦?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揚遠律師 揚遠律師 2017-09-06

律師支招:離婚後才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我該怎麼辦?

在離婚糾紛中,最常見的就是夫妻雙方財產的分割問題,這也是離婚訴訟中的難點。然而,揚遠律師團隊在日常的法律諮詢中,時常會碰到這樣一類問題:離婚後一段時間突然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線索,在離婚過程中並未分割該隱匿的財產,我該怎麼辦?能不能重新起訴主張分割該財產?今天,揚遠律師團隊民事法律中心就上述問題為您簡析一二。

一、何為隱匿財產?

簡言之,就是惡意轉移財產。現實生活中,不乏部分夫妻為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或者肆意揮霍財產、以造成夫妻名下無共同財產的表象,或者隱瞞自己個人名下的某些財產,導致對方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因不知道有該財產而少分或者不分。

二、隱匿財產包括哪些行為?

現實中常見的隱匿財產的行為包括將夫妻共同財產存放在對方不知道的銀行賬戶內;以第三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但實際控制人為自己;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出售的名義交付第三人,待婚姻關係解除後將上述財產從第三人處取回;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承擔債務;將夫妻共同財產低價變賣給他人或故意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導致對方少分或不分。

在離婚糾紛中,最常見的就是夫妻雙方財產的分割問題,這也是離婚訴訟中的難點。然而,揚遠律師團隊在日常的法律諮詢中,時常會碰到這樣一類問題:離婚後一段時間突然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線索,在離婚過程中並未分割該隱匿的財產,我該怎麼辦?能不能重新起訴主張分割該財產?今天,揚遠律師團隊民事法律中心就上述問題為您簡析一二。

一、何為隱匿財產?

簡言之,就是惡意轉移財產。現實生活中,不乏部分夫妻為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或者肆意揮霍財產、以造成夫妻名下無共同財產的表象,或者隱瞞自己個人名下的某些財產,導致對方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因不知道有該財產而少分或者不分。

二、隱匿財產包括哪些行為?

現實中常見的隱匿財產的行為包括將夫妻共同財產存放在對方不知道的銀行賬戶內;以第三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但實際控制人為自己;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出售的名義交付第三人,待婚姻關係解除後將上述財產從第三人處取回;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承擔債務;將夫妻共同財產低價變賣給他人或故意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導致對方少分或不分。

律師支招:離婚後才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我該怎麼辦?

三、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該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規定,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最關鍵的就是提供財產線索。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所以,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應在發現隱匿財產的次日起兩年之內提出,否則將追不回該隱匿的財產。因此,揚遠律師建議您一旦發現上述財產線索,應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並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請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勝訴權,損害自身的利益。

綜上,揚遠律師提醒您:“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總歸會留下線索,以此方式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是不可取的,也終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受害方,如您一旦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請及時主張權利,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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