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醜聞”,女人如何避免被家暴,勇敢說出你的遭遇

婚姻 法律 戀愛 婚外情 文化 新聞 法制 民間浮世繪 2019-07-12

家暴遠不止存在於明星家庭中。在我們自己的家裡,在我們的身邊,家暴無處不在。根據婦聯的統計,我們國家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存在家庭暴力,這個數字極有可能是低估的,因為很多家庭暴力中的婦女因為“家醜不可外揚”或者膽小,不願意承認遭到家暴;並且,精神暴力、冷暴力、言語暴力等等家暴的形式也難以進行統計。

家暴不是”醜聞”,女人如何避免被家暴,勇敢說出你的遭遇

儘管全世界所有地區都或多或少存在家暴現象,但在數字之外,我們可以想見,我們國家的家暴現象在世界民族之林也是比較突出的(大概比不過印度和穆斯林國家)。

一方面,東亞傳統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的遺毒頗深,丈夫在夫妻爭吵中更容易選擇暴力手段,而妻子也更容易選擇隱忍,在美國紐約,華人群體的家暴案件佔全市家暴案的70%;

另一方面,我們國家的司法系統一向對家暴“助紂為虐”:

由於奉行“清官難斷家務事”,警察面對家庭暴力以批評教育為主,然而,批評教育怎麼可能杜絕暴力?受害者的報警帶來的只能是短暫的安全和長久的絕望:出於報復施暴者會進行變本加厲地虐待,同時為了不讓受害者報警,甚至會採取拘禁,切斷與外界聯繫的可怕手段。即使受害者再次報警,警察的出警率也相當低,甚至還會以“小打小鬧報什麼警”等理由將受害者推回家暴的深淵。

家暴不是”醜聞”,女人如何避免被家暴,勇敢說出你的遭遇

家暴受害者往往受到“敢和我離婚就殺你全家”這樣的威脅而不敢訴諸法律途徑,可即使訴諸法律途徑,如果男方不願意離婚,女方也很難逃脫苦海。

2015年在海口有一樁新聞,一對夫妻,8年間女人一共提起三次離婚訴訟,女人說男人家暴,男人說女人有婚外情,最後法院的判決是,兩人婚姻基礎是好的,但因為生活瑣事有了矛盾,被告(男方)不願意離婚,並願意給女方更多的寬容和理解,通過溝通消除誤會,所以,不準予兩人離婚。

這並非孤例。

即使鬧得不可開交,對簿公堂時,只要男方能演一出我們還有感情的好戲,就能讓法官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不準予離婚,而男方也就能繼續享用這個合法的勞役和人肉沙包。

由於法制的不健全,面對家暴面對婚姻,久經世事的法官似乎都一個個變成了天真的少男少女,變得相信感情的作用,相信愛的奇蹟(新家暴法實施後有所改觀,但取證仍然是難點)。

諷刺的是,家暴過後,受害者也有相當一部分會因為施暴者的悔悟相信愛情,相信奇蹟。家暴的普遍過程是:

①一開始,夫妻兩人有了小摩擦,累積了不少壓力;

②因為某個導火索,壓力爆發,男方實施了家暴;

③家暴過後,施暴者往往會表現出悔意,再找些藉口,說些“我打你是因為太愛你了”“我發誓下次不會了”“我真想打死我自己”之類的屁話;

④在取得受害者原諒之後,施暴者會表現得特別溫柔,製造出甜蜜的假象好像又回到蜜月,讓受害者覺得他還是那個愛我的男人,打我只是一時控制不住。

然而,“蜜月”是短暫的,隨著時間推進,兩人之間又開始產生小摩擦,於是,又回到了最初形成壓力的階段,形成了一種循環。

在這種循環裡,受害者不斷陷入“他還是愛我的”這樣虛假的希望,反反覆覆地受到精神和肉體上的傷害。所以說,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出軌的次數倒很可能是有限的)。

有的人看到了這個現象,寫文章說施暴者一旦動手,就已經說明他不愛了,實際上這個說法並不確切。

家暴不是”醜聞”,女人如何避免被家暴,勇敢說出你的遭遇

愛是人性裡多麼複雜的情感,有沒有暴力並不能成為有沒有愛的佐證;從感情上,冷暖自知,沒人會相信外人比自己能感受對方的愛,而理智上,連法庭都難以通過證據判斷是否有感情,常人又怎麼能夠輕易判斷?

而且,這樣的判斷實在是多餘的,因為家暴是一種犯罪行為,有愛的犯罪和沒有愛的犯罪沒有什麼區別。

同時,家暴也是非常low的行為。我難以想象,一個男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動手毆打他的妻子,在這個過程中,究竟要違背多少誓言,拋棄多少品格,縱容多少內心的傲慢與邪惡?

事實上,從他動手的那一瞬間開始,他已經成為了一個犯罪的人渣。對犯罪的人渣,究竟還奢談什麼愛?

從精神上鄙視家暴,給家暴定性並不能拯救受害者。但是有助於為受害者給出建議。

與一個家暴的男人分手、離婚肯定是最合理的選擇,但是恐懼,猶豫,幻想會阻礙受害者做出這樣的判斷。作為受害者身邊的好友或者提出建議的人,應該誠實地對面受害者的心理陰影,同時必要時尋求專業心理治療和法律的幫助。

如果受害者實在心存幻想,想維繫家庭。那最重要是讓施暴者理解夫妻生活的矛盾不能訴諸暴力。人的本性很難改易,所以思想教育並沒有什麼用,但人的行為還是會受到外界壓力的影響,如果社會輿論,司法體系和身邊親朋好友能共同抵抗,譴責,制裁家暴,那施暴者再次想要訴諸暴力時就會產生顧忌。

從保護自身的角度來說,遭受家暴的女性最重要是要留下證據,比較有力的證據有,報警記錄,病歷記錄和檢查照片,傷害鑑定,施暴者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鄰居朋友的證言。在家暴法中,婦聯組織,調解委員會等機構可以對施暴者提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也是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據可能不會讓人好受些,但至少可以保留一條讓受害人逃出苦海的通道,不會陷入告訴無果,離婚無門的絕望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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