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母親藏匿兒子,父親探兒受阻起訴索要探視權

婚姻 法律 桂林 王強 南國早報 2017-06-27

夫妻離婚後,不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為宣洩怨氣,限制另一方探望孩子,使無辜的孩子成了受害者。近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父親為行使探視兒子的權利引發的案件。

2014年9月6日,劉女士向桂林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報警,稱有人搶走了她的兒子。公安機關出警後瞭解到,劉女士與蔡先生是夫妻,兩人出現感情危機後,孩子一直由劉女士及其父母協助照看,蔡先生多次看望小孩受阻。當日,蔡先生再次受阻後,雙方發生衝突,劉女士報了警。經民警調解,蔡先生將小孩接走。可此後當劉女士也想探望小孩時,劇情出現反轉,蔡先生及其父母將小孩藏了起來。2014年10月17日,劉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蔡先生離婚,並要求兒子由其攜帶撫養。2015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兒子由劉女士攜帶撫養。

劉女士獲得小孩撫養權後,為報復蔡先生及其父母之前的所作所為,也將小孩藏了起來,還給小孩改了姓名。蔡先生多次溝通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探望小孩的權利,並將兒子的姓氏恢復成雙方離婚前的姓氏。

今年3月2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劉女士與蔡先生對探望小孩的時間、方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應予判決解決。法院從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的角度考慮,判決蔡先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視兒子兩次。對於兒子的姓氏,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子女變更姓名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法院判決駁回了蔡先生該項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現實生活中,離婚後的夫妻往往會因兩人之間或與對方家人之間的恩怨糾葛,撫養小孩的一方將小孩作為限制對方權利的一種手段,以達到宣洩自己內心怨恨的目的,這往往會對小孩的成長造成更大的傷害。父母離婚,本身對孩子已是巨大的傷害,離婚後的父母更應平和、理性處理雙方的矛盾糾紛,將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彭寧莉 通訊員王強

離婚後母親藏匿兒子,父親探兒受阻起訴索要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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