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瞞著丈夫給兒子買房,夫妻倆離婚後,前夫想把房產要回來'

法律 購房 不完美媽媽 三臺縣 綿陽 綿陽觀察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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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這個年代,對於愛子心切的父母來說,出資為孩子買房早已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可今年29歲的小坤怎麼也沒有想到,因為當初母親為自己買房的一個舉動,讓原本就已經離婚的父母再一次對簿公堂。

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兒子買房 離婚後他請求撤銷“贈與”

龍先生和楊女士1988年登記結婚,1990年生下兒子小坤。2014年,楊女士以家庭存款17萬元加上從親友處借來的20萬餘元,以兒子小坤的名義在綿陽市三臺縣北壩鎮購買了一套住房。

2017年8月,龍先生起訴請求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審理中,其雖對楊女士為兒子購房未經與其事先商量之事頗有意見,但對子女結婚買房之結果不持有異議。同年10月,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現在的住房歸龍先生所有,但需要對楊女士補償人民幣9萬元。因為龍先生遲遲沒有履行支付義務,2018年4月,楊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欠付的9萬元及遲延履行金。

2018年8月,龍先生將前妻楊女士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撤銷楊女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坤的贈與合同關係,並分割其中的一半。“她曾未經我的同意,用家庭積蓄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住房一套,且沒有我的共同所有份額。因房屋已登記在兒子名下,礙於父子情誼,未曾深究。”龍先生表示,為了不傷害父子感情,只要楊女士不再追究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款9萬元,他就自願放棄為兒子所購房屋的份額。但現在楊女士提起強制執行申請,他也只能依法上訴。

爭議焦點主要在三個方面 法院最終駁回其相關訴求

三臺縣人民法院認為,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財產應當屬於贈與人所有。本案中,原告龍先生主張撤銷被告楊女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兒子小坤的贈與合同,主張成立與否,楊女士是否承擔責任,爭議點主要在三個方面:

一是撤銷贈與合同的訴訟主體是楊女士還是小坤。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贈與是產生於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依據法律規定,被撤銷的主體應該為受贈人,龍先生起訴楊女士主張撤銷對於兒子的贈與行為,系主體不適格。

二是贈與標的物是貨幣、債權還是物權,以及財產權利是否已經轉移。

楊女士以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出資為小坤購買商品房,但購買時商品房並未實際建成,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楊女士購買房屋時,因未與開發商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楊女士並未獲得商品房的物權,而贈與的前提要求為贈與標的物是“自己的財產”,故贈與標的並非物權。另一方面,楊女士並未將錢交給小坤,故贈與標的亦非貨幣。楊女士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因商品房購買協議及網籤合同上均以小坤為買受人,小坤可以向開發商主張商品房物權登記,故其已經取得對該商品房的物權請求權,即贈與對商品房的債權請求權已經實現了從楊女士向小坤的權利轉移。

三是贈與行為是否存在可撤銷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以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本案中,贈與標的物已經完成了權利轉移,龍先生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也已明確表示,雖然楊女士未在事前與其商量,但對給子女結婚買房之結果不持異議。且龍先生亦稱述起訴目的是要求楊女士放棄主張9萬元的財產分割款,而非小坤存在法定的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的情形,故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

綜上,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原告龍先生的起訴。(劉兆博 杜筱 綿陽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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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這個年代,對於愛子心切的父母來說,出資為孩子買房早已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可今年29歲的小坤怎麼也沒有想到,因為當初母親為自己買房的一個舉動,讓原本就已經離婚的父母再一次對簿公堂。

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兒子買房 離婚後他請求撤銷“贈與”

龍先生和楊女士1988年登記結婚,1990年生下兒子小坤。2014年,楊女士以家庭存款17萬元加上從親友處借來的20萬餘元,以兒子小坤的名義在綿陽市三臺縣北壩鎮購買了一套住房。

2017年8月,龍先生起訴請求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審理中,其雖對楊女士為兒子購房未經與其事先商量之事頗有意見,但對子女結婚買房之結果不持有異議。同年10月,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現在的住房歸龍先生所有,但需要對楊女士補償人民幣9萬元。因為龍先生遲遲沒有履行支付義務,2018年4月,楊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欠付的9萬元及遲延履行金。

2018年8月,龍先生將前妻楊女士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撤銷楊女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坤的贈與合同關係,並分割其中的一半。“她曾未經我的同意,用家庭積蓄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住房一套,且沒有我的共同所有份額。因房屋已登記在兒子名下,礙於父子情誼,未曾深究。”龍先生表示,為了不傷害父子感情,只要楊女士不再追究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款9萬元,他就自願放棄為兒子所購房屋的份額。但現在楊女士提起強制執行申請,他也只能依法上訴。

爭議焦點主要在三個方面 法院最終駁回其相關訴求

三臺縣人民法院認為,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財產應當屬於贈與人所有。本案中,原告龍先生主張撤銷被告楊女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兒子小坤的贈與合同,主張成立與否,楊女士是否承擔責任,爭議點主要在三個方面:

一是撤銷贈與合同的訴訟主體是楊女士還是小坤。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贈與是產生於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依據法律規定,被撤銷的主體應該為受贈人,龍先生起訴楊女士主張撤銷對於兒子的贈與行為,系主體不適格。

二是贈與標的物是貨幣、債權還是物權,以及財產權利是否已經轉移。

楊女士以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出資為小坤購買商品房,但購買時商品房並未實際建成,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楊女士購買房屋時,因未與開發商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楊女士並未獲得商品房的物權,而贈與的前提要求為贈與標的物是“自己的財產”,故贈與標的並非物權。另一方面,楊女士並未將錢交給小坤,故贈與標的亦非貨幣。楊女士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因商品房購買協議及網籤合同上均以小坤為買受人,小坤可以向開發商主張商品房物權登記,故其已經取得對該商品房的物權請求權,即贈與對商品房的債權請求權已經實現了從楊女士向小坤的權利轉移。

三是贈與行為是否存在可撤銷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以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本案中,贈與標的物已經完成了權利轉移,龍先生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也已明確表示,雖然楊女士未在事前與其商量,但對給子女結婚買房之結果不持異議。且龍先生亦稱述起訴目的是要求楊女士放棄主張9萬元的財產分割款,而非小坤存在法定的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的情形,故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

綜上,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原告龍先生的起訴。(劉兆博 杜筱 綿陽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鄧勇)

妻子瞞著丈夫給兒子買房,夫妻倆離婚後,前夫想把房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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