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一上門女婿離婚後發現前妻再嫁懷孕,當場拒絕辦理安置房過戶

婚姻 法律 懷孕 社會 都市快報 都市快報 2017-09-14

拆遷是非多!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有關這個熱門話題帶來的糾紛。

閃婚後拆遷

性格不和離婚

陳女士今年三十出頭,寧圍人,2013年與來蕭工作的董先生相識相戀後閃婚。因丈母孃家列入拆遷範圍,董先生把戶口遷了過來。

2014年8月,兩人的女兒出生。2015年,陳女士父母家拆遷,老丈人作為戶主簽了《徵遷安置補償協議》,安置政策是按照戶內人口進行補償,董先生作為戶內安置人員同樣享有70(60+10)平方米安置面積,以及過渡費、安置費等。

不過,董先生與陳女士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於2016年10月協議離婚,女兒歸女方撫養。

蕭山一上門女婿離婚後發現前妻再嫁懷孕,當場拒絕辦理安置房過戶

網絡配圖

雙方約定:夫妻倆在某小區購買的房子歸女兒,董先生在寧圍的70平方米相關全部安置權益也無條件贈予女兒,安置房差價由女方負責,等到安置房具備辦理權屬證明條件時他也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其他個人名下財產及債權債務,則均各自處置、負責。

過戶時發現妻子懷孕

他轉身就走

今年3月,董先生配合陳女士前去辦理過戶時,看到陳女士已懷孕。在董先生看來,兩人離婚才5個月,前妻又再嫁再孕了,肯定在雙方還沒離婚時就背叛了自己,他轉身就走,認為離婚協議關於財產約定不作數,且不肯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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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覺得,拆遷安置房一人一生只能享受一回,不僅至今尚未享受過渡費等福利,而且寫離婚協議時房子都沒交付,贈予不能算數,且女方享有的安置房權益沒有在離婚協議中予以分割,顯然是對男方的不公。董先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贈予的條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陳女士說,離婚協議是雙方協商約定,而且也都是給女兒的,堅決要求董先生按照離婚協議約定過戶。個人的安置房份額是個人享有的居住權保障,是按人頭算的,自己的70平方米董先生當然是沒份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其他的個人財產、債權債務各自處置、負責”;前夫在離婚協議中自願將安置面積贈予女兒,是他處分自己的財產,將安置面積權益給女兒了,自然也包括相伴隨的過渡費、人口獎勵費等。

那麼,董先生這樣的反悔有法律效應嗎?

律師說法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桂紅認為,如董先生不能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就不能要求撤銷相關房產的贈予。而陳女士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董先生履行辦理過戶的義務。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將財產歸子女所有的,經國家民政機關確認並備案,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該協議作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均應繼續履行該協議。

蕭山一上門女婿離婚後發現前妻再嫁懷孕,當場拒絕辦理安置房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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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和陳女士的離婚協議中還涉及了安置房的問題,應當根據徵遷安置房的來源、徵遷補償協議的約定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照蕭山地區的政策,寧圍徵遷安置房屋是按照人口標準獲得,戶內的安置人口可享有相應面積的安置權益。安置房一般是以戶為單位進行交付,在符合交房條件時,由戶主抽取戶型及房號,並交納安置房回購款後才能取得鑰匙收房。在此前提下,還需確定屬於董先生“安置權益”的安置房源是哪一套。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贈予的條款,在符合過戶條件時,陳女士可要求董先生配合辦理安置房產過戶手續。如贈予房產的戶型房號無法確定,則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董先生提出前妻的70平方米安置房沒處理,從常理分析,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其前妻也享有同樣安置,但在協議中約定了其他財產各自處分。所以,女方的70平方米安置面積權益不可能是雙方離婚時女方隱瞞、未予以處分或者漏分的財產,該70平方米安置面積的安置權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歸屬女方。

而關於董先生提的過渡費等費用問題,男方僅僅將其安置面積權益贈予了女兒,而未將其過渡費等補償費用權益予以處置,男方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分家析產的訴訟。

來源:蕭山日報 首席記者 周穎 綜合蕭山司法

編輯: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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