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出生後黃疸偏高 入住咸陽一母嬰會所兩天再被送醫

6月11日,咸陽市民周女士生產完出院時,孩子黃疸偏高,醫生囑咐需按時用藥,周女士入住桃樂斯國際母嬰會所兩天,孩子黃疸值達到18.2mg/dL ,被送入醫院。對此,家屬稱曾向該會所護士囑咐按時用藥,會所予以否認。

華商報-二三裡記者調查發現,該會所內有咸陽多家醫院在職醫生“上班”,服務合同中,會所明確稱自己無醫院資質,但又稱配備有專業醫師資格的專家。對此,秦都區衛健局回覆,會所該行為屬非法診療,已介入調查。

男嬰出生後黃疸偏高 入住咸陽一母嬰會所兩天再被送醫

男嬰黃疸偏高 入住會所兩天被送醫

6月11日晚,咸陽市民周女士在醫院順利誕下男嬰,醫生髮現黃疸偏高,出院時叮囑需按時用藥並監測黃疸值。13日中午,周女士在醫院購買降黃疸的茵梔黃口服液後,入住此前預定的桃樂斯國際母嬰會所。不料15日一早,寶寶黃疸值升至18.2mg/dL ,該會所這才通知家屬儘快安排孩子就醫。

據家屬稱,此前,他們發現寶寶黃疸值升高後,曾多次要求會所為孩子安排用藥。但該會所責任護士答覆,他們有專業的新生兒科醫生,要根據孩子的檢查結果來決定是否用藥,並表示黃疸值在可控範圍。家屬質疑,正是該會所醫生的不專業,才導致寶寶二次被送入醫院。

男嬰出生後黃疸偏高 入住咸陽一母嬰會所兩天再被送醫

據家屬介紹,該會所聘用有多名咸陽各醫院的在職、退休醫生,但會所並無相關部門開具的開展診療活動資質。記者在家屬提供的一段錄音中聽到,該部門一負責人曾稱:“我們會所的新生兒醫生都是有相關資質的,每週會在會所對新生兒檢查,因為人家在會所是兼職醫生,在醫院是在職醫生。”

此前,該會所王姓負責人在接受華商報-二三裡記者採訪時,對家屬曾要求對孩子用藥的說法予以否認,並稱他們聘用的都是醫院專業醫生。記者要求查看醫生資質遭到拒絕。

多名在職醫生在會所“上班”

衛健局:涉非法診療

調查中記者發現,會所工作人員在和家屬接觸時,多自稱醫生。此前,會所王姓負責人在與家屬溝通時,曾向記者表示,他們一名叫王某雲的醫生在彩虹醫院供職,另一名羅姓醫生是咸陽市二紡醫院在職醫生。記者查詢彩虹醫院網站,證實該院的確有一同名同姓的醫生。記者向二紡醫院求證,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羅姓醫生的確是該醫院的人,但目前並未安排具體科室。

記者將此事反映給咸陽市衛健局,一名負責人明確表示:“母嬰會所不屬於醫療機構,不能有任何行醫行為,更不能聘用有行醫資質人員在會所從事行醫活動。”該負責人表示,如果一家商場裡出現醫生給顧客服務,大家會覺得非常奇怪,這是一樣的道理。只要沒有在衛健部門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會所裡發生的所有醫療行為包括給嬰兒做體檢,都屬於非法診療。而對於涉及二紡醫院的羅某、彩虹醫院王某雲等在職醫生在該會所“上班”,該負責人表示“這都是不可以的”。

目前,咸陽市秦都區市場監管局、衛健局、藥檢所等3家部門已對桃樂斯國際母嬰會所進行檢查。6月24日,記者再次聯繫秦都區衛健局,一名負責人表示,他們正在上報領導,會及時發佈調查結果。

男嬰出生後黃疸偏高 入住咸陽一母嬰會所兩天再被送醫

交費近1.9萬 住8天會所只願退1691元

事發後,桃樂斯母嬰會所曾與家屬協商,願贈送一些項目作為補償,遭家屬拒絕,並要求退還費用。該會所只願意退還1691元,這讓家屬無法接受。周女士稱,自己簽約會所時支付了18864元,服務期為29日,“我入住了8天,按道理應該退剩餘未消費的13650元,為什麼只給退1691元?”

記者在家屬提供的一份該會所退費協議中看到,若單方解除協議需要提前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並且扣除未發生費用的50%,除去床品、產婦和寶寶衣物費用共計1200多元后,將扣除未發生服務費6825元,若次日搬離出會所,扣除未提前告知6日費用3900元。協議據此得出結論,退還周女士費用為1691元。

律師:協議對消費者不合理 屬霸王條款

據瞭解,周女士在入住會所前,曾簽訂過一份《母嬰服務協議》,在甲方申明一項中,桃樂斯母嬰會所稱自己並不具備醫院資質。但在基本項目一項,該會所又稱,他們會為產婦和嬰兒配備具有專業醫師資格的專家和提供資深專業護理服務。

“協議中,他們說能夠提供資深專業護理服務,但孩子住了兩天會所就又被送到醫院,我們要求退費是認為他們並未達到服務承諾,並非無理取鬧。”周女士說。

在該服務協議雙方約定一項中,記者看到不少條款都是約束消費者退款要求的項目,但在會所服務內容方面,卻大多表述模糊。“乙方入住期間,如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甲方可扣除未發生費用的50%作為房間空置的違約費後退還餘款。”該會所也是基於這一條款,扣除未發生費用6825元。

對該協議中關於退款方面的約定,陝西連邦律師事務所陳輝律師表示,雖然協議中雙方有約定,但其效力應受《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可以認為其內容無效”的約束。

陳輝說,該服務合同在違約責任的約定方面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屬於霸王條款。如協商不成,周女士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華商報記者 冼揚 實習記者 狄禕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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