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抵押車有風險!慶陽市華池法院協助重慶巴南法院扣押一輛抵押車'

華池 重慶 銀行 陳鑫 慶陽 工商銀行 法律 甘肅鼎立信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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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法官普法:購買抵押車有風險 ▏華池法院協助重慶巴南法院扣押一輛抵押車

近日,華池法院執行局協助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在華池縣華電家園小區成功扣押一輛抵押車,充分發揮了全國法院努力創建的聯動執行機制職能作用,形成執行合力,共同維護司法權威。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68號申請執行人重慶市國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陳鑫、李應發追償權糾紛一案時,被執行人陳鑫、李應發在重慶市國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購買渝B68B66汽車一輛,雙方簽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暨委託擔保合同》,重慶市國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為陳鑫、李應發提供擔保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申請22.5萬元個人消費按揭貸款,巴南支行代其支付購車款後,陳鑫、李應發分36期返還,每期償還7046元,但二被執行人並未按期歸還,並將渝B68B66汽車輾轉多人之手最終以10萬元賣給華池縣張某。該案執行立案後,發現該車被被執行人轉賣,經過多方查找和追蹤,重慶巴南法院在華池縣境內發現了該車的蹤跡,於是重慶巴南法院千里驅車來到華池縣,請求華池法院協助扣押該車輛。在院領導的統一安排下,很快在華池縣華電家園小區內找到該車及張某,扣押中張某辯稱:“車是我10萬元買的,你們重慶法院為什麼要扣押?”執行工作人員向張某出具了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68號民事判決書及(2017)渝0113執1179號執行扣押裁定書,並詳細地向張某講解購買抵押車中存在的風險,通過釋法析理,張某最終迫於法律壓力同意扣押。最終,在華池法院的協助下巴南區人民法院辦理了扣押法律文書的送達,成功扣押渝B68B66號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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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法官普法:購買抵押車有風險 ▏華池法院協助重慶巴南法院扣押一輛抵押車

近日,華池法院執行局協助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在華池縣華電家園小區成功扣押一輛抵押車,充分發揮了全國法院努力創建的聯動執行機制職能作用,形成執行合力,共同維護司法權威。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68號申請執行人重慶市國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陳鑫、李應發追償權糾紛一案時,被執行人陳鑫、李應發在重慶市國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購買渝B68B66汽車一輛,雙方簽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服務暨委託擔保合同》,重慶市國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為陳鑫、李應發提供擔保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申請22.5萬元個人消費按揭貸款,巴南支行代其支付購車款後,陳鑫、李應發分36期返還,每期償還7046元,但二被執行人並未按期歸還,並將渝B68B66汽車輾轉多人之手最終以10萬元賣給華池縣張某。該案執行立案後,發現該車被被執行人轉賣,經過多方查找和追蹤,重慶巴南法院在華池縣境內發現了該車的蹤跡,於是重慶巴南法院千里驅車來到華池縣,請求華池法院協助扣押該車輛。在院領導的統一安排下,很快在華池縣華電家園小區內找到該車及張某,扣押中張某辯稱:“車是我10萬元買的,你們重慶法院為什麼要扣押?”執行工作人員向張某出具了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68號民事判決書及(2017)渝0113執1179號執行扣押裁定書,並詳細地向張某講解購買抵押車中存在的風險,通過釋法析理,張某最終迫於法律壓力同意扣押。最終,在華池法院的協助下巴南區人民法院辦理了扣押法律文書的送達,成功扣押渝B68B66號汽車。


購買抵押車有風險!慶陽市華池法院協助重慶巴南法院扣押一輛抵押車


法官提示

購買抵押車有風險,買者須謹慎!抵押車一般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給私人、典當行、企業、銀行等進行借款或者抵債。抵押車一般車輛手續齊全,但獨缺機動車登記證書,價格比市場價低很多,購買存在很大風險:其一抵押車不能過戶,購買者只擁有抵押車的行駛權,並且能夠正常購買車險和審驗。其二抵押車來源不能得到保證,有可能是盜搶車輛;其三抵押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於購買者來說將會有比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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