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長與兒子同庭受審,共同受賄740萬

據《羊城晚報》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河源市原副市長謝春森及其子謝芳偉受賄一案。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謝春森涉嫌受賄的數額為1600萬餘元,其中人民幣740萬元為謝春森與其子共同受賄所得。

副市長與兒子同庭受審,共同受賄740萬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謝春森在先後擔任廣東省河源市公路局局長、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被告人謝芳偉共同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740萬元,單獨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720萬餘元(其中既遂566萬餘元、未遂154萬餘元)、港幣73萬元以及別墅一套(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38.92萬元),為多名行賄人在取得工程標段、公路工程、國土規劃、辦理採礦證、道路項目審批、用地手續、調整容積率等方面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春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謝芳偉明知其父親謝春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仍與其共同收受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謝芳偉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謝芳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公訴人表示: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謝春森、謝芳偉與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對本案自願認罪認罰。檢察院根據案件事實、情節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對被告人謝春森處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之間量刑,對被告人謝芳偉處有期徒刑2年半至3年之間量刑並適用緩刑。

法庭上,被告人謝春森對指控的罪名、事實和數額都沒有異議,並表示其是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被告人謝芳偉對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表示由其收取了740萬元人民幣,同時稱是其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謝春森曾任河源副市長長達13年,2017年6月落馬,2018年1月被“雙開”。

據公開資料,謝春森1957年3月生,廣東省連平縣人,1976年9月起一直在家鄉河源市工作,曾任派出所民警,連平縣陂頭鎮黨委書記,連平縣副縣長,連平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河源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5月起,謝春森升任河源市副市長,直至2017年初年滿60歲時改任市政府黨組成員,當年6月落馬,2018年1月被“雙開”。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謝春森腐敗案件中,其兒子謝芳偉是參與其中的“重要角色”。謝春森被“雙開”的通報中,特意提到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子的經營活動謀利”。

根據檢方指控,在謝春森涉嫌受賄的1600餘萬元中,有740萬元是與兒子謝芳偉共同收受的;同時,謝芳偉“明知其父親謝春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仍與其共同收受財物”。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謝芳偉曾為河源市一家裝飾工程公司和一家智能化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和2015年10月,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謝芳偉不再擔任。

此外,在此前的腐敗案件審理中,父子同庭審理的情況,較為罕見。

近期相似的案例有江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姚迪明,和他的兒子,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姚蔚。

2018年底,姚迪明受賄案和姚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在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姚迪明和姚蔚的案件,為“分別公開開庭審理”。

據檢方指控,姚迪明單獨或與其子姚蔚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90.047萬元、美元0.9萬元、港幣131萬元;其中姚迪明與姚蔚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11.17萬元、港幣130萬元。

新京報記者 許騰飛 校對: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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