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一小販違法銷售“河魨”被罰123萬 近3000公斤活魚沒收

河魨 上海 法律 鰣魚 光明網 2019-04-11

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胡明冬4月10日報道:河魨魚味道極為鮮美,與鰣魚、刀魚並稱為“長江三鮮”,但是河魨魚的內部器官卻含有一種能致人死命的神經性毒素,因此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出售活體河魨魚。時下正上食用河魨魚的最佳季節,市面上仍然有一些賣家未經允許販賣活體河魨魚,近日,上海寶山法院收到上海寶山市場監管局移送的一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非訴審查案件,被執行人翁某因販賣活體河魨魚被上海寶山市場監管局處於行政處罰123萬餘元。

據介紹,寶山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發現轄區某市場內翁某正在攤位上銷售河魨活魚,且翁某並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水產品經營。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禁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沒收了河魨魚2917.9公斤以及對翁某作出罰款123萬餘元的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作出後,翁某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亦未提起行政訴訟,在繳納第一期罰款15萬元後,再未履行處罰決定確定的其餘繳納罰款義務。因此,上海寶山市場監管局向上海寶山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翁某繳納剩餘的108萬餘元。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查後認為,上海寶山市場監管局對翁某作出的處罰決定,無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以及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及農業部的規定,禁止經營河魨活魚以及未經加工的河魨整魚,嚴禁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河魨加工活動。據此,上海寶山法院裁定上海寶山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准予執行。

上海寶山法院提醒廣大消費者,如果在市場看到有鮮活河魨魚銷售,因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切不可因滿足口腹之慾而誤食有毒的河魨魚。而作為經營者,銷售活體河魨,面臨的將是鉅額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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