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賠三!杭州一奔馳4S店因銷售欺詐被判近270萬,已履行完畢

奔馳 杭州 法律 轎車 浙江省 人民日報 2019-04-19

66萬奔馳車還沒開出4S店就漏油,女研究生坐引擎蓋維權

退一賠三!杭州一奔馳4S店因銷售欺詐被判近270萬,已履行完畢

這個新聞最近鬧得沸沸揚揚

一時間

奔馳轎車的服務和產品質量問題

也成為輿論熱點

其實,這並不是奔馳第一次

把自己推向風口浪尖

一起來看去年我們杭州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

60多萬買的進口奔馳CLS320轎車,到車管所竟然無法上牌,原來奔馳4S店私自更換了配置,輪胎和輪轂都被換成小一號。因協商無果,車主決定起訴4S店,要求退一賠三。

杭州市濱江區法院一審判決奔馳4S店構成銷售欺詐,按車價款退一賠三,累計款項近270萬元,4S店不服提起上訴。杭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買的奔馳車上不了牌

王女士從位於濱江區的杭州中升之星奔馳4S店購買了一輛進口奔馳CLS320轎車,並於2017年3月15日從4S店提走新車,支付了65.8萬元購車款。

王女士稱,因各種原因委託4S店代辦上牌手續麻煩,她決定自己親自驗車上牌,但車管所的工作人員告訴她,車輛的輪轂及輪胎都被更換過,破壞車輛的一致性,導致無法完成上牌。

在之後的交涉中,奔馳4S店卻給出幾次不同的解釋。一開始,4S店說因為車輛存在新老款交替,廠家裝配錯誤,海關過來就是這樣,但被車主質疑回去。後來4S店又改變說法,說是車輛運輸過程上下板車時的擦傷,所以將輪胎、輪轂臨時換掉了,但銷售環節忘記換回去直接就賣給了車主。對於4S店的說辭,車主王女士也是半信半疑。

王女士稱,消保委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並建議4S店將車輛輪胎、輪轂更換回原廠件,另外賠償一定費用,但4S店沒有答應,只同意送幾次保養作為補償,調解無果。

濱江法院一審判決奔馳4S店退一賠三

無奈之下,王女士直接向濱江法院提起訴訟。

濱江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4S店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商,應該足夠了解店內每一輛車的具體情況,輪轂及輪胎作為車輛重要且明顯的組成部分,瑕疵表現明顯,可見4S店存在嚴重的主觀過錯,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支持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也就是退還購車款65.8萬元及服務費1.4萬元,另外再賠償三倍購車款197.4萬元,車主繳納的保險等服務費也一同賠償。

退一賠三!杭州一奔馳4S店因銷售欺詐被判近270萬,已履行完畢

杭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出來後,4S店提起了上訴。

二審中,杭州中院審理認為,4S店擅自將案涉車輛的原裝輪轂、輪胎更換成尺寸不配套的輪轂、輪胎,且未告知王女士更換的事實,主觀上有隱瞞實情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沒有如實告知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為案涉車輛,因此王女士要求4S店按照案涉車輛價款的三倍支付賠償金,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杭州中院二審認定4S店的行為構成欺詐,王女士享有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的權利,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4S店承擔賠償責任,4S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該奔馳4S店已履行了判決義務,結清了全部款項。

(來源:杭州中院微信、浙江天平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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