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河南漯河某村村民楊XX,在該村有三層臨街房。2013年源匯區人民政府開始實施徵收,因補償標準實在是太低,無法滿足以後的正常生活,楊先生一直未與村改造指揮部達成補償安置協議。2015年6月7日,楊先生房屋遭到強制拆除,後委託萬典律師劉磊、夏濤辦理此案。
訴訟過程中源匯區人民政府稱其對原告房屋的強制拆除情況不知情。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房屋系由被告強制拆除,源匯區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漯政辦(2013)XX號文件和源匯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源匯區幹河陳鄉人民政府、源匯區幹河陳鄉XX村委會下發的搬遷通知明確顯示XX村被列入源匯區三年目標任務,源匯區政府是XX村城中村改造範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徵收主體。原告所提交的房屋徵收分組示意圖也證明了原告的房屋在此次徵收範圍內。原告提供的證人楊某、王某等人的證人證言能夠與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明了被告組織人員對原告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源匯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楊xx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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