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胡氏兄弟黑社會案宣判 主犯獲刑22年 4名副縣級以上幹部充當“保護傘”被查處

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敦煌胡氏兄弟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宣判

主犯胡鑫被判刑22年,其餘33名成員各獲其刑

4名副縣級以上幹部充當“保護傘”被嚴肅查處

近日,備受酒泉社會各界關注、被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敦煌胡鑫、胡剛等3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由肅州區人民法院在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公開當庭進行一審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挪用公款罪、敲詐勒索罪等15項罪名,首犯胡鑫以11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主犯胡剛以6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32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罰。該案是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全國22起重大涉黑案件之一,也是酒泉市範圍內近年來影響最為惡劣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首犯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橫行鄉里

胡鑫、胡剛兄弟系敦煌市七裡鎮鐵家堡村人,辦案機關查明,2008年以來,胡鑫通過非正常手段擔任敦煌市某沙石料公司經理後,採取恐嚇、威脅、毆打、派人阻止其他沙石料生產經營等手段非法控制和管理本區域沙石經營,強行收取本地沙石料廠和採沙廠的銷售款和高額管理費,非法斂財收取管理費2789萬元。2012年,胡鑫通過不正當手段當選敦煌市七裡鎮鐵家堡村黨支部書記,安排其親信和有前科人員到村委會任職,控制和把持基層政權,肆意妄為,欺壓村民,大肆侵吞集體財產。

2010年,胡鑫團伙成員註冊小額貸款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高利放貸,通過組織社會閒散和有前科人員使用多種暴力和軟暴力方式非法討債,瘋狂斂財。

辦案機關查明,胡鑫、胡剛團伙近10年來先後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逃稅,高利轉貸,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妨害作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公款,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危險駕駛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和生產生活秩序,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酒泉市公安機關查辦胡鑫、胡剛兄弟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34名,扣押涉案車輛5輛,凍結釦押涉案資金995.8萬元。此案是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的22起涉黑案件之一,由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牽出4名副縣級以上幹部

經甘肅省紀委監委掃黑除惡專案組查明:在胡鑫案件案發時已經擔任敦煌市市級信訪聯席會議召集人的馬洪濤(副縣級),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副縣長的姚舉,酒泉市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苟小衛(正縣級),敦煌市原市委常委的王愛國等4人,在胡鑫、胡剛兄弟猖狂期間,都曾先後擔任敦煌市七裡鎮黨委書記、鎮長、人大主席。他們曾多次接受胡鑫等人賄賂,形成利益輸送關係,充當其“保護傘”,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為胡鑫涉黑組織的坐大成勢提供了條件。此4人違規處理公務、創辦企業,支持胡鑫非法收取沙石料廠管理費2789萬元。2012年,時任七裡鎮黨委書記的姚舉違規將胡鑫發展為中共黨員,2013年又違反程序任命胡鑫為鐵家堡村黨支部書記。

2018年,伴隨著胡鑫、胡剛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被查,牽出了這幾個“保護傘”,苟小衛等人均涉嫌職務犯罪,被武威市紀委監委移交涼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並提起公訴。酒泉市紀委對苟小衛作出開除黨籍和撤職處分,對王愛國、姚舉、馬洪濤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新甘肅·蘭州晨報記者董開煒)

敦煌胡氏兄弟黑社會案宣判 主犯獲刑22年 4名副縣級以上幹部充當“保護傘”被查處

蘭州警方打掉一製售假幣團伙 收繳面值20元假幣8萬餘元

敦煌胡氏兄弟黑社會案宣判 主犯獲刑22年 4名副縣級以上幹部充當“保護傘”被查處

查處的假鈔。

近日,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成功偵破一起偽造貨幣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搗毀偽造貨幣窩點2處,現場查扣一批印製假幣設備和用於製造假幣的模板、油墨、紙張等原材料,並收繳面值20元假幣8萬餘元。

5月初,西固分局經偵大隊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西固區以發放卡片、張貼小廣告的方式,宣傳銷售假幣。獲取該線索後,辦案民警迅速分析研判,對案件展開調查,逐漸掌握到付某等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經過進一步跟進偵查,辦案民警鎖定了蘭州市城關區某家屬院兩間平房為製造假幣窩點。

5月下旬,辦案民警獲悉付某等人打算將假幣及部分造假設備出售,遂立即出擊,在製假窩點將付某、蘇某、董某抓獲,現場查獲20元面值假幣8萬餘元,並查扣電腦2臺、防偽水印模板2套、油墨24瓶、20元電子模板1套,假幣半成品243張。經審訊,付某等3人對製售假幣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敦煌胡氏兄弟黑社會案宣判 主犯獲刑22年 4名副縣級以上幹部充當“保護傘”被查處

查處的作案工具。

該案偵破後,辦案民警堅持“全鏈條打擊”的工作思路,遠赴山東、河北等地,對下線進行抓捕。近期,辦案民警聯合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在芝罘區一物流公司內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抓獲。

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蘇某、董某已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煙臺市芝罘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蘭州公安提醒: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三款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

END

來源:新甘肅客戶端、蘭州晨報、每日甘肅網

編輯:劉秀芝

校審:董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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