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防止“六種苗頭性問題”
自掃黑除惡運動開展以來,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社會效果日趨明顯,社會秩序越來越好,廣大人民群眾拍手稱快。然而,也存在許多問題。
“六種苗頭性問題”
——隨意定性、亂貼標籤的問題。由於專項鬥爭聲勢強大,個別地方和部門把專項鬥爭當成“筐”,搞“搭車執法”,以偏概全,偏離了專項鬥爭的原旨本意,造成公眾誤讀,引發負面炒作。
——尺度不一、畸輕畸重的問題。個別地方和部門辦案人員對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欠缺,證據認定標準不一、法律適用不準,出現“拔高”或“降格”定案問題,甚至不按規定移送涉“保護傘”違法犯罪線索。
——小勝即止、應付了事的問題。個別地方和部門存在“差不多”、“過得去”思想,滿足於現有工作成績,掃黑除惡的勁頭有所鬆懈;有的不敢擔當作為,不願真打深挖,“打財斷血”、“打傘破網”與查辦涉黑涉惡案件數量不匹配,掃黑除惡戰果與群眾反映舉報存在反差。
——重打輕治、不顧長遠的問題。個別地方和部門沒有很好地落實“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要求,雖然打掉了“村霸”“菜霸”“砂霸”等,但動態管控、行業管理、基層建設等措施沒有跟上;有的雖重視依法嚴打黑惡勢力,但對“打傘破網”“打財斷血”有所忽視,沒有從根本上剷除滋生黑惡勢力的土壤。
——統計失真、弄虛作假的問題。個別地方和部門為了追求虛假政績,在“數字好看”上作文章,虛報浮誇戰果;有的名義上對重點案件採取提級辦理、異地用警等措施,但實際上“只掛名不出徵”,“直查直辦”有名無實。
——作風漂浮、工作不實的問題。個別地方和部門開會多、發文多,工作落實少、推進慢;有的宣傳發動過多追求形式,但群眾沒有真正發動起來;有的作風不嚴謹、工作不細緻,宣傳標語製作、懸掛承包給廣告公司,自己當“甩手掌櫃”,出現內容不規範、懸掛地點不適宜以及文字差錯問題,引發誤讀誤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什麼樣的才算“黑惡勢力”?
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的4個特徵
組織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法律規定】
刑法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009年《會議紀要》
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在通常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穩定,一般會有一些約定俗成的紀律、規約,有些甚至還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2015年《會議紀要》
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承09年會議紀要)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應當結合制定、形成相關紀律、規約的目的與意圖進行審查判斷。
2018年《指導意見》
組織形成後,在一定時期內持續存在,應當認定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
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承15年會議紀要)
經濟特徵
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做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