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掃黑除惡督導在內蒙古】賈洪興涉黑案公開宣判 27名被告人獲刑

黑社會 內蒙古 張波 刑法 劉健 包頭 活力興和 2019-06-14

2018年12月29號,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賈洪興等2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賈洪興等四名主犯分別被判刑13年到18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賈洪興、樑曉東、張波、劉凱等人糾集社會閒散人員10餘人,有組織地進行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一個層級清晰、骨幹成員比較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自2016年至2018年,以賈洪興、樑曉東、張波、劉凱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多次以打砸等暴力手段威脅競爭同行,招攬多筆討債業務,採取滋擾、跟隨、威脅、聚眾造勢等方式向他人索要債務數十起,被害人達數十人。其行為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2017年以來被告人張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580餘條。被告人張立軍通過劉健非法獲取公民基站位置信息247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賈洪興、樑曉東、張波、劉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00元和不同數額罰金。被告人張立軍等12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不同數額罰金;被告人胡強等11人分別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九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單處罰金;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還查處為獲取不法利益向犯罪分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2名移動公司工作人員、1名聯通公司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工商銀行工作人員1名;向不法分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輔警1名。發現的國家安全局工作人員涉嫌違紀問題已移交紀律監察委員會。

▍來源:騰格里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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