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甘肅省法院共審結涉黑涉惡案件109件767人

「掃黑除惡進行時」甘肅省法院共審結涉黑涉惡案件109件767人

每日甘肅網5月31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今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發佈這一階段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行動取得的成果,並對平涼郭文案、蘭州彭亮案、敦煌胡鑫案等8起涉黑涉惡案件的判決情況,及一起目前正在華亭市人民法院審理中的穆琚東涉黑案庭審情況進行了介紹。

甘肅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新聞發言人張萍逐一對全省法院在蘭州、酒泉、平涼等地已宣判和正在審理的9起案件進行了發佈。張萍介紹,截至2019年5月25日,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黑涉惡案件109件767人。用足用活法律規定,加大“打財斷血”力度,對173名被告人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一年來,甘肅高院從證據收集、工作銜接、認定標準、辦案程序等方面統一規範。對重大疑難複雜黑惡案件,適時提前介入,胡鑫涉黑案以書面形式向檢察機關提出8條建議,因“打得徹底、搞得完整”,被公安部確定為部督案件。同時,甘肅高院加強督辦指導,組建了3個專門合議庭,制定下發案件督辦及審判指導辦法,嚴格落實“雙報告”“一案三報”制度,加強對全省法院涉黑涉惡案件的督辦力度。6次召開案件調度會,對91起未結案件和5起省級掛牌督辦案件進行階段性調度,對胡鑫、彭亮涉黑案、常進元村霸案等重大案件全程跟蹤指導,主要負責同志、分管領導多次深入基層實地督導,實現督導督查全覆蓋。

甘肅高院副廳級審判員冶生俊,刑三庭庭長、掃黑辦主任侯磊介紹,為了深挖徹查線索,甘肅高院組織全省法院開展“大排查、大核查”和“一案雙查”,建立甄別、移送、會商機制,分批分次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9萬餘件,排查出“校園貸”“套路貸”等線索147條。截至5月底,全省法院摸排並移送有關部門疑似黑惡線索1076條,部分線索已立案偵查。為擴大審判效果,全省法院通過公開審判、法官說法、以案釋法、集中宣判、召開新聞發佈會、送法進社區、主題宣傳等方式,加大宣傳引導力度,不斷壯大掃黑除惡的強大聲威。微博同步直播常進元“村霸”案,對3起案件進行深度報道,並深入鄉鎮、社區、校園、企業等開展主題宣傳。把司法建議作為加強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下發通知,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116件,從源頭上預防黑惡勢力滋生和各種亂象。

隨著大量涉黑涉惡案件先後進入審判階段,全省法院涉黑涉惡案件的審理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為了確保案件質效,全省各個法院抽調了一大批精幹審判力量集中審理涉黑涉惡案件,確保每一起黑惡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侯磊表示,下一步,全省法院將以更高的站位,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舉措,以中央掃黑除惡第19督導組入駐甘肅為契機和動力,從嚴從實攻克重點難點問題,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全省法院要繼續加大審判力度,對全省涉黑涉惡案件定期進行清查、通報、調度,高質量、高效率推進審判工作。進一步加強專業審判隊伍建設,建立審判專家人才庫,努力提升執法辦案水平。繼續加強協同配合,完善落實提前介入、聯席會議、案件會商等制度,匯聚共同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強大合力,堅決打好整體仗、協同仗。緊扣“深挖根治”階段性目標要求,緊盯重大涉黑涉惡案件審理、剷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深挖“關係網”“保護傘”,強化線索摸排,持續深挖徹查。另外,甘肅高院計劃在6月份每五日集中宣判一批黑惡案件,強化正面宣傳,彰顯法治權威。

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近一週來,省高院集中開庭、宣判了一批黑惡勢力案件,最先公開宣判的涉黑案是平涼郭文案。

案例一:

郭文案系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2019年5月24日,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郭文等3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郭文為獲取客車運營利益,強迫他人合股經營,又籠絡吳嶽祥、葛建華等人在平涼汽車東站及周邊巡邏,成立“地下執法隊”。2012年8月之後,為實現其非法目的,郭文又先後註冊成立四家營業性公司,以公司為掩護,陸續招納任新茂、甘雯等18人作為經理或員工分別安置於公司內部,從事非法活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平涼至銀川線路上的客車統一管理,強行收取服務費,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貸,長時期開設賭場,並借公司之名,將非法債務合法化,非法獲取經濟利益200餘萬元。為追討賭債、高利貸,郭文親自指揮、指派任新茂、史明軒等人實施搶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詐勒索6起,同時還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被害人30餘人,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內部分工明確,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在平涼市內欺行霸市,對一定區域的客運線路形成非法控制、高利放貸、多次組織開設賭場,攫取鉅額非法財產,受害人數眾多,民憤極大,當地群眾敢怒不敢言,該案的公平、高效審理積極響應了群眾的司法訴求,郭文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1年到管制8個月不等的刑罰。

案例二:

彭亮案是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彭亮等人從2014年7月開始,以團伙形式組織多名婦女在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各娛樂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從中非法斂財,逐步形成了以彭亮為首,以其他團伙成員積極參與且人員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2016年7月,團伙成員楊鵬濤刑滿釋放,彭亮帶領祁華強等人組成車隊大張旗鼓,接其出獄、設宴接風,形成惡劣社會影響。隨著該犯罪團伙內部結構的日益嚴密,財務、人員分工的日益明確,逐漸坐大成勢,危害一方,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利用上述非法獲利購買槍支、汽車、刀斧、對講機等作案工具、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維持組織的持續穩定發展。為進一步擴大組織勢力、影響和利益,又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多次實施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管控一定數量賣淫婦女,有組織地從事賣淫活動,從中非法斂財,敗壞社會公德,不僅干涉他人人身自由,而且嚴重影響本市正常娛樂經營活動;為逞強爭霸,組織成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糾集他人,公然持槍、持械聚眾鬥毆,並開槍擊傷對方,造成當地群眾心理恐慌,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蘭州彭亮案的審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黑惡勢力案件的認識在不斷加深,政策把握日益成熟。針對該案存在的異議,法院依法適時啟動公檢法三機關重大要案會商機制,公安機關依法對證據進行了補強,公開宣判,彭亮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罰。

案例三:

胡鑫案是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被告人胡鑫、胡剛系同胞兄弟。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剛在經營敦煌市七裡鎮鐵家堡村供暖工程、酒吧期間,通過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欺壓百姓,收取費用,惡意斂財,以“出手狠”聞名。在敦煌市七裡鎮惡名遠揚,被稱為“胡鎮長”。2008年以來,被告人胡鑫以規範敦煌七裡鎮沙石料市場銷售為由,在敦煌市七裡鎮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幫助下,與被告人胡剛結夥成立了敦煌市恆久沙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久公司”),招募副經理、財務等工作人員,在沙石料銷售進出通道設立關卡,公司為員工提供食宿、交通費用,強行收取管理費,對不服從管理者以開除、罰款、停業整頓進管理。該公司通過暴力手段,逐步壟斷了敦煌七裡鎮及黨河河道沙石料的銷售權,攫取鉅額財富,形成了以胡鑫為首,楊玉平、李燕燕為骨幹成員,胡亮、李鑫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2012年,為達到把持農村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資源的目的。被告人胡鑫通過非正常手段擔任鐵家堡村黨支部書記後,網羅親信,插手房地產開發,成立敦煌市恆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恆鼎公司),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職務侵佔、挪用公款、逃稅、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多種犯罪。

被告人胡剛系刑滿釋放人員。2009年至2018年先後與胡鑫結夥成立甘肅錦浩繁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敦煌市錦浩繁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敦煌市錦浩繁國際文化體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體育公司),通過小貸公司大肆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放貸活動,以利滾利、債轉債方式虛構鉅額債務,並僱用社會閒散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式討債,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形成了以胡剛為首、馮愛芳為骨幹、趙琨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被告人胡鑫、胡剛兄弟二人相互投資、相互勾結,分別以各自公司經營為名,招募成員,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長期控制壟斷沙石料行業,非法放貸,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胡鑫等人通過惡意把持基層職權、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有組織地進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腐蝕、拉攏基層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攫取鉅額非法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動輻射面大,涉及領域廣,危害人數眾多,影響了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整體評價。胡鑫等人被依法判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至1年不等的刑罰。

案例四:

穆琚東案系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該案於5月28日開庭,目前正在審理當中。該案首要分子穆琚東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滿釋放後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靜寧縣城欺行霸市、揚名立威。以壯大聲勢為目的故意拉攏各種社會不良分子,坐大成勢,稱霸一方。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干擾司法。目前,法院的審理工作還在緊張進行當中。

案例五:

朱家輝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被告人朱家輝、王光耀、賈洋等人在張掖甘州區內逞強耍橫、惹是生非,在網吧、酒吧、賓館等地惡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實施了多起惡勢力慣常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情節惡劣。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經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朱家輝等人因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案例六:

譚經凱案、楊進隆案系同一起惡勢力案件,由於楊進隆案相關人員系未成年人而依法分案處理。2017年以來,被告人譚經凱、黨飛龍、康永濤及楊進隆、馬金龍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成員較為固定,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蘭州市城關區多次實施持械聚眾鬥毆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譚經凱、黨飛龍、康永濤為糾集者,楊進隆、馬金龍等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該犯罪團伙多次在娛樂場所聚眾鬥毆,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置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於不顧,社會危害性嚴重。經依法審理,譚經凱等人因聚眾鬥毆罪被依法判處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楊進隆等人因聚眾鬥毆罪被依法判處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案例七:

白東亮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被告人白東亮、張國華、馬發榮等人為攫取非法利益在會寧縣東關農貿市場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定的控制力,隨意毆打他人,社會影響惡劣。該惡勢力團伙自2014年承包農貿市場以來,在該市場內違建72間彩鋼房,向商販出租,收取租金,並向進入該市場的所有車輛違規收費,嚴重擾亂農貿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經營活動,因攤位費收取等問題與多人多次發生爭執,並毆打多人致傷,成為盤踞在會寧縣農貿市場的一個惡勢力“毒瘤”。該惡勢力團伙受害人數眾多,社會危害性嚴重,實施了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經公開審理後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罰。

案例八:

馬由素夫案是一起惡勢力案件,該惡勢力以被告人馬由素夫為糾集者,馬者咪力為骨幹成員,趙發土曼等人為其他成員,利用家族勢力,長期盤踞於岷縣鎖龍鄉三溝金礦礦區及漳縣東泉鄉直溝村一帶,通過浸泡尾礦、?渣的方式,非法侵採國家礦產資源。同時,該惡勢力在該區域種植藥材、放牧的過程中,欺壓當地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清理整治礦山秩序過程中,以馬由素夫為首的家族成員,多次聚眾辱罵、威脅、恐嚇、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持石塊、鋤頭等凶器公然暴力抗法,在執法現場搶奪民警槍支,致多名執法人員受傷。被告人馬由素夫等以暴力方法多次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馬者咪力公然在執法現場搶奪民警槍支,構成搶奪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經過公開審理,被告人馬由素夫等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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