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所望 政之所向 民之所怨 利劍指向——青海省“3·20”涉黑專案偵破紀實

本報特約記者 於瑞榮

“本庭現在開始宣判!”

“被告人謝某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孔某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

3月20日,青海省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隨著正義之槌的落下,以謝某有、孔某亮兩名“黑老大”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最終受到依法嚴懲。消息傳來,當地百姓奔走相告,無不拍手稱快。

29名被告人、14項罪名、66起犯罪事實、5起違法事實……塵埃落定,這起發生在海北藏族自治州門源回族自治縣,代號為“3·20”的專案在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經過各級公安機關數月的艱苦偵辦,紀委監委同步上案進駐專案組,查實涉案人員職務犯罪情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指導,引導偵查取證,並經過各級檢察機關48天緊鑼密鼓的審查,人民法院70余天的審理,在多方共同努力、合力攻堅之下,終於浮出水面,真相大白。

深惡痛絕—“黑老大”稱霸一方橫行數年

身為黑惡勢力頭目,卻被貼上了成功商人的“標籤”;長期暴力欺壓群眾,卻逍遙法外稱霸一方;公權力遭腐蝕淪為“保護傘”,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黑金一桶接一桶……

2018年3月20日,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受理初查孔某亮涉嫌高利轉貸案件。經調查發現,以孔某亮為首的犯罪團伙長期盤踞在門源縣及周邊地區,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涉及大量社會閒散人員以及當地企業老闆、國家公職人員。

由於該案社會影響較大、案情複雜、性質惡劣、取證困難,4月19日,海北州公安局將案件上報省公安廳、省掃黑辦,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隨即由省公安廳牽頭成立“3·20”專案組展開偵查。

省公安廳當即從廳機關和各市州公安機關抽調精幹警力40名,對孔某亮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深入開展偵查工作。

省紀委監委調查組同步進駐專案組,通過調查情況,查實涉案人員職務犯罪事實。並通過調查涉案國家工作人員與團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資金往來、利益輸送等情況,查實“官商勾結”的犯罪事實。

省市兩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溝通,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對重大、複雜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及時派出骨幹人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監督偵查行為,解決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證據收集固定等問題,確保打擊效果。

與此同時,針對偵查中發現的涉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案件,經請示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同意,由省委政法委協調,從全省紀委監委、公安、檢察機關以及發改、住建、招標、審計、銀監等部門抽調專業人員48名,在原有“3·20”專案組的基礎上,組建成立了“5·30”分專案組,實行集中辦案。

經專案組初步偵查,以謝某有、孔某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謀取不法利益,網羅門源縣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相對固定的犯罪團伙,在背後“保護傘”的包庇縱容下,長期在門源、西寧等地開設賭場、抽頭漁利,非法高利放貸並通過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討債。根據專案組調查,該團伙還涉嫌多起故意傷害、串通投標、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致使多名群眾受傷,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專案組在偵查中共扣押涉案車輛、房產、資金等財物共計1.34億元。

以謝某有、孔某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門源縣稱霸一方、有恃無恐,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和政府的公信力,當地群眾深惡痛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利劍出鞘—橫掃黑惡為民除害

民之所怨,利劍指向。

此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青海省首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成為公安部、省掃黑辦重點督辦案件。

專案組先後派員趕赴新疆、內蒙古、浙江、山東、廣東等10餘個省、市、區,開展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基本查清了目標團伙違法犯罪事實,以及幕後保護傘情況。

謝某有,1973年2月出生,孔某亮,1981年10月出生,是門源縣涉黑組織的兩名頭號人物,謝、孔二人的“發家史”,正是該組織坐大成勢的主脈絡。2008年,謝某有和孔某亮兩人結識,孔擔任謝的司機,跟隨謝開設賭場並從中抽紅。在門源縣當地,“孔老大”和他手下的“黑娃娃”惡名昭彰,當地群眾“談孔色變”:“跟他們沒道理可講”“能掙錢的產業,都要插一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孔某亮供述,“門源縣的很多人都說我是黑社會老大,其實謝某有才是我的老大,我的阿吾(意為哥哥)。”

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合議庭成員告訴記者,謝某有、孔某亮涉黑組織盤踞門源縣及周邊地區長達10年,涉案29人分為三級架構,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分工明確,違法犯罪活動均由謝、孔二人授意或參與實施。該組織從早期暴力威脅、欺壓、殘害群眾到後期“以黑護商、以商養黑”,在此過程中努力編織“關係網”。

該組織以暴力開路,主要是為了非法牟取暴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該組織在門源縣卡窪掌地區連續盜採煤礦七天七夜,僱傭60餘輛貨車將7200餘噸煤炭私自販賣,非法獲利50餘萬元。2011年,該組織違規辦理採砂手續後,以採砂名義在門源縣蘇吉灘鄉扎麻圖村盜採砂金170餘公斤,獲利4000餘萬元。

在此期間,該組織發現利用本地資源從事煤炭倒賣和運輸是一條長久的“生財之道”。為“分一杯羹”,孔某亮派人與車隊“老闆”、被告人張某德談判,遭拒後張某德的下肢被連捅數刀。把張某德“打服”後,孔某亮又拉攏其加入該組織。此後,長途貨運市場被“黑手”干擾,“孔老大”車隊不僅超限超載,甚至非法衝卡。

根據前期掌握該團伙的犯罪事實,專案組於2018年5月10日,集結警力100餘名,在西寧、門源兩地同時展開第一次統一抓捕行動,在24小時內抓獲包括孔某亮、謝某有在內的主要犯罪嫌疑人16名。通過進一步審訊,又相繼趕赴新疆、廣東等地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3名。截止6月20日,專案組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9名。經檢察機關批准,專案組分別對涉案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

記者瞭解到,此案中,多名公職人員被該組織拉攏腐蝕,成為私利“保護傘”。據辦案人員介紹,初期查證中,個別公職人員跑風漏氣,為目標團伙出謀劃策,致使團伙骨幹成員提前掌握專案組的調查方向,密謀訂立攻守同謀,且存在銷燬、隱匿犯罪證據情況,極大地增加了偵破難度。

2018年4月,專案組找到曾遭遇過該組織詐騙、恐嚇、威逼、索債的受害人取證,這名受害人先是掛斷電話不相信,後來配合調查做筆錄,談起所受屈辱幾度泣不成聲。

破案後,他幾度發短信感謝專案組民警,“原以為我在青海十幾年的業績打了水漂,我什麼都沒有了……”“在我最失望最低落時,是你們讓我看到了希望。你們就是我的大恩人。”

當這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受到依法嚴懲時,他再次給專案組民警發來短信“大快人心,普天同慶!”“非常感謝政府、專案組全體民警的辛苦付出,為民除害,讓人民過上安居樂業的生活。”

正義審判—罪犯伏法黑惡剷除

2018年8月27日,省公安廳記功嘉獎3·20涉黑涉惡專案組2個集體和23名民警。2019年5月24日,從北京傳來喜報,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簽署命令,給青海省公安廳3·20掃黑除惡專案組記集體一等功。

榮譽來之不易,喜訊傳來,大家歡欣鼓舞、倍感振奮,也更加堅定了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勇氣和信心。

“案件的成功偵破,主要得益於省委、省政府、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的堅強領導和具體指導,得益於省紀委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得益於專案組全體成員的拼搏付出。”“3·20”專案組案件偵查工作負責人表示,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青海省首例涉黑犯罪案件,專案工作開創了多個先例。

這名負責人說,“3·20”專案是青海首例實施“一案三查”的涉黑案件,即查違法犯罪事實、查公職人員違法違紀問題、查監管部門履職情況,公安機關、紀委監委查處8名涉案黨員幹部,並在案偵工作中發現多條公職人員違法違紀線索。專案組除向紀委監委移交線索外,還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西寧、海北公安機關移交多條線索。

說起此案,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表示,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青海省首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案件受理後,省、市、區三級檢察院高度重視,對案件提前介入、提起公訴等重點工作及時安排部署,明確責任分工,經過48天(其中含偵查機關補充偵查18天)緊鑼密鼓的審查工作,將該案於2018年12月26日依法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城東區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依法予以認定,並對29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

“黑社會性質案件時間跨度長、涉案人員多、案情複雜,審理工作非常困難,比如串通投標罪一節中,為確定非法獲利數額的公平公正,審判人員不分晝夜在上千頁的書面證據及言詞證據中進行篩選、比對和排查。”該案審判長說,“3·20”專案是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青海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該案的審理,對全省的黑惡勢力案件辦理起到了標誌性的帶頭作用。為保證審判效率,省高級法院指定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管轄,城東法院當即成立“3·20”案件領導小組,加班加點連日奮戰進行案件審理工作,保證專案專辦,並建立公、檢、法三家聯席會議制度,在審理期間共召集29名被告人、38名辯護人、公訴人及相關人員召開了多次庭前會議。

最終,經過70余天的工作,持續三天的庭審,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於3月20日當庭作出宣判:對被告人謝某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等11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孔某亮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等12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馬某良、孔某泰、馬某祥、馬某飛、馬某一、孔某生、妥某山、張某德、馬某榮、馬某程、馬某林、鐵某偉、李某一、馬某盛、王某林、馬某福、馬某龍、祁某財、馬某龍、王某某堅措、馬某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馬某二、馬某明、馬某珍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判處七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馬某元、李某二、張某貴以串通投標罪等罪名,分別判處六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該組織以謝某有、孔某亮為組織領導者,馬某良、孔某泰等多人蔘加,具有一定規模、層級清晰、結構穩定,通過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支持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通過長期把控門源縣的賭博行業,採用強索賭債、高息放貸、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長期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該組織還通過拉攏腐蝕當地公職人員,尋求保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門源縣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地區經濟和社會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和危害性特徵,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作為組織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對其餘被告人根據其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專案組成立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在省紀委監委、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的通力協作配合下,全體參戰人員以行動詮釋擔當、用責任書寫忠誠,克服案件時間跨度長、涉案人員多、取證難度大等實際困難,披荊斬棘,步步亮劍,彰顯了對黑惡勢力絕不手軟的態度,彰顯了有黑必掃、有惡必除、有“傘”必打、有貪必肅的堅定決心。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專項鬥爭持續深入推進,全省上下一定能打贏打好這場政治仗、民心仗、攻堅仗,以義不容辭的政治擔當迴應民心所望、政之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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