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隴風一號”集中行動戰果豐碩 共打掉涉黑涉惡團伙57個

【掃黑除惡進行時】

“隴風一號”集中行動戰果豐碩

共打掉涉黑涉惡團伙57個

6月25日下午,省公安廳通報了全省公安機關“隴風一號”集中行動戰果。據悉,“隴風一號”開展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共打掉涉黑涉惡團伙57個,集中行動戰果豐碩、成效顯著,獲得了中央掃黑除惡第19督導組的高度認可和表揚。

據省公安廳副廳長王立朝介紹,自6月1日“隴風一號”集中行動以來,全省公安機關緊緊圍繞中央督導組督導這一有利契機,主動對標對錶,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強化措施、積極配合,全力推進,圓滿完成了“隴風一號”集中行動既定的目標任務。行動期間,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累計出動警力13500餘人次,出動警車2000餘臺(次),排查各類重點場所8800餘處,打掉涉黑涉惡團伙57個,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7個、惡勢力犯罪集團16個、惡勢力團伙34個,查扣涉案資產5.79億元。

在中央督導組進駐的一個月時間內,全省公安機關通過對重點督辦線索、轉辦線索的深入核查,成功打掉了潛伏在蘭州、武威等地,以誘騙、強迫、威脅為手段,長期組織失足婦女賣淫的武威市蔡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搗毀了打著信貸旗號,從事非法放貸、暴力索債、敲詐勒索的蘭州市段某某惡勢力犯罪集團;剷除了長期橫行鄉里、作奸犯科、尋釁滋事的蘭州市“村霸”靳某某。通過持續不斷的依法打擊,伸張了公平正義,彰顯了法治權威。

為全力捍衛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6月25日至30日,全省公安機關將開展“隴風二號”集中行動。並於6月13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範圍內部署開展以“打詐騙、抓逃犯、保大慶”為主題的“雲劍”行動,重點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套路貸等三類新型網絡犯罪,強力緝捕在逃人員。(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朱婕)

全省法院集中公開宣判7起惡勢力案件

省高級人民法院6月25日對全省法院集中宣判的7起惡勢力案的審判情況進行公開發布。

據悉,截至6月2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案件243件1911人,一審審結154件1090人;特別是中央督導組進駐我省後,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黑惡案件69件。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集中公開宣判了六批黑惡案件共59件534人,其中包括33件中央督導組督辦案件。

另外,敦煌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姚某涉惡案、天水市清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涉惡案已於當天開庭審理。

酒泉市金塔縣黃某某惡勢力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溫某某、袁某某、黃某某、陳某某、黃某某、鍾某等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和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陳某某等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在實施網絡非法高利放貸活動,對逾期借款人使用電話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財物,形成了糾集者明顯,成員較為固定,參加人數多,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受害人數眾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袁某某、溫某某、陳某某、黃某某、黃某某、陳某某、謝某某、鍾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黃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依法審理,被告人黃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酒泉市敦煌市王某某惡勢力案

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強拿硬要他人財物,被告人王某某通過軟暴力方式逼債,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三被告人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三人已形成惡勢力團伙。經依法審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

金昌市永昌縣韓某某惡勢力案

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韓某某、包某某糾集被告人李某某、馮某某、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居民胡某某、葉某某某,夥同被告人崔某某、賀某某某、崔某某、張某某、夏某某、杜某、石某某、曹某某、張某、何某某、魯某某、張某某、趙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崔某某、吳某某、閆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後在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武威市涼州區等地開設賭場、聚眾賭博。被告人韓某某、包某某等人在賭場放貸,抽頭漁利,並採取毆打、脅迫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暴力索債或以在賭場作弊為由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形成了以被告人韓某某、包某某為糾集者,李某某、馮某某、崔某某、賀某某某、胡某某、葉某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上述被告人分別構成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經依法審理,被告人韓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白銀市平川區李某某惡勢力案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馮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呂某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九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屬家族惡勢力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或進入他人礦區範圍內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要挾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依法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天水市秦州區張某某惡勢力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張某、劉某、趙某某長期相互糾集在一起,或在天水鬧市區、酒吧等公共場所,或流竄城鄉,在他們的共同或者分別組織、指揮、參與下,多次有組織地持械實施暴力違法犯罪,為非作惡,毆打無辜,欺壓百姓,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被告人丁某某、張某某組織、策劃、指揮多人實施暴力犯罪且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被告人吳某、何某、郭某某、袁某某等人均有個人其他犯罪及犯罪前科或違法記錄,在他人的糾集下較為固定地參與犯罪,被告人丁某某、楊某某、姚某明知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暴力違法犯罪活動。上列被告人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經依法審理,被告人張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平涼市靜寧縣溫某某惡勢力案

2011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溫某某、姚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被告人溫某某在其財產受損索賠未果後,採取威逼、要挾等手段行使賠償請求權,由於其手段具有不正當性,目的超出了應當賠償的範圍,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犯罪;被告人溫某某對相關經營場所斷電、堵門,恐嚇他人,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情節惡劣,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姚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張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張某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姚某某、楊某某、王某明知他人蔘與尋釁滋事犯罪,仍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包庇犯罪,其行為均構成包庇罪。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經依法審理,被告人溫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酒泉市肅北縣王某某惡勢力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出資設立“互助信貸”網絡借款平臺,僱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共同從事網絡放貸任務,從“銀通金融”“放米雲”“以太數據”等平臺購買多個借款人信息,並聯系借款人進行網絡高利放貸。在放、收貸過程中,被告人利用借款人急於借到款項的迫切心理,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電話通訊錄全部信息,以便在放貸過程中更有利於收取貸款、“利息”和“逾期費”等。並通過短信、微信、“呼死你”軟件,多次運用恐嚇、侮辱“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催款,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團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多次恐嚇、威脅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經依法審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並沒收贓款。(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朱婕)

來源: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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