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和涉惡如何界定 檢察官為你釋法

【本報訊】(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張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我市加大對黑惡案件偵辦打擊力度,偵辦起訴宣判了一批典型涉黑涉惡案件。6月28日,西固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就“王佐良涉黑一案”和“李星釗涉惡一案”中涉黑和涉惡的法律認定和區別進行了法律闡釋。

◆案例一:自2003年刑滿釋放以來,王佐良糾集席某信、米某等14人,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至2011年已形成以王佐良為首,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密集實施違法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採取以賭養黑的方式,招場聚賭、討債要債、巧取豪奪、放高利貸,收取保護費,非法斂財200多萬元,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於2013年被西固警方打掉。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佐良等15名被告人(常某祖另案處理)犯罪事實20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11項罪名。

2018年3月15日上午10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佐良等14名被告人惡勢力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宣判。主犯王佐良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0項罪名,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席某信等1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罰。

該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王佐良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省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均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在王佐良一案中,王佐良等被認定為社會性質組織就是因為他們滿足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四個特徵,而他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王佐良一夥是一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涉黑犯罪集團。特點是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固定的非法經濟來源,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比如說,王佐良的團伙分工明確:除王佐良負責整個犯罪團伙外,賭場選址和安全、討債要債和強收保護費、人員召集涉賭人員和交通工具等都有專人負責。此外,他們統一購置槍彈、刀棍等作案凶器並集中保管,統一配發通信工具,並實行嚴格的幫規戒律。因此,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

◆案例二: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一個以李星釗為糾集者,以程某輝、李某平、楊某坤、胡某、焦某、路某飛等人為較為固定成員,以一夥社會無業青年及未成年在校學生為參與者的惡勢力,以暴力、威脅、聚眾造勢等手段,在蘭州市西固區範圍內,實施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介紹賣淫,及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經濟糾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

檢察機關指控,自2016年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李星釗等人組成的團伙有組織地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該團伙以一夥社會無業青年及未成年在校學生為參與者的惡勢力。該團伙涉嫌尋釁滋事罪、介紹賣淫罪及妨害公務罪等多個罪名,在西固的一定區域內形成了非法影響,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9年6月15日,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李星釗、李某平、楊某坤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程某輝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一案及被告人胡某、路某飛犯尋釁滋事罪、介紹賣淫罪,被告人焦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尹某、金某某、潘某某犯介紹賣淫罪一案,兩案系同一起惡勢力案件,代號“5·09”案件。由於焦某等系未成年人而依法分案處理。

檢察官說法:

在李星釗惡勢力一案中,李星釗對團伙成員採取“散養式”的管理,並沒有形成一個嚴格、固定的組織架構,李星釗對固定成員之外的成員不直接聯繫和管理,各團夥平時各行其事,幫人要賬、站場助威養活自己。同時,該團伙也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或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支撐其違法犯罪活動,故並沒有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檢察官釋法

“涉黑”和“涉惡”有什麼區別?

以上兩起案件,同樣是三人以上的犯罪,為什麼王佐良等人被稱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李星釗等人被稱為“惡勢力”呢?對此,6月28日下午,記者諮詢了西固區檢察院的檢察官。

據介紹,涉黑犯罪案件,主要是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定罪。是否判斷為黑勢力主要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進行認定。

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這“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

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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