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一起火災引發官司:受害人父母將業委會告上法院,業主:這錢賠還是不賠

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 首席記者 肖菁 記者 藍震

2017年10月5日,杭州城西金成花園發生了一起火災。一位年輕人爬在窗臺、腳踩雨棚搖搖欲墜的小視頻,讓大家揪心,後來人還是不幸墜樓,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於當日死亡(浙江24小時新聞客戶端曾關注過)。

時隔一年多,這起悲劇因為一起官司,再度被外界關注。受害人父母以小區安全通道受阻耽誤消防救援為由,將金成花園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今年4月28日,經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酌情確定被告(金成花園小區業委會)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計金額11萬多元。

由於金成花園小區並沒有聘請第三方物業服務公司,為業委會自管,這就意味著賠償金要攤派到每個業主頭上。

1】業委會被告了:一審法院判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5月8日,錢江晚報記者來到金成花園小區,事發單元樓外還能看到煙燻過的痕跡。

悲劇發生在2017年10月5日。

保安隊伍中,人基本上都換光了,只有來自貴州的吳軍還對這事有印象。“我剛來這兒做保安不到2個月,就遇到了這事。”吳軍向錢江晚報記者回憶,“事發時,我正在崗亭值勤,突然有一個老鄉急匆匆跑過來,說起火了,我一邊撥打‘119’,一邊大喊其他保安。當時有個保安拎著滅火器就衝過去,跑到樓下,看到有個人掛在雨棚上,那時候煙已經蔓延到窗戶邊了。”

幾分鐘後,公安和消防趕到,遺憾的是悲劇還是發生了,被困男子從雨棚上摔了下來,後被120救護車緊急送往醫院,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於當日死亡。

2018年初,受害人父母將業委會告上法院,告的是侵權之訴,要求業委會對兒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7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上,原告認為消防車進小區,以及沒有停到出事的住宅樓下,都是因為小區路面停放車輛太多,不夠通暢,業委會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被告方面說,消防車停放的位置應該是與其取水有關,也是屬於合理的救援範圍,而且整個救援過程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表明路面停放車輛給消防車救援造成了妨礙。而且在事發時,業委會的員工和保安也立即攜帶消防器材前往現場,也積極配合消防救援了,應該說已經盡到責任了。

就在幾天前,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主要責任在監護人,也就是受害人父母。原因是消防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櫃引發火災”,而且受害人系精神殘疾,所以父母沒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最主要責任。

那麼業委會究竟有沒有責任?

主要證據恰恰是業委會在事發後發的一份“情況通報”,通報中有提及“因為小區車輛較多,消防車進入小區也花費了些時間”,還說到接下來要規範有序停車,保障應急車輛進出暢通等。

法院認為“由此可知,火災發生時,因小區主幹道的停車問題、大門口的商鋪問題,影響了消防車輛的通行,一定程度上耽誤了救援時間”,而金成花園小區是實施物業自管的,業委會未能通過有效管理確保小區入口主幹道的同行順暢,存在一定過錯。

既有過錯,又考慮到業委會又不是專業的物業公司,管理能力有限,“其所負的管理責任應與其能力相匹配”,而且金成花園業主私家車數量是車位數量的2倍以上,停車客觀上是困難的。

所以,“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承擔10%責任”。

2】一個新問題:判業委會賠償,業委會可以向業主收錢嗎

業主們對這個判決有不同意見,有業主認為,既然消防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櫃引發火災”,又憑什麼讓全體業主來承擔這個責任?

在這個說理的背後,還有一層隱情,如果小區是第三方的物業公司,那麼針對這樣的判罰估計意見不大,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走保險出錢賠償。

但是金成花園是業委會自管,數年來收取的都是每平方米0.5元的低價物業費,業委會賬戶幾無餘額。

那麼問題來了,錢從哪裡來?

錢江晚報記者諮詢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物業處和法規處,他們都覺得這確實是個新問題。

事實上,“出錢”涉及到的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法律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業委會能不能當被告都不太好說,從法律上來說,叫業委會到底有沒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因為業委會是一個自治組織,既不是法人也沒有資產。

《物業管理條例》也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有相關財產的所有權、支配權,只是由業主選舉出來實行自治管理的民間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即便現在能作為被告,判它賠償,那麼像金成花園的業委會賬戶沒有餘額,案件如何執行。即便有錢,這些錢也都是屬於廣大業主的,業委會有權動用嗎。

還有,在採訪中,業委會也提出,小區裡有居民根本沒有車,那就不存在自家的車輛阻礙了消防暢通的問題。還有業主是在2017年事發以後才搬進來的,那麼他們更不應該對這起事故承擔責任。

當然,還有一種意見也是一審法院做出此次判決所依據的。

認為業主委員會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因為,《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從其成立、職責及相關財產規定方面分析,業主委員會應屬非法人組織。

並且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備有佔有支配權。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另,最高法院在此前針對一系列有關業委會參加訴訟的案件作出過意見答覆,認可了業委會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既然能作為原告,也就能作為被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

這麼說來,如果要賠償,那估計金成花園確實要向全體業主去收取費用了。

今年五一小長假之後,金成花園就此開了一次業主大會,問問大家的意思,還要不要上訴了,如果不上訴,那麼賠償款怎麼出。

5月8日上午,錢江晚報記者在金成花園小區北門入口處看到一個紅色的意見箱,背後公告欄內,張貼有一張《關於金成花園小區火災賠償糾紛案的公告》。

“我們小區有984戶業主,只要簽名數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授權給金成花園第六屆業主委員會提起上訴。”不過,截至記者發稿時,投票結果已經出爐:同意上訴419戶,不同意上訴54戶,棄權479戶。

由於同意數未過半,意味著他們將放棄上訴。而這筆分攤到每位業主頭上的120餘元賠償款,最後能否收齊,還不得而知。

而記者也曾試圖聯繫過原告,但原告一聽說是記者,匆匆就掛斷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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