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財物逾573萬元 海南省人民醫院原院長李灼日獲刑10年'

海南 海口 刑法 南海網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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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海口7月25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莊曉珊)7月25日,海口中院對海南省人民醫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李灼日受賄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李灼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依法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13.939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李灼日已退繳的人民幣20601元折抵罰金,上繳國庫。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1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灼日在海南省人民醫院擔任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採購、工程項目發包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劉某華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劉某華、陳某國、馮某、楊某、王某娥等人的好處費230萬元人民幣、56萬美元,上述款項摺合人民幣共計573.9393萬元。

海口中院認為,被告人李灼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73.939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灼日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對李灼日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從輕量刑意見予以採納。李灼日退繳的涉案款人民幣476萬元,其中人民幣473.9393萬元系贓款,應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的人民幣20607元折抵罰金,上繳國庫。陳某國等人退繳的贓款共計人民幣1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被告人李灼日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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