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天然寶石變注膠寶石 商家被判三倍賠償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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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網上購物,衣服、鞋子、飾品、手機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購齊。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網購寶石的案件,最終商家被判行為構成欺詐,退還買家貨款540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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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網上購物,衣服、鞋子、飾品、手機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購齊。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網購寶石的案件,最終商家被判行為構成欺詐,退還買家貨款540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

網購天然寶石變注膠寶石 商家被判三倍賠償買家

中國商網 彭榮嶽/製圖

2017年12月28日,消費者石某在網上購買了一隻海藍寶石手鐲,支付了5400元。該店鋪對該商品的介紹是,該手鐲材質為天然海藍寶石,原產地為巴西,包邊材質為G18K金,品級為高優品。

收到商品後,石某委託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該手鐲進行了鑑定。檢驗中心出具的《珠寶玉石首飾鑑定證書》顯示,該商品為18K金海藍寶石(處理)手鐲,貴金屬檢測結果為18K金,放大檢查結果為氣液包體、氣泡,手鐲經過填充處理。石某為此支付鑑定費300元。

多次協商未果後,石某將平臺和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還貨款5400元並三倍賠償16200元。

對此,網購平臺公司表示:第一,涉案商品的銷售者為商家,平臺公司僅是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平臺公司不屬於買賣關係的交易雙方,故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石某要求平臺公司承擔責任依據不足。第二,平臺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已審核了入駐商家的經營主體資質信息。在商家入駐平臺時,平臺公司已審核商家的經營證照等,盡到了平臺經營者的審核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平臺公司對商家的銷售行為不知曉也無過錯。在資質審核通過、商家入駐後,平臺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僅為買賣雙方搭建了一個虛擬交易空間,本身並不參與買賣雙方的交易。商品信息的製作、上傳、編輯和維護,均由商家自行、獨立完成;在實際交易階段,平臺公司既不控制貨物的來源,也不參與交易價格的協商和貨物的交付。故平臺公司對涉案交易不存在任何過錯。

商家則稱,自己出售的涉訴商品不是假的,珠寶行業相關規定允許對海藍寶石進行處理,並非經過處理的產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某陳述屬實,其購買手鐲花費5400元,其中海藍寶石的價格比例為30%,18K金的價格比例是70%,故不應以全價的三倍予以賠償。商家還表示,涉訴商品確實經過了處理,灌注了極其少量的膠,但這是國家允許的。

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本案涉訴商品經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鑑定結論為“18K金海藍寶石(處理)手鐲”,商家雖然對鑑定結論不認可,但明確表示不再重新申請鑑定,且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有相應鑑定資質,故法院對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鑑定結論予以確認。鑑於涉訴商品系“18K金海藍寶石(處理)手鐲”,明顯與商家所介紹的“材質:天然海藍寶石”不符,故商家的行為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規定,鑑於商家在銷售涉訴商品時存在欺詐行為,故對石某要求商家退還貨款5400元並賠償損失162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300元檢驗費系鑑定涉訴商品產生,故應由商家承擔。

對於商家辯稱“海藍寶石的價格佔整體價格的30%,即使賠償也不應以全價的三倍賠償”,法院認為,買家所購手鐲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定價,故對商家的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同時,鑑於平臺公司已向石某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且不存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情形,故法院對石某要求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記者 李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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